
马克昌《刑法》课件第十四章:罪刑各罪概述.ppt
28页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分则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具体犯罪种类繁多,所以,按照一定规则或标准,对具体犯罪进行分类,并对类罪和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排列就很有必要由此而进行的犯罪分类,便形成了刑法分则的体系 首先,犯罪分类及其排列次序,体现了刑法在不同时期不同的价值取向 其次,犯罪分类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结果 最后,犯罪分类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采用的是简明的分类方法,将具体犯罪分为10类,每一章规定一类犯罪,排列顺序依次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军人违反职责罪一)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不同种类的犯罪客体不同,其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也不同;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有利于把握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正确贯彻区别对待的原则,并有利于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类罪的排列主要是以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的刑法分则共包括10类犯罪,这10类犯罪就是根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依次排列的三)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个罪进行安排 如前所述,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也大体上是根据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并适当考虑犯罪与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由重到轻依次进行排列的当然,各类犯罪中每一种具体犯罪,并非是绝对按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排列的,有些犯罪的排列,则考虑到犯罪性质和相互间的逻辑联系四)依据犯罪的主要客体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予以分类 所谓复杂客体的犯罪,是侵犯了两种以上合法权益的犯罪对于侵犯两种以上法益的犯罪,刑法分则根据该罪的主要客体将其归入不同的种类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的犯罪和刑罚,因而,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假定条件)和法定刑(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一)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1、简单罪状,指条文仅简单地写出犯罪名称,而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们所理解和把握,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简单罪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多 2、叙明罪状,又称说明罪状,即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这种罪状由于对犯罪的特征有详细描述,因而易被人们理解和掌握,便于实践中正确定罪,因此多数刑法条文均采用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具体地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不过我国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往往是对结果或情节作出规定,因而可以说早我国刑法中没有纯粹的空白罪状二)根据罪状是对犯罪基本构成特征或加重、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可分为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状 基本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加重、减轻罪状,是指对加重或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的部分。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加重罪状的规定有三种方式: 一是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二是在同一条中设专款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三是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紧接着在同款内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二、罪名 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这里讲的是狭义的罪名一)罪名的概念 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1、概括功能所谓概括功能,即是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概括有两种含义: 一是将犯罪学上的各种具体犯罪类型概括为刑法上的一个罪名 二是在罪状的基础上概括成一个罪名 2、区分功能又称个别化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罪名主要是在罪状的基础上概括出来的,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高度概括,所以不同的罪名所反映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特征不同,这就使得罪名具有了区分功能 3、评价功能所谓评价功能,是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社会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4、威慑功能所谓威慑功能,是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所以罪名具有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二)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分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这是以一类犯罪所侵犯的和具体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的名称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一般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10个类罪名 分类罪名,是指在类罪名内,根据犯罪某一方面的特征,对于类罪再一次进行的分类的罪名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因此,定罪只能根据分则条文中的具体罪名 2、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这是以罪名的法律效力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立法罪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3、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这是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的单复为依据所作的划分 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方式、对象等情况的罪名。
选择罪名大致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对象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个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 二是行为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因而形成选择罪名 三是主体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主体,因而形成选择性罪名 四是对象与行为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种行为与多种对象,因而形成选择罪名 五是主体与行为同时选择,即罪名中包括了多个主体与多种行为,因而形成选择性罪名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行为方式多样,但只能概括使用而不得分开使用的罪名 4、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这是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确定罪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的罪名 不确定罪名,是指法律没有特定表述,定罪时可以根据行为的具体情况使用不同名称的罪名三)罪名的确定 除立法罪名外,罪名的确定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机关对某种犯罪适用何种罪名; 二是如何概括分则中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前者主要是定罪问题;后者则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 1、合法性原则所谓合法性原则,是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条文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 2、概括性原则所谓概括性,是指罪名必须是对具体犯罪罪状的高度概括,罪名的表述应力求精炼简明,不能冗长繁琐。
3、科学性原则所谓科学性,是指罪名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三、法定刑(一)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确定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称为刑度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作为刑法分则条文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定刑,就是依照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确定的刑种与刑度二)法定刑的种类 根据立法实践与刑法理论,通常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以及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与浮动法定刑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所谓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刑种与固定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所谓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与刑度,只笼统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罚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所谓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具体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通常规定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方式: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即刑法分则仅规定刑罚的最高限度,刑罚的最低限度取决定于刑法总则对该刑种的下限规定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刑罚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则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 (3)同时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规范同时规定了刑罚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不需要再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最高与最低刑期 (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的法定刑由于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人民法院既有权选择刑种,也有权选择刑期 (5)规定援引其他条文的法定刑即分则条文虽没有明确规定刑种与刑度,但同时规定援引其他条文所规定的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所谓浮动法定刑,又称浮动刑或机动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不确定,而是根据一定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游移状态 浮动法定刑一般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并且只见之于罚金刑的规定,其具体幅度一般要根据案件事实具体确定 将罚金刑规定为浮动法定刑,就可以使法条能够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从而有利于刑法的稳定性;可以根据犯罪情节或犯罪数额确定罚金数额,从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从而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实质公平性。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某种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执行的刑罚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 首先,法定刑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刑法时,针对具体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所确定的量刑标准;宣告刑是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确定犯罪人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其次,法定刑有可供选择的刑种与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种与刑度 最后,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规定,宣告刑是执法中的适用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第三节: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一)概念与特征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因刑法对法条之错综复杂的规定,而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指基于一个罪过而实施的单数犯罪行为 2、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数个法条,包括三种不同情形: 一是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相异法律”指从形式上而言不是一个法律文件,但实质上都是刑法 二是同一法律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
三是同一法律中同一法条中的普通款项与特别款项 3、数个法条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 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一般将其分为四类: (1)特别关系,即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指一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特别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其适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2)补充关系,即基本法与补充法的关系当某一构成要件具有补充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