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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与犯罪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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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 文档编号:53471403
  • 上传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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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一、四要件理论和三阶理论,(一)中国刑法中的四要件理论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法犯罪主体自然人及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合称罪过),以及动机和目的,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行为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如果全部符合犯罪构成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必然构成犯罪,(二)大陆法系犯罪成立的三阶理论,犯罪是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这三个条件在决定某种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时,应当对其进行三次评价: (1)考察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 (2)考察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3)考察行为是否具有有责性时,1. 构成要件该当性犯罪必须是该当于刑法分则及特别刑法的各刑罚法规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构成要件该当性划定了刑罚处罚的最大范围,这种具有形式性、明确性的构成要件为犯罪的认定提供了限制性框架,因而成为先于违法性、有责性判断的第一要件,构成要件的要素,(1)行为主体这里只涉及身份,不涉及责任能力 (2)行为客体 (3)行为(4)结果和危险(5)其他客观要素,如时间、地点等,2.违法性犯罪是侵害了法益的行为,无法益侵害则无犯罪。

      因此在从形式上考察了行为是否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后,应进一步从实质上考察其是否侵害了法益,即考察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要件事实是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要件事实,具有推定违法的功能,因此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是违反法秩序的、侵害了法益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但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行为即使该当于构成要件,也不具有违法性关于违法性的本质,有形式的违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主观的违法性和客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的争论关于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法律规定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律规定的正当行为,后者即法律未规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依照法律的行为、业务正当行为、自助行为、自损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安乐死等3.有责性 对于实施了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人能够从道义上进行非难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应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外,还必须具有有责性——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违法性表明行为人违反了法律对其提出的应该为某行为或禁止其实施某行为的要求,有责性则指行为人能够遵守法律对他提出的要求,表明行为人具有依照该要求实施行为的能力关于责任的本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提出了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心理责任论、人格责任论等不同主张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别是非并控制自我的能力 责任意思指故意、过失两种基本责任形式。

      在责任中还包括期待可能性,(三)比较:剥鸡蛋和切西瓜,递进式理论就象剥鸡蛋 耦合式理论就象切西瓜 拿到一个鸡蛋模样的东西后并不能确定里面到底是什么,而需要对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先确定有蛋壳,剥开蛋壳发现有蛋青,再剥开蛋青发现里面的蛋黄,这最后的蛋黄就是犯罪 切西瓜时先觉得这是个西瓜,切成四瓣一看果然是西瓜,那么就可以确定这确实是西瓜1)剥鸡蛋体现了事实评价和价值评价、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分离,切西瓜时不存在这样的机制 (2)剥鸡蛋时范围逐渐缩小,最终认定的犯罪只是最后的蛋黄,而切西瓜时不存在范围逐渐缩小的情形,缺乏出罪机制 (3)剥鸡蛋时最终结果是不确定的,开始呈现的东西到底是不是犯罪还是个未知数,体现了无罪推定的要求;切西瓜时已经觉得这东西是个西瓜了,打开一看果然是西瓜,因此切西瓜的方式有有罪推定的嫌疑四)进一步的分析,1.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上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在理论结构上,该理论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决定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社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表现出来,在这里,社会危害性是被决定的 但在论述犯罪的特征时,却指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如果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就不可能存在犯罪构成”,又认为社会危害性决定犯罪构成2.四要件理论中无法解决正当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概念和地位问题正当行为的传统概念: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形式上似乎(好象)符合犯罪构成,实际上不但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且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关于正当行为的地位:犯罪构成—正当行为—犯罪形态 犯罪构成—犯罪形态—正当行为前者未说明为什么;后者逻辑上非理性;能随便对正当行为的位置进行调整,说明并未解决该问题,3.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解决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是否因该认识主体身份的问题 根据三阶理论,构成要件具有故意规制机能,要成立故意,必须认识到构成要件中的相关内容,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对象、主体的身份等 犯罪构成理论把主体身份作为犯罪主体的内容,在研究故意的认识因素时忽略了该因素;在不能犯未遂中,只有手段不能犯、对象不能犯,而没有主体不能犯4.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解决对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是否能够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根据三阶理论,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该当于构成要件,也具有违法性,只是因为不具有责任能力、不具有责任而不构成犯罪而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时只要是面对不法侵害就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具有违法性,也是不法侵害,所以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5.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解决犯罪定量因素的问题 通说认为定量因素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在教科书中,犯罪构成理论不涉及定量因素;刑法分论论述各罪犯罪构成时对定量因素的安排不一致 在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中如何安置定量因素,刑法学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6.四要件理论无法解决期待可能性的地位问题 期待可能性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指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势,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换言之,他不得不做出违法行为时,其行为得免除责任而不构成犯罪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阻却事由,即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行为人也具有责任能力和责任意思,但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却责任2002年10月16日下午,派出所警察余某等人在某公路上设卡进行交通检查,邓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路经此处,被余某等人扣留,并在道路交通检查记录上签字等待接受处罚之后余某责令邓某某驾驶该车搭载余某前往派出所处理当邓某某驾驶该车行至某公路左转弯处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与公路右边石块相撞致余某受重伤,一级伤残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7.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解决赃物犯罪有关问题 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窝藏、销售、转移、收购的行为构成赃物犯罪。

      根据三阶理论,赃物犯罪的本犯只要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即可,不要求其具有有责性因为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抢劫等行为后,本犯的被害人对其财产享有追索权,窝藏行为是对被害人追索权的侵害;本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被害人财产权利被侵害的持续状态,窝藏等行为延续这一持续侵害状态因此该种行为构成犯罪五)能否直接引进大陆法系三阶理论?,四要件理论1950年代从苏联引进,经过1980年代之后的广泛传播,在理论界、实务界均取得了支配性地位多数学者认为对该理论应该进行改造,甚至有学者认为应当完全抛弃该理论并引进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成立条件理论 递进式犯罪成立条件理论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确实达到了非常精致的水平,但引进该理论并抛弃我国现有理论的目标或许难以实现法律人熟悉四要件理论而不了解三阶理论 多数刑法学教师不精通三阶理论 绝大多数论文或著作都以四要件理论为理论背景 通行的教学大纲、教科书、研究生入学考试、司法资格考试均以现行犯罪构成理论为标准 在这种状况下,如果摈弃现有理论而推行三阶理论,压力、阻力巨大,而且即使成功—— 将造成知识传承的断裂、知识共同体的分裂: 刑法学著述将被束之高阁而刑法学新人将无书可读; 许多刑法教师将不得不“下课”; 刑法新人将和老一代刑法人产生知识冲突、利益冲突。

      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对现有犯罪构成理论在不伤筋动骨的前提下对其进行适当改造,以保持学术发展、法治发展的连续性 如何改造呢?,二、应区分犯罪成立条件和犯罪构成应该将平面式的犯罪构成理论改造成立体式的犯罪成立理论,应该把切西瓜的模式改造成剥鸡蛋的模式,在犯罪成立条件中增加出罪机制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犯罪构成)犯罪客体(质的要求、量的要求)——法益犯罪客观方面(质的要求、量的要求) 犯罪主体(质的要求、量的要求)——自然人的 责任能力和法人的犯罪能力犯罪主观方面(质的要求、量的要求)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行为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行为不属于正当行为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一)为什么要把正当行为 纳入犯罪论体系?,1. 基于比较刑法学的角度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刑法学中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均承认犯罪的成立除应具备积极条件外,还应具备消极条件——大陆法系的“消极条件”是没有违法阻却事由、没有责任阻却事由存在,英美法系的“消极条件”是没有合法辩护事由的存在2.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 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 应受刑罚性 ——法律后果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反映,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总规律,认识任何事物都应该以对立统一规律作为指导。

      研究犯罪的基本特征时,对于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也应以对立统一规律为理论武器,既应看到两者的统一性,又要看到两者之间的对立性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而又不属于正当行为的情况下,行为既具有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存在着对立 原因: 法律的稳定性与现实的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法律的抽象性与现实的复杂性之间的矛盾 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矛盾,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表现为两种方式: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对于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不得定罪量刑 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该种情况属于正当行为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体现了保护功能它规定符合哪些条件的行为可以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昭示着国家对公民个人行为的要求和规范,宣布了国家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决心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体现了保障功能它表明,某些在形式上符合或类似于犯罪构成的特定的行为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其危害性未达到应受刑罚制裁的程度,国家不能要求公民就这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解决了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是认定犯罪的第一道过滤网。

      犯罪成立的消极条件中的“行为不是正当行为”解决了具有刑事违法性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是认定犯罪的第二道过滤网3.法律根据刑法总则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与刑事责任第13条 犯罪概念第14—19条 犯罪构成各要件第20、21条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 共同犯罪,(二)正当行为的判定,依照法令的行为,又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业务正当行为,如医疗行为、竞技行为、律师行为等 自助行为 自损行为 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事前同意的行为、推定承诺的行为、事后的同意或宽恕行为 安乐死 其他正当行为,如正当冒险行为、义务冲突行为、警察圈套等,(1)利益权衡(2)情非得已(3)目的正当(4)手段相当(5)为道德所支持或能够为道德所容忍,2002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咏平在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与同事张成兵(在逃)因搬材料问题发生口角,张成兵扬言下班后要找人殴打胡咏平,并提前离厂胡咏平从同事处得知张成兵的扬言后即准备二根钢筋条磨成锐器藏在身上当天下午5时许,张成兵纠集邱海华(在逃)、邱序道在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门口附近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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