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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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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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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创新投资方式,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 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代服务业领域,推动现代服务业 加快发展,促进我区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 〔2024〕6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 证监会令第105号)、《内蒙古自治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 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内政办发[2012J111号)等文 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自 治区现代服务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市场化 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现代服务业领域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金 共同发起设立并投资于现代服务业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第四条2015年安排引导基金2亿元,吸纳社会资金2 亿元以上,首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3亿元以上2016-2017 年视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引导基金规模,争取通 过增资扩股或平行发起设立等方式,将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扩 大至10亿元以上,以后滚动发展。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投资管 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第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 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股权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第七条 引导基金由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负责引导基金的组织实施,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 构,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负责确定股权投 资基金的投资领域和区域,审核确认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对 股权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章投资领域和区域第八条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集中投向研发设计、现代物 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电子商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 外包、节能环保服务、商务咨询、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文化创意、家庭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投资自治区行 政区域内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o第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应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成长 期、成熟期或处于拟上市阶段的中小微企业,对单个企业累 计投资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 家发展发展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J300号)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 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 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 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 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四) 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 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 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六)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 和资金拆借;(七)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A)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三章管理架构第十二条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股权投资基 金企业、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 职,各负其责第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组建自 治区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受托管理 机构、社会投资者出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基金具体运营管 理。

      选择一家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出任普 通合伙人,负责基金具体运营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设投委会,由投资者代表及专家组 成,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派代 表出任投委会委员,并对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第十四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应在股权投资基金批准 设立后1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基金投向、选择基 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确定,接 受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 定负责股权投资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符 合以下条件:(一)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 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 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基金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 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 创业、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二)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 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三)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 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后,在完成 对股权投资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 其他投资基金第十七条托管银行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确定,接受股 权投资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一) 有资产托管经营资质,具有投资基金托管经验;(二) 与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及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三)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 良记录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八条申请引导基金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二)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总额3亿元人民币以上; 主要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单个出资 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引导基金出资人外的 其他出资人数量不少于3个(含),其中民营企业或个人出 资人不少于2个(含);(三) 基金管理机构应对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出资 比例不低于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的1%,具体比例在基金章 程中明确。

      第十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 资扩股的,除需符合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 以下条件:(一) 股权投资基金已经自治区批准设立,并开始投资 运作;(二) 股权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 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三) 经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出资人或合伙人 会议有效批准,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 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引导基金到位时间差,以 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第五章申报审核程序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开向社会发布股权投 资基金设立或增资扩股公告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公告要 求,组织编制股权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扩股方案(详见 附件1、附件2),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第二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 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由受托管理机构对 拟设立或增资扩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要求基金管 理机构对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 后,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上报正式方案。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 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并下达引导基金计 划,自治区财政厅将引导基金拨付引导基金托管专户,由受 托管理机构拨付股权投资基金账户第六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五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按基金章程约定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 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第二十六条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股权投 资基金企业还要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 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股权投资基金增值收益 (回收资金扣减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的20%奖励基金管理机 构,剩余部分按出资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二十七条为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引导基金增值 收益部分的30%,按出资比例让利于其他出资人第二十八条 当股权投资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 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 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七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法定程序择优确定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第三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 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1年以上;(四) 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股权投资相关经历的从 业人员;(五) 有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六) 有三个以上股权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 参与股权投资基金方案合规性审核;(二) 对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 基金章程;(三) 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使 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派遣代 表,监督股权投资基金投向;(四) 通过招标在自治区财政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银行范围内开设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根据基金章程约定,在 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引导基金拨 付基金账户;(五) 及时将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 收益)拨入引导基金托管专户;(六) 定期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股权投资基金运作 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 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 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引导基金(以 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2%支付 在引导基金没有增值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或增值收益 不足支付管理费用前,受托管理机构日常管理费用从预算内 资金中安排;在引导基金增值收益超过管理费用后,从增值 收益资金中列支第八章引导基金出资与退出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原则 上不超过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40%。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 投资期不超过5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 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 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 同意,选择退出:(一) 股权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 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扩股手续的;(二) 引导基金拨付股权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 展投资业务的;(三)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领域或区域不符合办法规定 的;(四) 股权投资基金未按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五) 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 程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股权投资基金债务承担 责任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 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 期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 行绩效评估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 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 将以前年度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及引导基金托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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