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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上会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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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惠州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2010 年 5 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综合测评的宗旨是引 导学生以学 为主,德、智、体全面 发展,促进学生一专多能,成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拓展型人才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品行表现、学业技能表现和综合拓展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德、智、体各计一百分,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分别是 20%、60%、20%,计算公式为:M=A×20%+B×60%+C×20%,M 为综合测评 成绩,A 、B、C 分别为思想品行分、学业技能表现分、综合拓展表现分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 绩作为当年评选三好学生和各类奖学金的依据,并作为就业推荐和其它推优工作的依据之一第二章 思想品行表现测评思想品行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其公式为:A=基本分+附加分- 扣分一、品行基本分评定以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为依据,分政治思想、学风态度、集体 观念、文明行为、人际关系、遵 纪守法、社会公德、宿舍建设等八项内容进行评定能做到"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 给基本分 60 分二、品行得(扣)分通过评定转化为定量计算,附加分满分为 40 分。

      本人原始附加分 计算公式为: ×100×0.4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附加分包括以下 6 项:1. 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能认真履行职责的按下列情况加分:2(1)校级学生干部加 3—10 分2)系级学生干部加 2—8 分3)班级学生干部加 1—5 分担任多种学生干部职务的只计最高分,年度考评不称职不加分2. 学生社团成员积极参加活动,每人每次努力完成任务加 1 分,最高不超过 3 分3. 获得各类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单位负责人,国家级加 30 分,省级加 15 分,市 级加 12 分,校级加 10 分,系级加 3 分同一表彰奖励中获得多个荣誉称号者按最高分值计算对先进集体的每个成员进行适当的加分,对重要成员加单位负责人的 50%,对其他成员 加 单位负责人的 20%在同一时期同时受校和院系表彰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4. 凡获当学年度党校结业证书加 3 分,获当学年度团校结业证书加 1 分5. 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包括参与公益事业、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加 1—5 分,义务献血者每人每次加 2 分,最高不超过 5 分。

      三、品行表现的扣分在品行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以下 5 小项:1. 凡 违反校规校纪,校系通报批评扣 6 分,警告处分扣 12 分,严重警告处分扣 20 分, 记过处分扣 30 分,留校察看处分扣 50 分2. 无故不参加各类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次扣 2 分3. 学生在校期间与异性交往应注意社会影响,男女之间凡在公共场所放纵感情,行为 不端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扣 5-10 分;异性校内非法同居者扣 30分以上4. 违反《文明公约》及有关规章制度,尚未达到通报和纪律处分,扣分可控制在 3-5 分之内,由班主任具体掌握第三章 学业技能表现测评第四条 学业技能表现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构成,计算公式:B=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第五条 学业技能基本分 满分为 70 分,包括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含专业学生工作3限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的成绩考试成绩的原始分按实际得分计算计算公式为:∑单科成 绩 ×学分×0.7∑各科学分(注:凡考试不合格,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及格以上分数的,用来测评的成绩建议按原分数计算 ) 第六条 学业技能表现的附加分满分为 30 分,包括以下 6 小项,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 ×100×0.3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1. 在国家、省、市、校级刊物或机构出版专著或发表论文,按等级加30、20、15、10 分。

      2. 凡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府及学院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活动的加1 分,主要负责 人另加 1 分;在竞赛中个人获国家奖项者另加 12-30 分,集体获国家奖项者另加 10-25 分;个人获省级奖项者另加 8-20 分,集体获省级奖项者另加 6-15 分;个人获市级奖项者加 6-15 分,集体获市级奖项者另加4-10 分;个人获校级奖项者另加 3-8 分,集体获校级奖项者另加 2-6 分获国家专利者,加 50 分 3. 凡参加全国、省、市各级政府和校、系主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和职业技能竞赛者加 1 分,主要 负责人另加 1 分;个人在竞赛中获国家奖项者,另加 10-25分,集体获 国家奖项者另加 8-20 分;个人获省级奖项者另加 6-15 分,集体获省级奖项者另加 5-10 分;个人获市级奖项者加 3-10 分,集体获市级奖项者另加 3-8 分;个人获校级奖项者另加 2-6 分,集体获校级奖项者另加 2-4 分;个人获系级奖项者另加 1-3 分,集体获系级奖项者另加 1-2 分4. 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过大学公共英语六级加 10 分,非英语专业专科生过公共英语六级者加 20 分;非英语专业专科生过公共英语四级者加 5 分。

      文科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广东省一级加 2 分,过二级加 4 分,过三级加 6 分;理科专业学生计算机通过国家、广东省二级加 2 分,过三级加 4 分一年里通过两个等级的,按最高等级加分45. 凡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分别加 1 分、0.5 分6. 各科(含体育)考试(查)成绩平均分高于班内平均分,每高出 2 分加 0.5分7. 为学校的教学改革积极建议被采纳受表扬者校级加 3 分,系级加 2 分第七条 学业技能表现的扣分在学业的基本分中扣除,包括下列 5 小项:1. 必修课和限修课考试不及格的,每科按该科规定的学分数扣分 2. 每旷课一节或无故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一次扣 1 分,迟到早退一次或无故不交作业一次扣 0.5 分3. 各科(含体育)考试(查)成绩平均分低于班内平均分,每低 5 分扣 1 分4. 期终考试补考不及格者,每科扣 5 分5. 凡考试作弊者,除了在品德测评中扣分外,在学业技能表现总分中另扣 5分第四章 综合拓展表现测评第八条 综合拓展表现为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计算公式是:C=基本分+附加分 -扣分第九条 综合拓展表现的基本分为 60 分,包括以下内容:1. 长期坚持体育锻炼,参加达标测验,学年体检合格。

      2. 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娱活动3. 积极参加各类课外竞赛及专业技能活动第十条 综合拓展表现附加分满分为 40 分,包括以下 5 小项,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 ×100×0.4班级最高原始附加分1. 凡参加全省大学生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项每次加 8 分,获名次的运动员按校级的两倍另加分2. 凡参加校运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 2 分,获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 4 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项另加 7、6、5 分,球类比赛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 8 分,非主力队员另加 5 分学生工作53. 凡参加系正式的体育比赛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加 1 分,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每次每项另加 2 分,获前三名的非主力队员每次每项加 1 分,每人每学年的总加分不得超过 6 分4. 破全国、省高校、校大学生运动会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 40、20、10分5. 参加全国、省、市、校、系文艺比赛或文艺演出的演员,个人节目每次加25、12、8、5、3 分,集体节目每人每次加 20、10、6、4、2 分,主要演员另加 2 分个人获全国奖项另加 8-20 分,集体获全国奖项 另加 6-15 分;个人获全省奖项另加 3-10 分,集体获全省奖项另加 2-6 分;个人获 全市奖项另加 2-6 分,集体获全市奖项另加 2-5 分;个人获校文艺比赛奖项 另加 1-4 分;集体获校文艺比赛奖项另加 1-3 分(以相同的节目获奖按最高分计 ,不同 节目获奖则累计加分)。

      6. 在非专业类各类竞赛活动(如朗诵、演讲、书法等)中,参加者(可出示证明者)加 2 分, 获国家级奖项者另加 18-30 分; 获 省级奖项者另加 10-18 分;获市级奖项者另加 8-16 分;获校级奖项者另加 5-10 分参加学校社团竞赛获奖的加 1-3 分(同一个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 级别 算)7. 参加各种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和社会调查报告评选者加 2 分,获国家级奖项者另加 12-20 分;获省级分奖项者另加 8-15 分;获校级奖项另加 6-8 分(仅设一个奖项的按该级别的一等奖计算)8.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和文艺作品者,国家级每篇加 10分,省级每篇加 8 分,市级刊物每篇加 5 分,校级每篇文章加 4 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 2 分,内部人员稿件一律不加分;在其它没有发行号或标印证号刊物(如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经办的刊物)上每篇按校级、系级分别加 3 分、2 分第十一条 综合拓展的扣分,在综合拓展基本分中扣除的包括以下 3 项:1. 凡校、系、班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 2 分2. 体育锻炼未能达标者扣 2 分,未经批准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 10 分。

      3. 体育考试不及格扣 5 分,补考不及格者再扣 8 分第五章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各系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员、学6生干部、非学生干部组成系综合测评小组负责制定本系综合测评标准及实施工作细则,指导各班开展综合测评工作,裁定、协调各班测评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第十三条 各班设思想品行表现、学业技能表现、综合拓展表现三个测评审议小组,每 组 3-5 人,由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非学生干部代表、女生代表组成各审议 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记录本班学生的品德、学业、综合拓展表现情况,核 实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第十四条 每位学生必须认真地按测评的三大项内容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并按统 一表格实事求是填写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向小组汇报测评工作在每学年的第二周进行,毕业班在离校前三周进行第十五条 各系在开展综合测评工作之前,指导各班召开综合测评动员会,动员全班同学积极参与,收集同学们关于综合测评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各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系综合测评小组;各系召开系测评小组和班测评小组会议,学习综 合测评相关知识,统一测评的标准,有针对性地做好测评前的培训和资料准备。

      第十六条 各系成立由负责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组成的审核组,负责审核各班的测评结果,审查后在全系公示两天,公示后报学生处审定,学生 处将审核结果向全校公示三天第十七条 凡同一篇论文、同一项成果多次获奖,按最高分计算,不计累积分;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计最高的一种(除有特别说明的以外)学生干部的加分由校、系主管老师根据履行岗位工作情况酌情处理凡各类表彰奖励出现加分范围的,各系综合测评小组按照奖项、名次的具体情况设定加分标准第十八条 凡符合测评条件加分或扣分的事项,而本条例未提及的,可参照有关条款加分或扣分除特别说明外,因一次错误受到两种以上处分的,扣分计最高的一种第十九条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除 5 分,并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学年不及格者,由系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系在执行本条例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学生工作7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惠院党发[2004]76 号文件同时废止附 件 1:思 想 品 行 积 分 表项 目 内容摘要 得 分 小 计1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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