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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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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木**
  • 文档编号:227950740
  • 上传时间: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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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pdf.pdf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pdf.pdf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pdf.pdf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号 审计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的特殊考虑特殊考虑 (2021 年 12 月 9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中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 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运用这些审计准则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三条 本准则是针对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制定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 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特定账户或特定项目审计相关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本准则并不取代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 也未涵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 定 义 第五条 特殊目的财务报表, 是指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 2 第六条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等 第七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披露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决定了财务报表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在依据审计准则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在以下环节作出恰当的特殊考虑: (一)业务的承接; (二)业务的计划和执行; (三)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第一节 业务承接时的考虑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第九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可接受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当了解下列情况: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目的; (二)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 3 (三) 管理层为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具体情况下的可接受性所作的考虑 第二节第二节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遵守与本审计业务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在计划和执行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在运用这些审计准则时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特殊考虑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的情况 在财务报表按照合同条款编制的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相关合同条款作出的所有重要解释 如果采用其他合理解释将导致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信息产生重大差异, 则管理层对合同条款作出的解释就是重要的 第三节第三节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二条 当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4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说明其编制基础 在财务报表按照合同条款编制的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说明了对该合同条款作出的所有重要解释 第十四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规定了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审计报告特定要素的排列顺序。

      对于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财务报表编制目的的陈述,必要时,还应当说明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或者指明载有以上信息的财务报表附注; (二)在编制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时,如果管理层可以选择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在说明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时,应当提及管理层负责确定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可以接受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针对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用以提醒审计报告使用者,财务报表是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的,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3 号号 审计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 要素要素的的特殊考虑特殊考虑 (2021 年 12 月 9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的特殊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至第1521号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包括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审计准则。

      本准则规范的是注册会计师运用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三条 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采用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也可能采用特殊目的编制基础如果采用特殊目的编制基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也适用于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 第四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集团项目组的要求,基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目的,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工作并出具报告的情况这种情况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第五条 本准则并不取代其他审计准则的规定, 也未涵盖注册会2 计师在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所有特殊考虑 第二章 定 义 第六条 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简称特定要素) ,就本准则而言,除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外,还包括特定账户和特定项目 第七条 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包括相关披露 相关披露通常包含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相关的解释性或其他描述性信息 第三章 目 标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在依据审计准则执行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在以下环节作出恰当的特殊考虑: (一)业务的承接; (二)业务的计划和执行; (三)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节第一节 业务承接时的考虑业务承接时的考虑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3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规定,遵守与本审计业务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 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时, 无论注册会计师是否同时接受委托对整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该规定都适用如果没有同时接受委托对整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按照审计准则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进行审计是否可行 第十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可接受 在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中,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可接受时, 应当确定采用该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能够提供充分的披露,从而使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提供的信息,以及重大交易和重大事项对这些信息的影响 第十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11 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规定,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注册会计师拟出具审计报告的具体表述方式。

      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具体表述方式是否适合具体情况 第二节第二节 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考虑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时,注册会4 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审计准则 在计划和执行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所有适用的审计准则条款 第三节第三节 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三条 在就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形成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时,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 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1 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接受业务委托时, 如果既有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也有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每项业务分别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已审计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可能连同已审计的整套财务报表一同发布, 如果管理层没有明确区分整套财务报表与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 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予以纠正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审计意见与对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意见予以明确区分 只有在明确作出上述区分的情况下, 注册会计师才可以针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如果整套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包括下列事项,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些事项对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审计以5 及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 (三) 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的规定,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部分; (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规定,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规定,说明未更正的其他信息重大错报。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同一审计报告中, 对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单一财务报表或财务报表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这是因为,在同一审计报告中包含的无保留意见, 将与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的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相矛盾 第十八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同时又对该整套财务报表中的特定要素另行进行审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才可以认为对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见是适当的: (一) 法律法规并未禁止注册会计师对该特定要素发表无保留意6 见; (二)注册会计师对该特定要素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与包含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不一同发布; (三)该特定要素并不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 第十九条 如果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对整套财务报表中的单一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 即使单一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并不与对整套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同发布, 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对整套财务报表中的单一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

      这是因为,单一财务报表是整套财务报表的主要部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 2022 年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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