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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章程(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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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 南 科 技 大 学 章 程(讨论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九条)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教职员工(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八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九章 经费、资产、后勤(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十章 学校标识(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第十一章 附 则(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二条)湖南科技大学章程序 言湖南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是一所学科专业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由原湘潭工学院和原湘潭师范学院两所全日制本科院校于2003年合并组建而成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49年成立的湘北建设学院湘潭工学院创建于1978年,原名湘潭煤炭学院,是原煤炭部在江南设立的唯一一所本科院校1981年更名为湘潭矿业学院,1997年更名为湘潭工学院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体制。

      湘潭师范学院创建于1958年,原名湘潭师范专科学校,1985年升格为本科院校,更名为湘潭师范学院为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科技大学(简称为“湖南科大”),英文译名为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NUST”)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桃园路学校另有雨湖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第三条 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湖南省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的目标定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第六条 学校的办学使命: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立足湖南,面向全国,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依法、依规、依章治校。

      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与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八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不断弘扬和创新以矿业工程与教师教育为服务面向的办学特色,不断培育和创新学科专业和服务面向有机统一的学校特色第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二章 功能与教育形式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严格教学过程监控与管理,定期发布教学质量年度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一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注重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构筑平台基地,汇聚人才队伍,提高创新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大力推进科研成果转化与推广第十三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第十四条 学校现有学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可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学校稳步发展本科教育,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加快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不断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根据社会需要,开展非全日制等其他类型教育和培训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学校的正确发展方向;(二)核准学校章程,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四)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五)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监督学校依法使用和管理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二)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三)为学校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四)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正常开展;(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及学校办学实际,自主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对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四)依法与境内外组织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五)自主确定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校内收入分配;(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四)健全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完善学校治理结构与监督机制,实施民主管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的困难;(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七)其他应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应定期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或推迟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的议事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一人;另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合作交流和思想品德教育等活动;(四)拟订学校内部行政机构设置方案,根据党委决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举办者、有关主管部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 校务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过程中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召集和主持校领导出席校务会议,校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并经会议召集人审定,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涉及到与学生有关重大事务的校务会议,应邀请学生代表参加校务会议的议事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术审议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务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1.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3.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5.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发展政策;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7.学术评价及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8.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9.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二)学术评定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1.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2.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 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三)学术咨询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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