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5400字.docx
4页续写作品著作权保护 5400字 [摘要]:分析了续写作品的特性:对原作品的依附性,包括对原作内容和篇名上的依附性!名气上的依附性;自身的独创性:独创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是续写者独立思考独立创新的结果,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有实质性差别,与原作品是可以别离的“并在此根底上指出,续写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爱护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的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后四十回的作者是高鄂,高鄂的后四十回是对前八十回的续写看来在文学创作中续写他人作品的现象是古已有之的,现实社会更是不胜枚举,在司法实务中由此引起的纠纷也层出不穷,但国内外国著作权法对此都难以找到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续写作品和原作品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此也颇有争议由于纠纷大多发生在小说续集和小说原作之间,所以谈到的续写主要指文学创作中小说的续写,对此有关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司法和理论界的同仁一、关于续写作品的概念所谓续写作品,也叫后续作品,有学者认为:“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根底上独立思维,创作而形成的作品〞[①]也有学者的观点称:“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根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
〞[②]认为续写作品是指续写他人的作品的作品续写作品是在原作品的根底上拓展而成的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演绎作品有本质上的不同演绎作品,又称再创作作品,即从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这种派生作品中虽然有后一创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内,但又未改变原作之创作思想的根本叙述形式如果以许多原有的作品的内容为素材,创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节和结构,那就不能视为版权含义下的“演绎〞了这种作品是新的“原作〞因此,续写作品不属于演绎作品,比演绎作品具有更多的独创性二、关于续写作品的特征续写作品在原作品上的独创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续写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争议很大,这也是续写作品著作权问题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著作权法》爱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必须是独创的,而续写作品含有多大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为续写作品对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观点却认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发明的独立性以为独创性是续写作品最本质的特征,这个特征使其成为区别于原作和其他作品而独立存在的一种作品“续写作品的独创性体现于下列方面:(1)续写作品是续写者独立思维独立创新的结果。
创作活动是人类精神产生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一种观念性极强的活动,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任何艺术形象的诞生都要经过个人的积极的独立的思维人类的创作思维以大脑为载体,每个人的思维都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任何创作都明显体现着创作者个人的特殊才能、气质和格调在续写作品的创作中,续写者虽然尽可能地按原作作者的意图进行续写,但却永远也不能脱离续写者本人的思维;实际上仍是以续写者本人的才能、格调为主导,按续写者的逻辑思维向前开展的从某种意义讲,原作品只是续写作品的一个背景、一个烘托,续写作品作者是在此背景上进行了自己独立地创作和思维,创作了具有自己格调的续写作品续写者对原作的续写是延拓、是开展续写不是对原作的抄袭或重复,而是一种新的创作,它有自己新的内容、新的格调,是续写者独立创新的结果在这里,作者独立思维独立创作并不意味着续写作品作者绝对没有利用别人的智慧、知识因为,任何作者离开了已有文明的哺育、前人的智慧和知识就不可能凭空创作出作品后人借鉴、吸收前人的智慧是合理合法的,是社会的开展、文明的传承、文化繁荣的一种需要2)续写作品与原作之间有实质性差别续写作品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的是一种联系,原作品是续写作品展开的一个前提、背景或烘托,两者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别。
这些差别使二者具有相对独立性内容上的差别续写作品对原作品在三要素上进行了延拓,使三要素继续向前开展在人物形象上人物可能有增有减,人物的性格、经历也将有新的变化,人物将成为崭新的人物形象在故事情节上,续写作品的故事情节大多为续写者独立构思的情节,不同于原作的情节,是续写者的创新,因为只有创新,才能吸引读者至于环境,既可能借用原作品场景的一局部,又可能转换到截然不同的场景和社会背景之下,时空跨度大,并且完全可以脱离原作的场景,由此可见,续写者对原作品三要素进行的是延拓,而非临摹、抄袭或复制原作品和续写作品在三要素上尽管有联系,有某些相同或相交之处,但故事情节等主要方面那么很不相同,续写作品是对原作的延拓,延拓是开展变化,是创新,是再创新,变化必然会造成极大的差别思想上的差别作品中不仅包含形式、内容还蕴含思想,同样的要素所反映的思想不同,也构成不同的作品续写作品有自己的思想,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所叙述思想的不同使二者构成了不同的作品3)续写作品与原作品是可以别离的续写作品对原作品有一定的依附性,但续写作品又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续写作品可以离开原作而独立存在从创作主体上讲,续作和原作由于作者的不同可以分割。
从作品内容上讲,二者由于内容的不同也可以别离无论是对未完成作品的续写还是对完整作品的续写,续写作品和原作都是可分的尤其对完整作品的续写作品而言,续写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脱离原作,它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是能让读者有一个完整的理解的,尽管可能有某些不完美之处,但仍然不失为一部独立的作品续写作品的以上三个特征并不是孤立的,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互相制约独创性是续写作品的最本质特征,依附性只不过是这种创作方式的外在表现,而其内涵在于续写中的思维、构思、发明的独立性而续写作品的反作用性仅仅为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既对立又统一,学术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续写作品的这几个特征又对研究续写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存在极大影响三、关于续写作品的著作权爱护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续写作品含有的独创性、创新性,是个尚存质疑的问题,即使其具有创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续写作品所具有的依附性倒是比拟明显而为公众所容易理解的所谓“续写作品〞之“续〞之称谓,正好恰如其分地表明了后生作品对前在作品的依附关系这种依附关系之深浅,对原作品的著作权所构成的潜在威胁)侵权)程度是密切相联的由于其对原有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独创性、创新性的含金量,有时候,它不但不能享有著作权,反而还应承当对原有作品的侵权责任。
[③]对此持反对观点:1、续写作品应是对原作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为了兼顾社会利益,需要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即使用者在使用受著作权法爱护的作品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遵守著作权法的一般原那么,但要做到“不损害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这种限制在?著作权法》中包括两种: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④]?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观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保存其著作人身权,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续写作品合乎合理使用的构成:一是合理使用的客体仅限于已经发表的作品续作是原作的子〞产品“,原作的出版发行得以存在,续作者才可能接触到而作续作;二是合理使用的内容必须是少量和适当的少量是针对数量而言的,即合理使用时对他人作品的占有量应有一定的限制续作作品在介绍、评论或表明问题时,引用局部是论证所必须的,并且在自己的作品中不占有较大比重;在引用原作品时,只限于他人作品中的关键词句或段落,而不是大局部或全部,否那么即是侵权。
由于续作作品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形式复杂多样性,要用一个统一而具体的规范来限定〞少量“是困难的,在实践中,〞少量“或合理与否只有依赖于法官和有关专家的鉴定适当是指合理使用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一方面,续作作者根据他人作品创作出续作时,已经向读者说明原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以示对作者署名权和有关出版者权益的尊重;另一方面,续作者在正确理解和把握原作品的思想内容的根底上创作出续作,不会破坏原作品的完整性因此,续写作品为个人在对原作进行研究和鉴赏所获得的发明性劳动成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侵犯原作的著作权我国?民法通那么》第118条规定,凡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爱护的作品,均构成侵权在这里,〞利用“主要指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发行、改编等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关的形式,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使用这些通常的利用形式并不是以创新为目的,而是停留在对原作品现有的根本内容利用上,只是对原作本身的利用因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擅自加以利用,才构成侵权而续写他人作品是以创新为目的的,它是以原作为创作契机而创作出的不同于原作的新作品,续写作品的内容是完全不同于原作的,它是由续写者单独发明出的。
但是假设要以原作为创作契机,就必须对原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鉴赏各种作品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应允许他人进行学习2、续写作品未侵犯原作者享有的爱护作品完整权有人认为:被续写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气的作品,这些经典作品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阅读群体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铭刻在人们的心目中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是难以到达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现实中不少人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响力,凭借原作者的声誉,进行续写这些从“搭便车〞行为中生产出来的“作品〞,往往是为了迎合低级趣味,严重影响了原作的思想内涵、美学价值和艺术格调无论对原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一种伤害总之,续写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爱护作品完整权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失偏颇如前所述续写作品的分类,合作作品的续写、委托续写和对作者死亡而未完成的作品的续写,都是为了形成一部完整的作品而进行的续写,不仅未侵犯原作的完整性,反倒形成了原作的完整性,使原作由残缺变得完整对他人完整作品的续写,也同样未侵犯原作品的完整性诚然,续写作品对原作有一定的反作用性,但这种反作用性并不都是副作用,并且这种反作用性远未到达影响原作品完整性的程度反作用性是主要针对读者在读了续写作品后对原作的看法而言的。
在实践中,读者在初读续写作品时或许会受些影响,但读者有自己的判断力和审美评价规范,经过一定时间的沉淀和思考,会给原作和续写作品一个公道的评价原作和续作如油和水一样是可以分开的有人认为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续写他人作品就不侵犯原作品的完整性了,实际上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借续写之名行抄袭之实,那么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为从主观上讲,续写者并没有侵占原作者的智力成果的意图,而是用自己的智慧借鉴原作进行再发明;而抄袭者那么在主观上要侵占别人的智慧成果为已有从作品的客观表现上看,续写是原作的延拓,内容与原作并不相同;而抄袭作品的内容那么与原作的内容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即使有所改动,也是在原作内容上的改动可见,抄袭与续写截然不同3、续写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爱护续写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是其获得著作权法爱护的首要条件续写作者为之付出不少智力劳动,进行独立的创作活动如果著作权法不对续写作者的合法权益进行爱护,事实上是不公平的仅仅因为续写他人作品这种创作方式的依附性,就断定其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缺乏成立的因为与他人作品所产生联系的创作方式并不影响续写作品的独创性续写作品是作者依靠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