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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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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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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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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 目 录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3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 3(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 3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3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5(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 6(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6(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6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7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7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0(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10(二)此罪与彼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 11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 1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类型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 12(三)帮助犯问题 13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 13(一)根据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4(二)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5(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6(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6(五)根据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7(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18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 19(一)刘志峰、刘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2年有期徒刑。

      19(二)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董事长获刑15年 20(三)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受制裁 23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24(一)法律 241、刑法 242、产品质量法 27(二)立案、量刑标准 30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3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3(三)相关司法解释 3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6(四)规范性文件 3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 37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38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是以销售金额计算的,是否获利及获利多少在所不问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特征)、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具体来说: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就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2)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对产品是否存在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侵害的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需要注意的是,从广义上说,伪劣产品也包括假冒产品,但我们所说的伪劣产品是从狭义上来说的,与假冒产品并不相同假冒的产品也可能质量很好,往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但仍然进行生产或销售这里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明知自己的这种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并不改正,仍然继续销售,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般来说,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知道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不构成本罪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上述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单位犯罪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前述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处罚标准如下: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5、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如何进行处罚,并无明确规定,但也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9、其他量刑情节:(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从重处罚2)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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