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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撤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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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bin****86
  • 文档编号:60364856
  • 上传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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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重大误解撤销合同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立法、司法解释(4)条地方法规(2)条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可撤销合同情形之重大误解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条明确规定了可撤销合同之情形  重大误解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1.重大误解的特征在民法理论上,重大误解又称为错误,其情形有二:(1)意思与事实不一致,(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见解,前者为真正之错误,即动机错误;后者为非真正之错(来自:写论文网: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误,即法律行为之错误或直接称为错误。

      重大误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误解是当事人认识上的错误该错误的产生是当事人的内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当事人的意思真实与其内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误解是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误解的对象是合同的内容,是对合同内容的认识错误,因此而使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认识,因而,就必须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给误解的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

      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如《日本民法典》第95条后段所规定的那样,表意人有重大损失时,不得自己主张其无效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重大误解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及时撤销发布日期:XX-11-29作者:王树德律师/ziliao/  法律提示:  由于我国法制教育体制的不完善,广大公民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重大损失就拿下面的案件来讲,李某如果在XX年6月15日之前提起撤销权或者变更合同的诉讼,那么胜诉的可能性是非常非常大的但是李某却错失了挽回损失的最好机会  在此,本律师告诫正在进行房产交易或者可能从事房产交易的读者,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做到多学多问,不要轻易相信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学会用法律武器及时有效的保护自己,争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或者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11月26日上午9点,李女士很急切得来到振邦律师事务所亲自找到本律师,对其面临的房产纠纷问题寻求解决方案,案情大致如下:  李女士父亲打算将其名下的一套央产房转让,后全权委托李女士办理出售事宜XX年6月15日,  李父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款总额75万。

      李女士及李父不知晓央产房上市的途径,也不知道如果央产房超标需要补交差价款的情形买受人赵某要求在对合同进行补充:如果出现超标,超标款由出卖人即李某负担李父即李女士未加思索便签订了合同XX年7月初双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被告知房屋面积已经超标,后李女士被原单位告知应该补交超标款12万元对此,李父及李女士无法接收,并要求赵先生承担所有超标款并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赵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百分之十及  万违约金  在一审过程当中,李父的妻子马女士,以李父侵犯夫妻财产为由将李父及赵某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此案经过朝阳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案件结果最终确定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  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终审以后,赵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继续审理朝阳法院于XX年11月13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李父违约,除支付违约合同之外支付原告赵先生违约金万  李父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审理过程当中  王树德律师在听取了李女士详细陈述以后,对李女士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一一做了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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