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重复保险合同构成要件.docx

31页
  • 卖家[上传人]:bin****86
  • 文档编号:60364824
  • 上传时间:2018-11-15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32.05KB
  • / 3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重复保险合同构成要件  是重复保险还是单独保险?  某商贸公司从东北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粮库后向当地的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与此同时,该商贸公司也以此批粮食为标的向当地的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一日,粮库发生意外火灾,这批粮食全部损毁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分别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由此产生了一场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储运公司及商贸公司将同一标的向两个保险公司投保,此属重复保险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商贸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此损失当然由B保险公司赔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是商贸公司,但出险时保险标的归储运公司代管,标的受损,储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说明储运公司对此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既然储运公司已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此损失当然由A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此案中商贸公司是这批粮食的所有人,显然对其具有可保利益,而储运公司是这批粮食的代管人,对于保证这批粮食的安全负有责任,显然也对其具有保险利益。

      两个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两个保险人投保,这究竟是重复保险还是两个单独保险?  一、是否构成重复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可见重复保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同一保险标的  只有在以同一标的作为两份或两份以上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时,才可能构成重复保险如果投保人将两个以上保险标的分别与若干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房主甲有平房四合院10间,在同一场火灾中损毁其中北房5间有一房产证记载,南房5间另有一房产证记载李某将  北房5间向A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同时将南房5间向B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很显然此案不属于重复保险  2.同一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所谓同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相同法律关系如果就同一保险标的下的不同保险利益订立数个不同的保险合同,则不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房主甲以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利益,将房屋投保火灾保险,而抵押权人乙以其抵押权利益将相同房屋投保火灾保险,虽然保险事故均为火灾,但因保险利益一是基于所有权,一是基于抵押权,所以不构成重复保险。

      只有当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才能构成重复保险  3.同一保险事故  重复保险中的同一保险事故,是指数个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范围有重合处,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发生的是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同一保险事故只有各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同一保险事故,且其与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亦均为同一事故,方构成重复保险的同一保险事故若各个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但其约定的保险事故各不相同,则不能构成重复保险例如,房主甲就其房屋分别向M保险人投保火灾险,向N投保失窃险,向D投保地震险,则不是重复保险  4.同一保险期间  重复保险至少涉及两份保险合同,只有保险期间有重叠时,才构成重复保险重叠分为“全部重叠”和“部分重叠”两种全部重叠,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向不同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的起止时间均相同,此种情形称为“同时重复保险”部分重叠,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数个保险人订立的数个保险合同,其起讫时间虽非完全相同,但仍有部分相同此种情形称为“异时重复保险”须特别注意的是,时间上的重叠,指“数个保险合同”之“生效期间”的重叠,并非指“成立期间”的重叠。

      换言之,是否构成重复保险,其判断时点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准,而非以投保时点为准.  5.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例如,某项财产的保险价值是10万元,A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是8万元,B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是6万元,虽然各个合同的保险金额均未超过保险价值,但保险金额总和已超过保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在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商贸公司基于所有权对粮食具有保险利益,而储运公司基于运输仓储合同对该批粮食具有保险利益很显然,两个利益是不同的,不符合重复保险的“同一保险利益”的要求,故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进一步讲,本案中A、B两家保险公司无须按比例分担损失那么,损失到底如何承担呢?这涉及到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对本案的适用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部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构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不同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

      这里所说的不同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违约和侵权,也包括性质相同的同类法律关系,如都是基于侵权尤应注意的是,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即使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但却不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发生债务,也就是说,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基于数个法律关系发生的债务例如,甲盗窃乙的耕牛,在赶牛回家的路上,牛被丙的汽车轧死尽管甲、丙均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负赔偿之债,但因甲、丙分别与乙发生了法律关系,应分别独自承担责任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事实具有多样性、差异性  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由于各项债务是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不真正连带债务缺乏共同的目的,各债务人只有各自的单一目的,并无主观上的相互联系,也就是说,各个债务人之间主观上  并无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作出某种约定,数个债务发生紧密联系,给付内容的同一,纯属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地发生巧合债务发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不过是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获得额外的利益才使其他债务同归消灭,而不是各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为同一或基本上是相同的,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每个债务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就得到全部实现,债权人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正是由于给付内容的同一或基本相同,才发生一债务人履行债务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问题  5.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最后真正承担债务责任的人  本案完全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  保险公司和储运公司基于不同原因对商贸公司享有债务商贸公司与B保险公司之间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与储运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可见,原因不同  2.商贸公司对B保险公司和储运公司分别享有债权,即对粮食的损失既可以请求B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储运公司赔偿  3.本案中两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恰恰是粮库发生意外火灾,使这批粮食全部损毁B保险公司和储运公司,甚至包括A保险公司才牵扯到本案中  保险公司和储运公司的给付内容是一致的,都是金钱给付而且债务的清偿不分比例、份额  5.本案中的终局责任人是A保险公司考虑到如果储运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商贸公司就无须再向B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又因为储运公司已经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所以,A保险公司最终要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本案不构成重复保险,即A、B保险公司无须同时承担责任  2.商贸公司既可以请求B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储运公司赔偿,但不可以同时要求储运公司和B保险公司赔偿  3.即使商贸公司不要求储运公司承担责任,最终的责任人依旧是储运公司以及投保的A保险公司因为B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储运公司追偿,那么A保险公司将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4.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本文来自《中国保险报》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字问题透析  孙爱军  一、引言  二、代签字的认定:  所谓代签字,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是指本不具备签字权的人代替本该签字的人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

      狭义的代签字仅只代签名,广义的代签字则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我们认为,无论签名还是盖章都是一种明示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同意或认可行为,这两种行为一经做出,就表明当事人同意或认可其所签署的文件,并接受该文件所规定全部内容,同时也表明该当事人愿意以自己的行为享有该文件所赋予的权利承担该文件所规定的义务所以根据目前相关法学理论和民事习惯,代签字应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由于民事代理的存在,代签字的构成和认定更为繁琐,由于代理人是获得本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虽存在代签字问题,但代理人的代签字行为是基于本人的委托授权而为,是有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的有效性也是无可争议的我们也就没有再做讨论的必要据此,我们所认为的代签字,就是指无权行使签字盖章权的人代替本人行使签字盖章的确认权,导致该项民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一项民事行为构成代签字需具备如下要素:第一签字人是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签字人无权,这包括该民事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取得进行该项行为的特定权利  第三该代签字行为将导致相应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或效力待定。

        三、代签字的种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代签字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重要关系人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指向的财产所有人或人身保险中的身体健康和寿命的承载者由此可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由于在中国这样一个家庭传统非常浓厚,而现代法制精神相对不发达是基本国情,家庭成员之间并无十分重大的法律上的区分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家庭成员互投,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等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互相代为处理相关事务的情况所以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出现代签字现象投保人是合同当事人,是合同双方中具有处分权的一方,投保人享有绝大部分合同权利,包括签定保险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变更合同中可以变更的部分、解除保险合同、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这些都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