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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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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bin****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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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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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重大误解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1)条立法、司法解释(4)条地方法规(2)条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库(2)条  第六十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通意见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80.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中的“紧急情况”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83.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对已实施的民事行为负连带责任的,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列为共同诉讼人  重大误解合同的司法认定和裁判依据  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崔刚  听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规定解释了重大误解的合同的基本内容  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地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区分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情况、活动性贡、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在审判实践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必须慎重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王春林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指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本案公布以后,对司法实践中确认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可撤销合同的裁判依据:  1、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可撤销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然而.由于某种原因的存在,可以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法  律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认为可撤销合同.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以撤销权,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如因欺  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均可导致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可撤销合同所针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为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而赋予其撤销权此种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亦应尊重其意愿,当事人不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应强制干预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应为有效撤销权人在未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因素就认为其无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当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合同时该合同自始归于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撤销权的行使  所谓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即发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1、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适格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是保护因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是  错误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当事人.即重大误解方、因显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方,被欺诈、被胁迫、处于危难中的一方  2.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即须为《合同法>第54条所规定的几种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当事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合同法》第54条与《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4.行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力,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案例关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案例简介」  1996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

      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元  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  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  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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