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胜、吴广起义原因辨析.doc
3页陈胜、吴广起义原因辨析(首发)张志坚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右学院09级硕士研究生《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 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 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召 令徒属曰:“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籍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 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徒属皆曰:“敬受命一直以来,陈胜、吴广的起义原因皆按照司马迁《史记•陈涉世家》中的说 法:因遇上大雨而无法按期到达戍守地点,按秦律,则应被斩首陈胜、吴广于 是商议说,而今逃亡要被处死,举行起义也要被处死,既然同样都是死,那我们 就为人事成名而死吧……笔者在参照《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关于秦律内容后, 却发现里面大有文章;但据秦不远的史学家司马迁为什么又要那样记载呢?在秦代,逃避徭役有两种情况,即“逋事”和“乏徭”在服役的吋候,吏 和里典己下令征发,随即逃亡,不去报到,称为“逋事”;已经参加检阅、共同 乘车和吃口粮,或已到服役地点,然后逃亡,皆称为“乏徭”1照此看来,打算 戍守渔阳陈胜、吴广这批人,若于路中逃亡,则应视为“乏徭”,若失期,虽与 “乏徭”不尽相同,但逃亡与失期相论,失期所犯罪行显然要轻,在此,可退一 步,暂且把失期视为“乏徭”来谈。
那么对于“乏徭”的处罚应该是什么呢?《法 律答问》中有这样几个例子: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逃亡,但已经出走尚未 论处而自首,应笞打五十,仍拘系直至满期2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 服役期间逃亡且在一定得期限内自首,对于其“乏徭”的处罚依然是笞打,当然 对于“乏徭”的处罚也有比较严重的,那就是对于已判罪且正服役期间逃亡的人《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说:大夫甲鞭打鬼薪,鬼薪因此事而逃广,问甲应如何论 处?应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获如甲服役而逃亡,一月后被拿获,如何 论处?应罚一盾,仍旧服役如再服役而又逃亡,满一年后被拿获,如何论处? 应处耐刑3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服役人两次逃亡的“乏徭”行为, 若在一定期限内被捕获,其处罚最重为耐刑,而首次“乏徭”行为,不过为罚钱 一盾了事因此,参照丄而两例对“乏徭”的处罚,我们很难相信陈胜、吴广等 的失期“乏徭”会被斩首王伟先生《〈秦律十八种•徭律〉应析出一条〈兴律〉 说》一文认为简一一五不应与简一一六以下编联,简一一五也并非《徭律》,而 是一条《兴律》简一一五应标点为:4御中发徴,乏弗行,肾二甲;失期三口到五口,i卒;六口到旬,皆一盾;过旬, 肾一甲;其得段(也)及诣水雨,除。
兴曹旅宁通过对此条材料的分析,认为遇“水雨”而导致徭役征发“乏弗行” 和“失期”,也成为违法官吏得以免罪的理由,而“兴”也表明“失期”这一•法 律规定执行吋,在一定情况下如“诣水雨”是可以免除罪责的5那么既然遇“水 雨”而导致徭役征发“乏弗行”和“失期”的官吏可以免邪,而作为服役的人也 半应免罪,或者至少不会被处死当然,从陈胜、吴广这批人要“適戍渔阳” 来看,陈胜等所服为兵役,并非一般意义的徭役,这点我们必须要清楚的,但由 于所出土文献有限,我们尚不能看到完報的秦律,因而相关秦律具有极大的参考 价值)那么,距秦不远的史学家司马迁为什么在《史记•陈涉世家》中那样记载 呢?日本人滋川资言讨论“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此句吋 指出:“何孟春曰:古人文字,彼此有绝似者,《左传》楚昭王曰:再败楚师,不 如死;弃命逃归,亦不如死其死仇乎!此世家亦连用四死字6在这 里,我们可以看到司马迁记述陈胜、吴广谋划起义所采用的是前人笔法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政策那么,我们可以 想象得到,像陈胜、吴广这些下层人是很难接触到秦律的,而在《史记•陈涉世 家》中,也没有陈胜、吴广曾于何处学习律法的记载,正因如此,在遇到因雨而 致適戍渔阳“失期”时,才有陈胜的“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
籍弟令 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这样模棱两可且相矛盾的话语(从秦法来讲,失期为 斩与籍令毋斩相矛盾,半然,不排除陈胜为激励众人起义,绝众人前往渔阳活路), 为激发人们的斗志,发出“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来号召并领导众人起义,血所谓的失期当斩、逃亡亦死、举大计亦死,应为陈胜、 吴广对当时秦律的模糊认识,而作为起义的领导者陈胜,则从青年时就有“鸿鹄 之志”,其采取占卜(卜者知其意而言事可成)、置丹书帛“陈胜王”于鱼腹中、 学狐鸣而言“大楚兴,陈胜王”等手段,从而在众人小获得了威望,并最终领导 发动了起义,这也是陈胜、吴广起义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司马迁在撰写 《史记•陈涉世家》吋,由于距秦未远,肯定比较容易了解并获得陈胜、吴广起 义过程的细节、所提口号及秦律的内容等,但为真实记载陈胜、吴广起义,因此 司马迁可能以所流传的“失期当斩”(陈胜所言)为认知点,且古人“凡作文先 求畅达,求畅达需气盛”7,故言“失期,法皆斩”,并以此來记载陈胜、吴广起 义原因的1睡梦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参考第221-222页,北京:文物出版社, 1978年版2参考《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注译文,第208页。
3参考《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注译文,第206页4王伟:《〈秦律十八种•徭律〉应析出一条〈兴律〉说》,第92页,《文物》2005年第10期5曹旅宁:《陈胜吴广起义原因“失期”辨析一一秦汉法律简牍中关于“不可抗力”规定》,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网,2007年6月17 Mo6(日)滋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陈涉列传》卷四十八,第4页,太原:北岳文艺出版社, 1998年版7吕思勉述,黄永年记:《吕思勉文史四讲》,第20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