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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统一裁罚基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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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90244088
  • 上传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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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項次違反事實法規依據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裁罰對象1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經通知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2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 變質或腐敗者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六) 受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七) 攙偽或假冒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七款及第三十一條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十二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3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者九) 從未供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4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5運出屠宰場之屠體、內臟或分切肉,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或輸出之衛生管理,未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6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及食品包裝,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未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7國外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旅客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公告禁止旅客攜帶入境第十四條之ㄧ違反第十四條之ㄧ第一項規定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沒入銷毀之違法行為人8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有毒者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者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裁罰標準: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十二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9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未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一)品名二) 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三) 食品添加物名稱四) 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 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整第二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整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10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未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整,第二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整,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11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特定散裝食品之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等事項前項特定散裝食品之品項、販售地點與方式之限制及應標示事項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十七條之ㄧ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一萬元整,第二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每增加一品項加罰二萬元整,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12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未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一、廠商名稱、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二、其他屬中央主關機關公指定之標示事項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13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四萬元,每增加一件加罰一萬元整,第二次處罰鍰新臺幣八萬元,每增加一件加罰二萬元整,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法行為人14食品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每增加一件加罰三萬元整,第二次處罰鍰新臺幣四十萬元,每增加一件加罰四萬元整,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應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違法行為人15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公告限制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範圍、方式及場所」之規定者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四萬元,每增加一件加罰一萬元整,第二次處罰鍰新臺幣八萬元,每增加一件加罰二萬元整,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法行為人16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未依規定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三十二條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得按次連續處罰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十二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二、得按次連續處罰傳播業者17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規定。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一條新臺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經通知令其限期改正,屆期 不改正: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十二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18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一定種類、規模之食品業者,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 經通知令其限期改正,屆期 不改正: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 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19違反公共飲食場所衛生之規定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20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製造工廠,未設置衛生管理人員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新臺幣三萬元至十五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一、裁罰標準 第一次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第二次處鍰新臺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二、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違法行為人21傳播業者未依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為公告之廣告者第三十二條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一、裁罰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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