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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页关于法律的名言5800字 如果你仅仅企盼幸福,这不难做到;但我们企盼比别人更幸福,则总是难于做到,因为别人的生活并非如我们以为的那样幸福——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If one only wished to be happy, this could be easily accomplished; but we wish to be happier than other people, and this is always difficult, for we believe others to be happier than they are. - Montesquieu (1689-1755), French political philosopher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孟德斯鸠: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孟德斯鸠: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奉法者兴,则国兴;奉法者亡,则国亡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之大治管子)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司马迁)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弗·培根)法治应包括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权力必致腐化,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化阿克顿爵士)公民要求的只是法律和遵守法律公民中的每个人都很清楚,如果有了例外,那就会对他不利因此,大家都怕有例外,而怕有例外的人就会热爱法律卢梭)法律哲学家对任何法律推论必须具有的一般性问题,对任何法律推论必须具有的解释基础,具有不同的意见我们可以将硬币翻过来任何实践的法律推论无论怎样具体或局限,都预设了法理学提供的那类抽象基础。
当对立的抽象理论基础相互对抗时,一种法律推论总是接受一个而拒绝其他所以,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一篇法律哲学,即使这种哲学隐而不露,即使显而易见的推论充满了条文引证和事实罗列法理学是审判的一般部分,是任何法律判决的无声序言德沃金)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而不是由领土、权力或程序界定的德沃金)除非我们承认至少某些原则对法官是有约束力的,要求他们作出具体判决,否则便没有或几乎没有什么规则可以说成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解释功能可以说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功能美国学者Talcott Parsons)最正当合理的理解立法者意志的方法是用最可能的符号查明其立法时的意图这些符号或者是字词、语境、主题、效果或结果,或者是法律的精神或理由英国学者William Blackstone)法律是立法者有意识反复思考的成品,立法者不仅精确地设想其要确立的规范,而且字斟句酌地选择表达其思想和意志的语言法国学者Frangois Geny)法官不应一味试图寻找百年前法律的制定者在起草某一条款的意图他应向自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面对一个世纪以来法国思想、习俗、政治结构、社会和经济方面发生的一切变化,面对正义和理智要求法律条文灵活地适应于现代生活的现实,原立法者应有怎样的意图。
法国法官Ballot-Beaupre)智能的存在者会拥有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但是他们还会拥有一些决不是他们自己创制的法律孟德斯鸠)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傅霖语,见沈仲纬《刑统赋疏》)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荀况)守天下之法者莫如吏王安石)弗·培根: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作出裁判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全 就是最高的法律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凡是君主希望的便具有法律效力查士丁尼)无论是谁,只要他有绝对权威解释任何成文法或成言法,那么,就是他而非先写先说的人,才是真正表达所有意图和目的的立法者本杰明·候得里)司法机关所表述的才是何为法律的最后语言格雷)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如果你想知道法律而非别的,你就必须从坏人的角度观察坏人仅仅关心实质性的结果,这种知识使其可以作出预测在我看来,那些司法人员在解决纠纷时的活动就是法律本身卢埃林)不是由于惧怕,而是由于义务,应该不做有罪的事德莫克里特)正义不过是强者的利益色拉塞马斯)自然法是政治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格老秀斯)正义感并不能指导法律,相反,正义感是由法律指导的伦德斯特)如果要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避免冲突和浪费,那么法律就构成了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关系所必须遵循的一种秩序原则的表示卡多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边沁)奥斯汀: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崇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地增进人的幸福任何一种实体法都是由特定的主权者对其统治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制定的法律是一种有关人的行为的强制性秩序凯尔森)拉斯韦尔:从权力是所欲求的(或很可能为人们所欲求的)意义上来讲,权力毫无疑问是一种价值柏拉图:如果某人管理人类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情感因素影响的理性"亚里士多德)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弗里德曼)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哈林顿)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过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马布利)任何人都无权认为自己比其他公民更为不可侵犯罗伯斯比尔)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韩非: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慎到《逸文》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查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正)之制也孔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记·子路》)道之以致,齐之以刑,民之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之手《论语·子路》)沈家本: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夫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管仲: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左传》: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同罪异罚,非刑也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李悝: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尚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其罪惟钧,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其刑上备,有并两刑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周礼》: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商鞅: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不法古,不修今缘法而治慎到: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韩非: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宣则有功以法为本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白居易:肉刑可废不可复悬法学为上科审材之要,考察为先信赏罚以劝吏人包拯:"于国有利,于民无害"的立法思想慎法守信,法存画一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治平之世,罕用刑法治乱之原,在求贤取士得其人而已反对"凡诉讼不得径造庭下"王安石:变风俗,立法度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有司议罪,惟当守法吏不良,则有法莫守陈亮:以法为公法深无善治黄宗羲:主张以"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均田于民,工商皆本,以钞代银顾炎武:庶人议政,百官分治取消专制之法,建立公天下之法王夫之: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任法任人并重,严于治吏康熙:有治人,始有治法行法"便民",矢公得中梁启超:变法图存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变法必先变人严复: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法度因政体之别而异治国之法无不合天理人情沈家本: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立法而不行与无法等为政之道,首在立法以典民变法自强裁之以义,推之以仁主张"法律平等",尊重"人权",反对"刑有等级"。
提倡研究法学,培养法学专门人才柏拉图: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的手段亚里士多德: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优于一人之治西塞罗: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来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不应提出个人例外的法律权力从属于法律人类自然平等奥古斯丁:法律是维护和平与秩序的一种手段马西利:法律的目的是达到社会的共同需要立法者应是全体人民或人民中的主要部分教会和教士没有驾于人类法律之上的特权信仰自由马基雅弗利:法律是统治者的工具法律和军队是国家的基础格老秀斯:法律包括自然法与制定法,制定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自然法的特征是理性;制定法的特征是意志斯宾诺莎: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服从法律是保证自由的手段主张思想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民主政治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结合的政体霍布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温斯坦莱: "传统的王法"扼杀了自由,成为战争和迫害的根源主张土地公有共和国法律的起源:共同自保和个人的自保严格实行平等的原则理想社会中的法制原则:普遍立法;胜任的公职人员;认真执行法律等洛克: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主张明文法反对专制,提倡法治行政机关应当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孟德斯鸠:国家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三权分立"以权力约束权力主张罪与罪一致的原则,按照犯罪的性质进行量刑卢梭: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的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暴力革命的合理性,是人们恢复天赋的自然权利的重要手段社会契约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主权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主权是不可代表的国家的生存决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法律只规定全体公民集体的抽象行为,并不规定个别的、具体的行为立法的最终目的:自由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罗伯斯比尔: 实行革命法制,实行分权的原则法律对一切人都应当平等按照民主原则建立陪审制度、法官选举制度对法律的解释权只能属于法律的制订者刑事法庭应设公诉人惩罚同犯罪相适应,量刑不能畸重废除死刑康德: 人类必须依据法律来生活法律先于道德刑罚应坚持人的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