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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章程(核准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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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姜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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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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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章程(核准稿)序 言运城职业技术大学是由山西长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一所职业院校,始建于2006年,2019年12月升格为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020年6月更名为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学校始终秉承“做学合一,厚实融通”的校训,坚持“以学生未来为本,以教育品质为根,以人格素养为重,以技术传创为主”的办学理念,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坚定不移走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高品质发展之路,立足运城,服务山西和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培养具有“人文素养、职业素养、技能素养”和工程思维、工匠精神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是运城职业技术大学,英文名称是Yunche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University,学校住所地为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北路2555号第二条 学校网站为:第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坚持为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山西省民政厅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接受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校,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实行学校法人财产制度,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走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合作、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高品质的发展道路近期目标是将学校建成办学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远期目标是建成开放型、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大学第八条 学校坚持职业教育的办学定位,保持职业教育的属性和特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九条 学校坚持育训并举,以全日制本科、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兼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以工学为主,医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围绕产业转型与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专业群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一条 学校是由山西长江源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一所民办职业院校,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开办与资本注册,开办资金为壹亿元,注册资本为壹亿元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二)监督学校依法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财产;(三)了解学校管理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四)依法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五)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一)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二)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的经费支持和保障;(三)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办学标准;(四)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应当签订变更协议,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产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十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自主办学,行使下列权利:(一)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及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历)证书,实施奖励或处分;(四)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聘任教职工,制定薪资与福利方案;(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政府、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在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七)对学校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六)完善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党的建设第十七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运城职业技术大学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党委会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党委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汇报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二十四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第二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重视师德师风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把关、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作用,提升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第二十七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成立运城职业技术大学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意识形态工作形势的分析研判,巩固学校意识形态阵地,确保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第二十八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工部、党委武装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内纪律监督机构,成立中国共产党运城职业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据党章党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责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和人员实行政治领导,尊重和支持民主党派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并为其活动提供条件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第四章 治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教职工广泛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法人内部管理体制第三十三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荐人员组成董事会成员由5人以上组成,总人数一般为单数,由举办者委派代表、校长、党委书记及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一半以上须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从第二届开始,董事会董事按学校章程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其他重要的工作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举办者变更;(七)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八)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组织制订董事会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含2/3)的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含1/3)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含2/3)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变更举办者;2.聘任、解聘校长;3.修改学校章程;4.制定发展规划;5.审核预算、决算;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组成人员包括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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