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docx

12页
  • 卖家[上传人]:hs****ma
  • 文档编号:450216297
  • 上传时间:2023-02-10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7.64KB
  • / 1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成本费用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一)一、基本规定与分类差异《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 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为生产产 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 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 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 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 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 项目,应当将其列入利润表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进行了划分和 范围的确定对成本设置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科目,对费用设置了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会计科目,对税金设置了“营业税金和附加” 和“所得税费用”会计科目,对损失设置了“资产减值损失”和“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

      在企业所得税中,与会计准则成本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额扣除额=会计核算的成本、 费用、损失和税金-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税法规 定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 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 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 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 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 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二、成本会计准则界定的“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 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 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 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界定的成本差 异分析如下:1. 成本的范围税法所指的成本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成本,是指企业在 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用,针对一 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在实务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 费用税法上的成本比会计上的成本范围要大,包括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 (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 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由于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 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

      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 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 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 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 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 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 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2. 制造成本的分配为准确计算税前扣除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 计算如果企业从事的是单步骤的简单生产,产品单一,没有在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按产品 品种归集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纳税人从事的是单件、小批的复杂生产,可采用分批法按 批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企业从事的是连续式大量大批复杂生产,应采用分步法分产品、 按步骤核算各步骤的半成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3. 间接成本的分配在计算确定税前扣除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间接成本过去对 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间接成本的分配完全由企业会计人员确定,会计实务中虽然 有一些习惯做法,但分配的合理性与否并没有较具约束性的规定这很容易成为企业在不同 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剂利润、设法避税的手段,因此,需要 对间接成本明确提出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对多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般应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 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 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取某些复杂性指标如果无法确定 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的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 务机关审查对于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联合成本的分配,应反映投入成本与 产出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如果联合产品在联合生产结束时的分离点上可以出售,则可以售 价或市价来进行分配如果联合产品必须经过进一步加工才能出售,则可以再加工后的售价 减加工成本,得到推定的净变现价值后进行分配如果联合产品价格起伏不定,从分离点到 可出售点之间需要大量加工,或者在成本加成合同下无法事先得知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用联 合产品在体积、重量等方面的实际数量来分配联合成本,但前提是联合产品的实际数量应能 够反映其经济价值。

      如果联合产品中有不重要的副产品,可以将全部联合成本分配给主产品一、费用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 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 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 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 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 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 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 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对会计准则与税 法界定的费用差异分析如下:1. 费用的范围实施条例明确了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 应计入期间费用,具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与 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的项目例如,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 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 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2. 销售费用企业为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 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广告费、销售佣金、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有标准限制;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要在实际发生售后服务支出时才能扣除;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 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符合税法规定大修理支出标准的,要作为长期 待摊费用进行资产化处理3. 管理费用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种费用,允许 在税前扣除。

      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等税 前扣除有标准限制;研究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属于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排 污罚款不允许扣除等4. 财务费用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其中按会计准则处理利息支出应 作纳税调整,因利息收入已计入收入总额;汇兑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因汇兑收益已计入收入 总额;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可作为财务费用,但收到的现金折扣应计入收入总额,应作纳税 调整二、税金会计准则界定的“营业税金和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 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 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允许 在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本质上是企业利润分配 的支出,是国家参与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一种形式,而非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费用支 出,不能作为企业的税金在税前扣除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产品的价格和税款分开企业的增值税通过逐环节抵扣, 最终将增值税负担转嫁给最终消费者,并非企业的实际负担,因此,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不允 许作为税金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未实际抵扣,由企业最终负担的增值税税款,按规定允许 计入资产的成本,在当期或以后期间扣除三、损失会计准则界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 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 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 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 让或清算损失、固。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