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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页安全生产法第21条释义 你知道平安生产法的第21条是什么吗?下面就让学习啦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希望大家喜爱 平安生产法其次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危急性较大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自主确定但是,平安生产涉及社会公共平安和公共利益,对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政府须要进行管理和干预平安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需有人详细管、详细负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须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上对平安生产工作予以保障。
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中发挥着不行或缺的重要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缘由之一特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义务,对于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非常必要 本条第1款对危急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这里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特地负责平安生产管理事务的机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特地负责平安生产管理,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这些单位的危急因素大,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应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这是比较严格的要求,目的是加强这些单位的日常平安生产管理 须要说明的是,此次修改把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单位纳入本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因为这两类单位危急性也较大,同样须要加强内部日常平安生产管理。
实践中,详细在什么状况下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在什么状况下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本条未做详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的规模以及平安生产状况等实际状况,自主做出确定一般来讲,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只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则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从根本上说,无论是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需以满意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须要为原则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从业人员规模确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危急性相对较小,一律要求其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既无必要也不行行根据原则性与敏捷性相结合的要求,本条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也相对敏捷,给了生产经营单位更多自主权即依据这些单位的不同规模,分别做出要求: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规模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因此也要求其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不要求其必需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也可以配备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担当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须要指出的是,本条原来规定的划分标准是300 人,这次修改时规定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就要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此外,本条第2款原来规定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托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供应平安生产服务为体现从严驾驭的要求,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平安生产工作时时有人负责,从业人员数量较少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有自己的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不宜完全依靠托付他人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不论性质和规模,都可以托付有关服务机构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本法第13条对此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 这次修改时在本条第2款中删去了相关内容,并相应将本条原第3款移至第13条作为第2 款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4页 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