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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页经济合同法全文2022经济合同法全文2022 1981年12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确立了中国的经济合同体制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1993年9月2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确定》,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下面是经济合同法全文2022,欢迎阅读 经济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爱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士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其次条 本法适用于中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肯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需遵遵守法律律和行政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同等互利、协商一样的原则仟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向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成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假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旧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 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其次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样,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 代订经济合同,必需事先取得托付人的托付证明,并依据授权范围以托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托付人干脆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国家依据须要向企业下达指定性安排,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需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需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需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运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需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根据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担当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假如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假如双方都是有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全部假如只有一方是有意的,有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有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全部 第十本条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选购 、颀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贷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满意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需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供应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成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需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协商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 四、交(提)货期限要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安排、安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 加工承揽合同,应依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实力签订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向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比给第三方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为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酬劳 承揽方对定作方供应的原材料,应及付检验,发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马上涵印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是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但定作方不得阻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酬劳、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其次十条 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方法 托运的货物根据规定须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平安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绝拒绝承运 其次十一条 供用电合同,依据用电方须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其次十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依据存货方托付储存安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零星货物的储存,依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没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条款 保管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的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假如发觉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刚好通知存货方保管方验收后,假如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担当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供应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担当赔偿责任。
其次十三条 财产租赁合同,应时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积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修理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运用假如出租方将财产全部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全部方接着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须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运用,但必需事先征提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协商定 其次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方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其次十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超)、保险余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方法、保险费缴付方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入方法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平安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生担心全因素,应刚好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退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假如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需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帮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其次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状况之一者,允许变更解除经济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由于不行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三、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其次项或第三项规定的状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遇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或分别担当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其次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实行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除由于不行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或者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状况以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旧有效 其次十七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其次十八条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担当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依据实际状况,由双方分别担当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严峻损失的干脆责任者个人,应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其次十九条 当事人-方由于不行抗力的缘由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刚好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须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依据状况部分全邻免予担当违约责任 对由于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大事故或严峻损失的干脆责任者个人,应追份经济、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接着履行合同的,应接着履行 第三十一条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购销合同的责任: 一、供方的责任: 1.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2.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