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法律思考.doc
6页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法律思考段昕彤· 2012-05-24 08:28:17 来源:《北方经济》2011年第6期下 摘要: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伴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而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是新形势下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手段和迫切要求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仍有有违社会公平、责任主体错位、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兼容性不够等问题存在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议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涵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以人为本,实行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机制其内容是政府通过制定政策,采取奖励扶助、优惠优先、保障补贴以及限制制约等手段,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得到诸多优惠、优待和照顾,使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受到诸多限制和制约,从而引导生育主体权衡利弊得失,主动自愿实行计划生育通俗地讲,就是政府通过相关经济社会政策调整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利益的得失,来改变社会成员的生育愿望,引导其生育行为因此,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主体应是政府;作用的对象,即客体是负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的全体公民,而不仅仅局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二、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存在的问题鉴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对新时期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调控手段因此,本文拟通过法律视角对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加以讨论,以期使这一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性工程更趋完善 (一)制度设计中对公平原则体现不足公共政策最重要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作为现代公共行政的基本价值目标,要求公共政策行为体现公平的结果,才能使其具有内容上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社会公平原则也应是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基本依据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立足于公平的基本理念与规则,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才能取得社会各阶层的共识和认可,真正起到正向调节作用 1.公民受奖励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一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没有做到“应奖尽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全国各地据此出台了很多奖励措施,但奖励对象主要集中在农村的独生子女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以及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死亡的家庭,没有涵盖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两个子女以上的家庭发生伤残、死亡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家庭。
也就是说,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奖励的是计划生育家庭中的一部分,不是全部我理解,政府之所以制定这样的政策主要是着眼于生产和生活中有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但在法律上有存疑之处,因为这些措施没有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所以,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措施应该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所有家庭一视同仁,不能因为一些计划生育家庭收入水平高或自我发展能力强而将他们排除在奖励和优惠政策之外因为这些奖励与优惠政策除了在物质利益上予以倾斜外,还具有政治上的褒奖性 二是奖励的对象定位偏差,甚至移位目前,部分地区实行对农村独女户中考或高考加分奖励政策;如果考上了重点中学或大学,还可享受当地政府提供数额不等的助学金或奖学金毋庸置疑,改革开放30年来,独生子女家庭为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做出了突出贡献,对其进行利益补偿本无可非议,然而给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却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奖励的对象应该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即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而不应当是其所生子女因为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本人,如为独生子女加分,就意味着侵害了其他非独生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利,这样做有违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类似的情况还有,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学、招工等,这些规定同样侵害了其他非独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在出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时,应当注意这些举措的合法性与适宜性 三是同一计划生育行为应该得到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多数地区都出台了具体的奖励措施,如:“节育奖”,即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只要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就有一次性奖励笔者认为:该奖励政策措施的出发点是引导受奖者主动采取长效节育措施,避免出现违法生育;其政策指向是行为,即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因此,只要响应政府号召采取了这一措施(即实施了这一行为)的公民(包括违法生育者),都应该给予奖励,而不应仅针对计划生育家庭否则,有过违法生育行为的公民,就会被彻底屏蔽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之外 2.公民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该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长效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不是强制性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的利益导向政策就增设了法定义务。
如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中将采取长效节育措施作为受奖条件之一笔者认为,对节育措施进行限制有失公允因为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的目的是通过经济奖励的办法鼓励少生孩子,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少生孩子的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这种奖励只应与生育行为有关,与是否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无关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只是预防措施之一,与自愿少生孩子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所以不应将其作为奖励的限制条件从法律上讲,这样做也没有充分体现对当事人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中享有的“知情选择”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责任主体错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制定 这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该承担行政奖励的职责但在具体实践中,各地将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部分责任转嫁给非公共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各地均规定由职工所在单位来负责落实,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由政府来负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成为社会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对于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中的员工来说,他们的计划生育奖励权利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很难实际操作和落实到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作为政府调控人们生育行为的一种公共政策,所需资金就应由公共财政来承担否则,资金来源没有保障,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制度可能流于形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落实和维护 (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兼容性不够,客观上抵消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正向效应近几年,国家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出台了许多普惠政策,由于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兼容度不够,出现了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不同向的现象,客观上造成违法多生育子女的家庭从中得到更多实惠,甚至从多生孩子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要高于违法生育成本,这在客观上就弱化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激励作用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由于覆盖范围小、享受时限短、补贴标准低、管理程序严格繁琐,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按人头计算的政策相比,使人VI少的计划生育家庭的收益大打折扣随着农村改革发展政策的深入开展,附着在土地上的惠民政策越来越多,标准也越来越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利益受到的影响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国家取消农业税、义务教育免费和教育补助资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市基本医疗保险等制度的实施,使养育孩子的家庭支出成本大大降低,在落实这些制度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和非计划生育家庭没有实行差别待遇或差别度不够,客观上有刺激违法生育反弹的负作用。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实施这些政策时要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但缺乏可操作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成为一纸空文 三、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几点建议(一)制定利益导向政策要遵循合法、公平合理原则要注意保护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让每个计划生育家庭都能分享到实行计划生育给他们带来的实际利益不能简单地把是否有效作为评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惟一标准 还需注意相应措施是否与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矛盾或冲突,避免引发其他不良社会效应 (二)在立法中明确政府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责任主体,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产品要由公共财政来负担,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防止政府将责任转嫁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和各层面的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才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所以,各级政府应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整合社会资源,把惠民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