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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钓鱼岛列岛主权归属及相关证据的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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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钓鱼岛列岛主权归属及相关证据的辨析                    张卫彬内容摘要:中日钓鱼岛列岛争端涉及国际法理及对相关证据的分量(证明力)的评价问题与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列岛为固有领土且不存在争议相比,其国内学者及民间人士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中国领土说、争议领土说和日本领土说同时,各自提供了佐证其观点的相关证据但是,与国内相比,日本学者及民间人士所提出的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问题,尤其是在证据的分量评价方面,缺乏结合国际法庭适用的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判断日本政府,尤其是日本学者理应尊重国际法,正视历史和现实,承认钓鱼岛列岛为中国领土惟有如此,才能使得中日关系回到正轨,进而通过谈判和平解决钓鱼岛列岛问题关键词:领土争议 证据 钓鱼岛列岛 主权归属引言近年来,随着美国逐步实施“向亚洲再平衡”战略,中日钓鱼岛列岛问题也愈演愈烈,出现日益复杂化的态势尤其是,日本于2012年9月11日不顾中国此前的严正反对立场,竟然“国有化”中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而且,日本官方宣称对钓鱼岛列岛享有主权具有历史和国际法依据与此同时,部分学者也支持政府的国有化措施,如日本东京大学高原明生就指出,买岛仅为维持国内稳定,应由政府出面购买。

      尽管随后中国政府要求日本正视现实,取消非法“购岛”决定但是,日本政府置若罔闻,妄称钓鱼岛列岛为日本的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领土争议与之相比,日本学界及民间人士对于政府立场的态度如何呢?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和立场:中国领土说、争议领土说和日本领土说如中国领土说主张者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井上清、横滨国立大学村田忠禧等学者指出,通过考证历史文献和有效统治证据,钓鱼岛列岛为中国领土,这一历史事实不容否认争议领土论者认为,从国际法角度,钓鱼岛列岛的确为中日争议领土,但鉴于其实际控制状态,日本处于相对有利地位与之相比,也有相当多的学者与日本官方立场一致,认为钓鱼岛列岛是日本领土,不存在领土争议而且,这部分学者大多从国际法上的先占、时效取得以及根据《旧金山和约》及日美间的条约主张日本拥有钓鱼岛列岛的主权传统上,我国的学者多以历史文献、有效统治和相关条约为基础,对日本的官方、学界及相关人士的观点进行驳斥,但对日本学界和民间的观点及其支撑的证据缺乏系统的、深入的综合研究即使归纳了若干学者的观点,也未能紧密结合国际法庭在司法实践中隐含适用的证据分量大小认定规则进行分析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日本学界及民间人士观点的考察,深入分析他们的主张及国际法理,并结合国际法庭司法判例,采取演绎的方法对其主张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相关证据的分量(证明力),无疑可以为巩固和维护我国钓鱼岛列岛的领土主权提供充分的法理及证据规则支持。

      一、对钓鱼岛列岛归属于中国观点的考察(一)古代日本学者的认知及考证其实,早在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白石在他的《南岛志》就记录了琉球国36个岛屿并不包括钓鱼岛列岛尤其是在178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国通览与地路程全图》之中琉之间的航程图中,将钓鱼岛列岛(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与中国领土标为“赤色”,琉球的领土则标为“褐色”,清楚表明了钓鱼岛列岛为中国的领土,而非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法国学者克拉普鲁斯(Klaproth)将该幅原图和说明译为法文,将钓鱼岛列岛(五个小岛)和中国的领土标为“红色”,而琉球则标为“黄色”这同样确认了钓鱼岛列岛为中国的固有领土随后,该图在西方广为流传,并为其他国家所效仿甚至,当时积极主张吞并琉球的日本外务省官员伊地知贞馨于1877年绘制的《琉球诸岛全图:冲绳全岛图,八重山岛全图》,也未将钓鱼屿划入官古和八重山二群岛图之中无疑,上述地图证据均具有较大的证明价值,清楚说明了钓鱼岛列岛为中国有效统治的领土,而非琉球的附属岛屿然而,日本部分学者认为,林子平绘制的地图只是机械地把处于琉球36岛屿之外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作为中国领土用色彩区分开,但看不到表示这些岛屿是中国领土的任何汪据。

      而且,台湾标注的颜色与中国大陆不一致,因此,这种资料没有价值对此,井上清认为,这种情况可能是为表明台湾不是大陆本土的属岛,这与该图中日本的小笠原群岛绘制的颜色与日本本土及九州南方的岛屿颜色不一致相同实际上,正如林子平在其序言中所述,绘制的琉球地图的依据是《中山传信录》及《琉球国事略》,而且经过分析加注了自己的见解,绝非于理无据综上,古代的日本学者一直把钓鱼岛列岛视为中国的领土这也符合当时中国、日本、琉球及国际社会其他国家的共同认知二)现代学者的观点及评析与古代学者及日本政府的官方立场相比,日本国内仅有少数的学者或相关人士尊重古代文献的记载,通过历史视角的考察,认为钓鱼岛列岛是中国的领土如井上清教授主张,钓鱼岛并非无主地,系日本在甲午战争时从中国掠夺;中国拥有大量关于钓鱼岛的文献等村田忠禧教授也指出,被日本称为的岛屿是属于中国的钓鱼岛并非无主地,明清王朝册封使多有关于钓鱼诸岛的记述这一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必须持客观科学的分析态度而且,根据琉球国的历史资料,其所记载范围也不包括钓鱼诸岛实际上,钓鱼岛系日本通过甲午战争所抢夺日本樱美林大学菅沼云龙副教授认为,有大量历史事例和文献证明中国人对钓鱼岛更为熟悉,主权属于中国,排除日本先占的适用性。

      同样,日本国际法学会理事芹田健太郎认为,钓鱼岛列岛是存在争议的无人岛,但主权属于中国更为适宜日本历史学家、中日友好协会专务理事高桥庄五郎则引用东恩纳宽淳为证明琉球诸岛原来就是日本领土的一部分,其反复论述“冲绳”以及其他岛名是以日语命名这一事实,推定以中国名字命名的钓鱼岛列岛理应为中国领土但是,上述部分学者对于日本如何掠夺我国钓鱼岛列岛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如村田忠禧教授主张“掠夺说”、高桥庄五郎认可“割让说”,而井上清教授坚持“窃占说”,并指出台湾和澎湖列岛是通过《马关条约》第2条强取豪夺的,但钓鱼岛列岛则没有任何条约依据,是日本乘甲午战争的胜利,掩过中国及其他国家的耳目窃占的然而,这种观点可能无法解释诸如1920年5月20日中国驻长崎领事冯冕的感谢状事件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如果是日本窃占钓鱼岛列岛,难道冯冕写感谢状时中国仍然不知道这种公然的“窃占”?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尽管坚持《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割让钓鱼岛列岛的立场可能会遇到条约解释的困难,但如果放弃只会在证据方面对我国存有不利之处实际上,真正的客观事实应为:日本是以1895年1月内阁决议先行窃占钓鱼岛列岛,后实质利用《马关条约》使之“割让”,进而实现形式上“合法化”。

      而且,这种立场也可以解释为何自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之后,中国很长时间没有对钓鱼岛列岛行使主权或文献上缺乏相应的记载,甚至诸如冯冕之类的感谢状因为中国认为钓鱼岛列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已经通过《马关条约》割让给了日本,进而处于日本的殖民统治之下了二、钓鱼岛列岛是中日争议领土主张的辨析针对政府一再宣称钓鱼岛列岛不存在领土争议,日本国内部分学者从国际法角度提出了质疑如日本防卫大学教授、外务省前国际情报局长孙崎享指出:“我反对说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由于1951年《旧金山和约》主动放弃台湾的领土主权,故中国的主张并非全无根据外务省前条约局局长东乡和彦指出,在任何人看来,客观上都存在争议,日本应放弃“不存在领土争议”的主张神户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的坂元茂树教授指出,从国际法角度,钓鱼岛列岛存在领土主权争端是客观存在的,不因日本官方的立场就否认这一事实但是,对于钓鱼岛列岛是否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日本学界立场并不一致如尾崎重义强调,从行政的观点来看,真实的情况是,钓鱼岛既没有被纳入琉球,也没有被划人福建省或台湾省日本拓殖大学下条正男认为,1743年乾隆时代编纂的地理书《大清一统志》第335卷中,台湾府东北端是“鸡笼城”(现基隆市),在书中收录的“台湾府图”中,钓鱼岛列岛不是台湾附属岛屿。

      平和彦认为,在中国的正史《明史》中,台湾作为东藩被列入《外国列传》,台湾北部的鸡笼山(金基隆)也包含在《外国列传中》这样就证明钓鱼岛不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与之相比,尽管日本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钓鱼岛列岛存在争端,但从证据角度否定中国提出的历史证据的分量(证明力),相反认为日本对钓鱼岛列岛进行有效统治的证据很充分分量简言之,主张有效统治的分量大于历史证据的分量如日本东海大学国际法塚本孝教授从国际法上“争端”的内涵和判断基准角度,一方面对日本政府对主张领土采取实用主义立场提出了质疑;另一方面认为,根据《旧金山和约》,钓鱼岛列岛作为冲绳的一部分其施政权托管于美国,且根据国际判例,中国单凭明清时期的古代文献不足以证明拥有钓鱼岛主权,还必须提供体现领有意志和曾实际控制的证据相比之下,日本很早便实际控制钓鱼岛,因此处于有利地位即便承认存在主权争议,在国际法上也不会对日本造成不利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日本国内有专家提出,政府应在钓鱼岛大兴基建以强化“实际控制”,塚本孝教授指出,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国际法,在他国提出主权主张以后为强化本国立场而采取的行动不能被认定为证据但是,日本继续先前所进行的巡逻船巡航、行使征税权和警察权能够成为有效证据。

      相反,虽然中国遣派海监船等进入钓鱼岛领海,但这不是先前就有的行为,不太可能成为证据通过上述日本学者或国内民间人士的观点可以看出,虽然他们承认钓鱼岛列岛存在主权争议,但是多以体现政府有效统治的证据为由,反驳中国主张的历史证据或条约证据同时,反对钓鱼岛列岛为台湾的附属岛屿,以应对中国提出的《马关条约》“割让说”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归还说”虽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并没有的明确、统一的定义或界定标准,但是,地理的邻近、地质上同构性以及行政管辖等都是界定作为主岛的附属岛屿诸多因素姑且不论中国历史文献记载及传统上视钓鱼岛列岛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就是外国的一些官方文献和相关地图也认可这一事实如1894年英国海军海图官局最新修订本《中国海针路志》详细记录了台湾的东北诸岛,其中包括钓鱼屿1809年由法国学者皮耶·拉比绘制的《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中把钓鱼岛列岛绘成与台湾相同的颜色,而将琉球群岛绘成绿色,明确将钓鱼岛列岛归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总之,无论是历史证据抑或地质上的同构性均显示,中国享有钓鱼岛列岛的主权,且为台湾岛的附属岛屿实际上,自1895年《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割让钓鱼岛列岛之后,很长时间中国没有对钓鱼岛列岛进行管辖也清楚说明了“割让说”解释的合理性。

      1971年美日私相授受激起了全球华人的保钓高潮,台湾随后将其归于宜兰县管辖,也表明中国并没有放弃主张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正如国际法院在1962年泰国诉柬埔寨隆端寺案所指出:“为了澄清条约中有关条款含义的含糊性,当事方嗣后行为的证据是可采的至于塚本孝教授轻言否定中国历史证据的分量,且无视中国过去对钓鱼岛列岛进行有效统治的效力,相反认可日本有效统治的证据,一方面缺乏历史和法理依据,另一方也与国际实践相背离实际上,我国有充分的历史证据和有效统治证据显示,钓鱼岛列岛自古代开始就被有效军事和行政管辖如1171年宋朝军事将领汪大猷就将台湾及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岛列岛)隶属于澎湖进行军事统辖,而行政上则由福建泉州晋江实行管理1562年《筹海图编》和1863年《皇清中外一统舆图》均清晰标示钓鱼岛列岛为中国领土,且被划人军事海防管辖范围之内以上证据清楚表明,中国已经通过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等多种形式有效管理了钓鱼岛列岛尤其是,国际法庭在司法实践并未否定历史证据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分量,相反对于那些清晰的、没有争议的历史证据往往赋予较大的证据分量如在2008年马来西亚/新加坡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中,国际法院认为,有充分的历史证据显示马来西亚在1844年之前对白礁岛享有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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