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docx
6页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159号令,为加快我市新 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 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 建和技改的建设工程的业主及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 轻、强度高、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 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 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五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 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其所 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 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 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税 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压滤机滤布厂家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 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第六条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 技改的建筑工程,应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
框架结构及高 层建筑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等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第七条XX年12月31日后,我市三区(屯溪区、黄山 区、徽州区)城市规划区域及全市所有获得世界自然与文 化遗产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称号的规划区域内的各类建筑工程,一律禁止设计、使用 粘土实心砖各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各风景区应在XX 年12月3 1日后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实心砖第八条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强制 性标准进行设计,并应在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图 审、质监、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把关,并按有关标准进行审查 验收除尘滤布第九条各区、县要加强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的 清理整顿工作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 产线,对已取得合法生产手续的生产企业,应逐年限产直至 停产和转产在禁实区域内禁止粘土实心砖的生产和其它 经营活动第十条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优先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开发、科研试验和应 用示范建筑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混凝土 多孔砖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各种轻质墙板和加气混 凝土砌块;使用炉渣及其它废渣等原料代替粘土,生产高 强轻质、保温隔热隔音性能优异的新型墙体材料,满足市 场需要。
对生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上 的产品且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 的政策规定,在税收等方面给予减免支持第十一条获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的生产 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严禁转 借、出卖产品认定证书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出厂时,必须提供产品质量合 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标 记、批量及编号、证书编号、本批产品实测技术性能和生 产日期等,并由检验员和单位签章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 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 方米8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墙 改管理机构核收专项基金后,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专用票据”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 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 用第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 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 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第十六条在主体工程峻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向当地 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申请结算专项基金应当提交专项基金预收票 据复印件、采购新型墙材原始凭证和新型墙材产品资质认 定证书,填写“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第十七条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专项基金结算申请表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筑工程进行查 验,视工程使用新型墙材状况确定专项基金返退比例一)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的,按照实际使用量返退90%;(二) 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即粘土成份大于50%) 新型墙材的,按实际使用量返退50%;(三) 单体建筑工程零零线以上墙体使用新型墙材低 于8 0%的不予返退第十八条内外墙体批灰粉刷而难以查验的,不予返退 专项基金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发放,不得评为优质工程,墙 改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 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一) 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 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使用粘 土实心砖的,由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 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 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 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 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二) 擅自越权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三) 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四)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征管职责,应收不收、坐收坐支 专项基金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 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黄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