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枝江规划区范围内.doc
23页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枝江规划区范围内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枝江规划区范围内)日期:2006-12-15 11:47:31 来源: 点击: 33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开发建设及统筹安排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公共市政设施等提供依据和措施,科学指导开发区的建设,特制定本文本第二条 规划原则1、整体协调原则2、可持续发展原则3、弹性可操作原则第三条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1991 年第 14 号令发布);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 1995 年 333 号文件发布);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 号);5、《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6、《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建规[2002]218 号);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8、《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9、《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0、《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12、《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划规范》(GB 50220—95);1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99);15、《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85-2002 J185-20);1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8、《防洪标准》GB 50201—94;1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89;2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T14623;22、《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2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25《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1997—2010);26 枝江市域内已通过审批的各类规划成果;27 枝江市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资料。
第四条 规划范围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位于枝江市董市东北部,具体范围是:东至马家店镇和董市两镇区之间的绿色空间控制区,西接水圣路,南临 318 国道规划总用地 119.95 公顷第五条 规划定位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是以轻纺类产品为支撑,集科技研发、物流商贸为一体的现代化小城镇工业园规划目标1、尊重城区总体格局,合理组织空间与结构;2、保护利用当地自然,协调人工和自然环境;3、合理安排开发时序,带动全区的开发建设;4、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城市的综合品位第六条 凡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在本规划园内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工程规划等,均应按照本规划的要求进行第七条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各层次规划的必备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在本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时,应严格遵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强制性条文)第八条 本规划是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各项建设的法规性文件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强制性条文)第二章 地块划分及用地性质代码第九条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内的地块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持地块使用性质的单一性;2、照顾户主用地产权,兼顾基层行政管理界限;3、满足标准厂房、仓库、综合市场等特殊功能要求,适应建筑群体组合及市政工程设计的要求。
第十条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划分由街区和地块组成,分为 2 个街区,58 个地块第十一条 地块面积计算:1、征地面积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地块周围用地分界线与道路中心线所围合的土地面积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征地面积,其中包括城市道路的待征地面积2、用地面积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周围用地分界线与道路红线所围合的土地面积属开发建设单位的实际使用面积3、得地率是指用地面积与征地面积得比值第十二条 用地性质代码构成: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代码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第十三条 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内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控制规划图》确定的用地性质选址布局,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综合规划第一节 用地规划第十四条 规划布局原则:服务社会化、投资市场化、景观特色化、发展持续化第十五条 规划结构依照《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局形式,同时针对工业园现状建设状况、自然条件等特点,通过“两轴、六组团、一中心、两带”的规划布局结构,力图将工业园建设成为环境宜人,以科技研发、物流商贸为一体的现代化小城镇工业园。
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布局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内规划工业用地面积为 79.59 公顷工业区内宜安排二类无污染工业,以发展纺织、服装等轻纺类产业为主,严禁引进造纸、化工等有废水和废气污染的工业项目,建成清洁型、环保型的工业区1、工业生产用地选择可结合工业项目对电量、水量、交通的要求进行布局协作密切的生产项目可临近布置,相互干扰的生产项目尽量予以分隔2、工业用地可结合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特点,调整或合并街区内的支路,但不得侵占和改变规划用地内的主、次干路用地3、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规划,必须保证建筑和各项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设置消防通路第十七条 仓储用地布局在园区西南部,邻近发展大道布置仓储用地,仓储用地面积为 8.79 公顷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内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要求:枝江市董市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指标一览表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GBJ137-90) 用地面积 占总面积比 例大类 中类 小类 (ha) (%)公共设施用地 4.21C1 C11 市属行政办公用地 2.31C21 商业用地 0.79C C2 C23 贸易咨询用地 1.113.51M M2 二类工业用地 79.59 66.36W W1 普通仓库用地 8.79 7.33道路广场用地 19.15S1 道路用地 18.70SS3 社会停车场用地 0.4615.9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47UU1 U12 供电用地(变电站) 1.47 1.22绿化用地 6.74G1 G12 街头绿地 3.97GG2 G22 防护绿地 2.775.62合 计 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 119.95 100.00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第十八条 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为城市强制性规划控制范畴,在城市开发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消或改变项目布点,缩减用地范围。
强制性条文)第十九条 变电站等公用设施需按规划进行定点、定位、定量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强制性条文)第二十条 其它小型公用设施应按规划的定点分布及规模要求,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设计、落实第二十一条 规划依据《枝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3——2020),规划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为 3.11 公顷各类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的设置按下表规定执行:(强制性条文)规划区公共、市政设施规划一览表类别 个数 面积(ha) 备 注市政设施 变电站 1 1.47第三节 绿地景观控制规划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85-2002 J185-20),规划区的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第二十三条 规划利用工业园入口中心绿地、工业组团绿地、工业防护林地组成的绿色廊道为纽带,将规划区内广场、带状绿地等绿色斑块串联起来,重点体现工业与环境协调发展,形成“两轴、一带、多节点”的绿地景观系统结构第二十四条 规划绿地总面积 6.74ha,其中街头绿地面积 3.97ha,生产防护绿地面积2.77ha。
强制性条文)第二十五条 街头绿地规划规划在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主要发展轴,即三一八国道北侧和发展大道两侧各控制 20 米和 10 米的绿化带,形成工业园的主要绿化景观带强制性条文)第二十六条 生产防护绿地规划规划在工业园的工业组团之间设立防护林地,从而形成工业区绿色防护屏障,以减少工业区的污染另外在变电站等市政设施用地周围设立防护林带以保证各类市政设施的安全使用防护绿地最少宽度为 5 米第二十七条 规划以三一八国道为依托,形成一条东西向的主要城市景观轴线,结合发展大道作为工业园绿化景观次轴和贯穿于工业园南北的绿化景观带以及园区内部各组团绿化节点,形成两纵一横、“点、线、面”结合的景观格局第二十八条 规划三一八国道以北绿带为城市景观主轴,以兴业广场主要景观节点为序曲,以云盘湖广场为园区重要节点,通过贯穿于工业园南北的绿化景观带而营造了舒缓、自然的生产空间,并且凸现了工业与环境协调发展,强调景观的多层渗透,体现具有现代工业文明特色的城市景观第二十九条 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规划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城市绿化不相关的建设强制性条文)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强制性条文)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枝江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强制性条文)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合理利用空地植树、栽花、种草鼓励单位合理利用墙体、阳台、楼顶平台发展立体绿化第四章 控制性指标解释与规定第一节 用地性质控制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地性质是指土地的主要用途,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第三十四条 枝江市董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性质控制,是结合枝江市城区总体规划宏观控制要求,来进一步划分城市用地并确定用地性质它包括土地细分、用地性质确定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第三十五条 用地性质确定,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中的分类规定,将用地细分到小类。
第三十六条 土地细分,根据用地所处的区位条件、保证枝江市董市工业园的每个地块具有独立的用地性质,合理划分片、地块建设用地大小,确定土地细分类别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确定,是指在细分土地确定地块用地性质后,为适应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城市建设的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用地性质变更的特性第三十八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本着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对土地性质做出以下要求在下述情况下,不宜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强制性条文)(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带来环境污染等;(2)改变后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该区规划目标失控;(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车流影响城市干道的交通;(4)改变后侵占了城市市政设施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如占用供电设施或公共绿地第二节 建筑密度控制规定第三十九条 建筑密度是指枝江市董市工业园建设地块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