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x
13页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云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学校 “科研强校,服务活校 ”的办学指导思想, 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提升学校科学研究水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 更 大 自 主 权 有 关 文 件 贯 彻 落 实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办 发〔 2018 〕 127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8 〕 2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 2016 〕50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 〔 2019 〕7 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 的通知》(云办发〔2017 〕 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加强和完善学校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 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推动学校科研项目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圆满完成, 使科研项目更好地为创新创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更好地支撑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1 / 13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所有在学校科研处立项的项目,按项目性质,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三大类 纵向项目指以招投标方式从项目管理单位获得的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项目; 横向项目指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项目; 学校立项科研项目指云南财经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包括校内配套项目纵向项目分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他纵向项目国家级项目主要指国家 “ 973”和 “ 863”科技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的各类课题、经费在 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省部级项目主要指教育部等国务院各部委课题、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的各类课题、云南省科技厅的各类科技计划课题、省院省校合作课题,以及公开申报、审批立项的省部级政府专项基金等其他同级别课题第四条 学校积极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鼓励和支持全校教职工特别是教学科研人员申报、 承担、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工作学校尊重科研人员,切实为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第五条 紧密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以学科和学术团队为核心,积极组织优势力量跨学科协作攻2 / 13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关,努力争取高层次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不断推进学校科研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和上水平。
第六条 提倡求真务实、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的科研作风,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努力营造和维护科学研究的良好学术环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第二章 项目管理主体与管理范围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科研、财务、监审、资产、档案等职能部门分工承担科研项目的管理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推行一站式服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立项、鉴定和验收等工作,负责项目合同管理、研究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审核;监审处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学术规范要求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对科研项目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 国资处负责项目研究中生成的固定资产的账户管理; 档案馆负责结题后科研项目档案的接收、整理、查阅等管理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的科研项目管理,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指导所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3 / 13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第八条 各学院(部)、独立研究机构等二级单位是科研工作的基层管理单位,配合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科研项目,并承担监管责任。
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科研人员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项目负责人按照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 (任务书) 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项目负责人要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对进行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不予追究;对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归口到科研处实行统一管理纵向项目由科研处根据项目批文、任务书或合同等予以确认并直接编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立项管理;横向项目凭项目合同和经费到账凭证统一到科研处登记备案,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计划并立项管理凡未在学校科研处登记备案的项目合同,或项目经费未按合同要求汇入学校财务账号的项目,学校不予认可,不能作为单位及个人科研考核的依据同时,由此类项目引起的4 / 13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任何经济、法律责任和纠纷等由签约单位、签约人负责承担和处理,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第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申报指南和公告, 动员全校教职员工特别是教学科研人员进行申报相关工作包括项目申报指南发布或公告转发,召开申报动员会,开展申报指导,进行申报评审或筛选,以及按要求如期收集、整理和上报相关申报材料等建立项目立项环节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共同审核机制,在科研项目评审的同时进行预算评审第十二条 申请纵向科研项目,须按项目下达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具体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在规定期限内由所在单位汇总统一报送科研处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的纵向项目申报,由项目主要申请单位负责组织、审查、汇总工作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科研处按照批复通知要求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时指导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填报和签订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要求填报和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进行项目管理第十三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签订生效并在首期经费到账后,到科研处办理经费入账、项目登记备案等立项手续5 / 13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所在单位要对实施研究计划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项目的完成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计划实施,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承担单位之间要加强协作,主动配合,确保项目的完成第十七条 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科研处代表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监督和管理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科研处 和项 目 负责人 所在 单 位须加 强项 目 研究过 程中 的 服务、管理、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6 / 13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科研处同意,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或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科研处,商定解决办法。
因不可抗拒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下达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程序办理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第二十一条 保护学术探索自由, 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项目研究因客观原因无法正常执行计划,由科研处会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相关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协调和调整,报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因主观原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资助经费视情况全部或部分退回,同时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7 / 13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第五章 项目经费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的预算批复纵向项目经费由项目下达部门按照批复金额分年度拨付到学校;横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在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下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使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方的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范围随意使用,不得用于与完成该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对不遵守财务制度,擅自挪用项目经费,违反财经纪律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六条学校对科研项目按规定提取管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