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全文及起草说明.docx
23页北京市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目录目录 11 总则 22 规划设计 32.1 一般规定 32.2 规划选址 32.3 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 42.4 配套设施 42.5 住区环境 83 单体设计 93.1 一般规定 93.2 套内及居室空间 103.3 公共区域及辅助用房 113.4 结构 123.5 给排水和采暖 123.6 电气 134室内环境 135 室内装修 146应用技术 186.1一般规定 186.2 装配式建造 186.3 绿色建筑 196.4 智能化 19本导则用词说明 20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租赁住房品质,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导则,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DB11/T 13651.0.3本导则所指租赁住房是指在约定期限内由企业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主要分为住宅型租赁住房、宿舍型租赁住房、公寓型租赁住房三种建筑类型表1.0.3 租赁住房分类表建筑类型定义筹集方式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包括国际人才社区内的住宅型租赁住房。
新建、改建、趸租宿舍型租赁住房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业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新建、改建、趸租公寓型租赁住房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本市各类人才租赁的,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国际人才社区内的公寓型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趸租1.0.4 租赁住房建设应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通过新型建筑工业化实现租赁住房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树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BLM)理念,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全装修成品交房,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技术应用,营造宜居生活环境1.0.5租赁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规划设计2.1一般规定2.1.1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服务配套的优势,大力践行“小居大家”理念,创建积极友好的绿色住区2.1.2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2.1.3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防疫的安全管控要求,其公共配套设施、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本市规划审批及本导则要求。
2.1.4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2.1.5国际人才社区规划建设中涉及的住宅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执行本导则2.2规划选址2.2.1租赁住房应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详细规划合理选址布局,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2.2.2租赁住房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择地质条件安全的区域进行建设,如选址在地理条件有缺陷的地区,应在建设前对场地及其周边不利因素进行安全评估2 选择远离危险源(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辐射源等)和污染源(土壤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等)的区域进行建设并满足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2.2.3租赁住房应优先选择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项目,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2 改建项目,宜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2.2.4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遵循“公交优先”原则,满足租住人群通勤便利性需求宜选择与轨道交通或公交系统网络紧密衔接,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区域。
租赁住房住区主要人行出入口500m内宜设有公交站点设施及出租车等候点2.3建筑间距和日照要求2.3.1新建住宅型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依据国家及本市对于住宅建设的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2.3.2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依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修编)》中对于宿舍的相关要求执行2.3.3新建公寓型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依据《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修编)》中对于旅馆及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执行2.3.4由于改建条件的限制性及差异性,改建的各类租赁住房的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原则执行上述规定,以当地规划审批要求为准2.4配套设施2.4.1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和综合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应按照配套建设、方便使用、开放共享、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2.4.2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应结合租赁住房分类、周边地区设施实际和不同租住人群需求,并兼顾全生命周期内的适应性进行配置,具体指标符合表2.4.2的规定:23表2.4.2 租赁住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租赁住房类别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理服务设施执行标准小型商服菜市场其他商业(药店、理发店、洗衣店、金融网点等)养老设施文化设施(图书阅览、信息服务、展览展示、多功能影音厅等。
室外活动场地管理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等)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新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可统筹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工作的有关意见(市规划国土发〔2017〕376号)关于我市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京规自发〔2018〕64号)关于 加强北京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暂行意见(京住保〔2018〕14号)宿舍型租赁住房新建△△△关于发展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的意见(试行)(京建法〔2018〕11号)关于加强北京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暂行意见(京住保〔2018〕14号)改建△△△续表2.4.2租赁住房类别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综合管理服务设施执行标准小型商服菜市场其他商业(药店、理发店、洗衣店、金融网点等)养老设施文化设施(图书阅览、信息服务、展览展示、多功能影音厅等室外活动场地管理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社区服务中心等)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公寓型租赁住房新建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DB11/T 1365以栋为单位进行配套改建△注:1●应严格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要求配建的配套设施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要求选择性配建,以当地规划审批要求为准;△可不配建的配套设施项目。
2住宅型租赁住房项目中未列入表2.4.2的配套设施均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配置3住宅型租赁住房的文化设施应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要求在社区内单独配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及公寓型租赁住房的文化设施可依据租住人群特点和各项文化设施使用频度,选择单独配建或混合配建2.4.3租赁住房交通设施配套建设应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周边公共交通条件及租住人群出行需求综合确定,合理配置出租车等候点、公共停车场、班车停靠点和共享交通投放点等公共交通设施2.4.4租赁住房应配套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4.4-1的规定:表2.4.4-1 租赁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类别单位旧城地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住宅型租赁住房车位/户0.30.50.60.9宿舍型租赁住房车位/间可结合所在地周边配置的公共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公寓型租赁住房新建车位/间0.10.150.20.20改建结合所在地周边配置的公共停车场解决停车问题0.10.150.2注:1住宅型租赁住房和公寓型租赁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中包含访客车位。
2当租赁住房社区有成熟的移动互联网共享汽车出行平台支撑配套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调整机动车停车位指标3表内差别化分区范围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2租赁住房机动车停车场(库)可采用多层停车库和机械式停车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充分利用空间3 新建租赁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依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DB11/T 1455设置充电基础设施4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都应预留具备安装充电设施条件的非机动车停车点,并应符合表2.4.4-2的规定:表2.4.4-2 租赁住房配建非机动车停车点的控制指标类别控制指标住宅型租赁住房参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京政发〔2015〕7号)配置宿舍型租赁住房以栋或宿舍楼群为单位配置,20辆/10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公寓型租赁住房以栋或公寓楼群为单位配置,20辆/10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注:租赁住房非机动车停车点的布局宜靠近主要出入口,方便使用2.5住区环境2.5.1租赁住房全面实施开放式街区,采用非特殊时期开放与特殊时期封闭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应合理组织交通流线,考虑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的便利性与通达性,统筹规划租住人群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建立相应的安全标识系统。
2.5.2租赁住房住区以安全性为基本原则,倡导营造尺度适宜、功能丰富的活力交往空间,满足不同租住人群需求室外公共活动空间符合下列规定:1 新建住区宜通过综合考虑道路、景观、日照、气候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住房朝向、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的公共活动空间;改建住区宜结合完善配套设施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2 把握公共活动空间尺度,可设置一定面积的室外运动场地,增加交往空间设置,提高空间使用率;3 儿童活动场所应避开住区主要机动车道路,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具备良好的日照和通风条件;4 租赁住房住区的无障碍设计应与外部城市无障碍系统相衔接2.5.3 租赁住房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重视建筑形态和空间的整体环境效果外立面设计风格应与周边建筑协调建筑单体可通过立面造型和建筑色彩等手段增强住区环境的丰富性和识别性,形成错落有致、尺度宜人的城市景观2.5.4租赁住房住区绿化景观环境营造应坚持经济适用、安全美观、舒适宜人的基本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1 宜结合场地现状,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树木和构筑物;2 应科学配置植物群落结构,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3 植物品种选择应充分考虑本市气候和土壤条件,避免有毒、有刺品种的配置;4场地内乔木和构筑物的设置应充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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