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结构可靠性极限状态设计原则.docx
4页工程结构可靠性极限状态设计原则4. 1极限状态4. 1. 1极限状态可分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承载能力极限状态:1)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超过材料强度而破坏,或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2) 整个结构或其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3)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5) 结构因局部破坏而发生连续倒塌;6) 地基丧失承载力而破坏;7) 结构或结构构件的疲劳破坏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应认为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1) 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2) 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3) 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4)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4. 1. 2对结构的各种极限状态,均应规定明确的标志或限值4. 1. 3结构设计时应对结构的不同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或验算;当某一极限状态 的计算或验算起控制作用时,可仅对该极限状态进行计算或验算4. 2设计状况4. 2. 1工程结构设计时应区分下列设计状况:1持久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使用时的正常情况;2短暂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临时情况,包括结构施工和维修时的情况等;3偶然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出现的异常情况,包括结构遭受火灾、爆炸、撞击时的 情况等;4地震设计状况,适用于结构遭受地震时的情况,在抗震设防地区必须考虑地震设计 状况。
4. 2. 2工程结构设计时,对不同的设计状况,应采用相应的结构体系、可靠度水平、 基本变量和作用组合等4. 3极限状态设计4. 3. 1对本章第4. 2. 1条规定的四种工程结构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列极限状态 设计:1对四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2对持久设计状况,尚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3对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4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4. 3. 2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1基本组合,用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2偶然组合,用于偶然设计状况;3地震组合,用于地震设计状况4. 3. 3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可采用下列作用组合:1标准组合,宜用于不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2频遇组合,宜用于可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3准永久组合,宜用于长期效应是决定性因素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4. 3. 4对每一种作用组合,工程结构的设计均应采用其最不利的效应设计值进行4. 3. 5结构的极限状态可采用下列极限状态方程描述:g(X「\,…,X ) =0 (4. 3. 5)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X = (1,2,3...,n)——基本变量,指结构上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的 性能及几何参数等;在进行可靠度分析时,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4. 3. 6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g(Xi,X2,…,X ) >0 (4. 3. 6-1)当采用结构的作用效应和结构的抗力作为综合基本变量时,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 下列要求:R-S>0 (4. 3. 6-2)式中R 结构的抗力;S——结构的作用效应4. 3. 7结构构件的设计应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本章第4. 3. 6条的要求4. 3. 8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有条件时也可 根据附录E的规定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