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信托大晟资产应收债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pdf
13页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 1 页,共 13 页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写而成;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除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托” ) 3、受益人:是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5、信托资金(信托本金) :指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6、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本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总额 7、信托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8、信托单位: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 10,000 元信托资金对应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 9、信托计划:指“大晟资产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是受托人对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及信托收益分配等内容的安排 10、优先级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期间内或期满后,享有优先从信托财产中分配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的权利, 即信托计划期间或信托计划终止后的信托财产优先用于支付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本金及应分配收益 11、劣后级受益人:享有劣后级受益权的受益人为劣后级受益人即重庆建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桥实业” ) 12、信托文件:指《大晟资产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 《大晟资产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认购风险申明书》 13、标的应收债权:指由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债务人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 2 页,共 13 页 财政局(以下简称“大渡口财政” )的账面价值约 4.4 亿元应收债权。
14、信托单元:按信托资金募集时间先后将信托资金集合体划分为信托单元,本信托项下设立的信托单元不超过 2 个,按信托资金募集时间先后可将信托资金集合体划分为信托单元 N(N=1,2) 信托计划自信托单元 1 成立之日起成立单个信托单元项下的信托收益自该信托单元成立之日起计算,单个信托单元的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单个信托单元终止不影响信托计划的存续,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单元终止后本信托计划终止2 个信托单元总规模不低于 1.5 亿元(含) ,不超过 3.5亿元(含) 15、大晟资产:指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标的应收债权的转让方 16、建桥实业:指重庆建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大晟资产回购标的应收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二、相关方介绍 (一)重庆信托基本情况 (一)重庆信托基本情况 重庆信托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新登记的信托机构,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号码为 K0051H250000001) 公司注册资本金 24.3873 亿元。
重庆信托控、参股重庆三峡银行、西南证券、益民基金管理公司等企业,在金融信托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二)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二)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系于 2004 年 5 月 24 日根据《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重庆大晟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大渡口府发[2004] 52 号) ,由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作为唯一出资人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大渡口区委、区政府为深化大渡口投融资体制而组建的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是大渡口区主要的投融资平台,代表政府实施投融资、项目建设、资产运营和城市经营公司注册资本 40,774.77 万元 根据中共大渡口区委办公室、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投资项目业主及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渡口委办文[2006]120 号)的文件,大渡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除教委系统、卫生系统和建桥公司的项目以及八桥镇、建胜镇、跳蹬镇镇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统一由大晟资产作为业主集团公司目前拥有三家全资子公司:重庆飞腾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鑫瑞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住宅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 2013 年 2 月,大晟资产总资产合计 1,572,671 万元,净资产 643,760 万元,资产负债率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 3 页,共 13 页 59.06%。
(三)重庆建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重庆建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建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原名为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 年 7 月更名) ,是由政府投资成立的为建桥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服务的国有独资公司,直属重庆市建桥园区管委会公司注册资本金 6 亿元,主要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土地综合整治及开发、道路建设,并着力于重庆市建桥工业园的开发建设 截至2012年7月31日建桥实业资产总额1,005,356万元, 负债总额354,367万元, 净资产650,989万元,资产负债率 35.25%,实现营业收入 21,396 万元,净利润 7,214 万元 三、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信托计划名称 (一)信托计划名称 大晟资产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 1、信托目的 通过发行大晟资产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 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大晟资产持有的对重庆市大渡口区财政局账面价值约 4.4 亿元应收债权 信托期间大晟资产按约定支付回购价款回购该应收账款债权,从而实现信托收益及信托资金的退出。
信托财产的现金资产闲置期间,可用于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 2、信托计划的期限 每个信托单元的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自该信托单元成立之日起计算 3、信托规模及单位 (1)本信托计划规模不低于 1.5 亿元(含) ,不超过 3.5 亿元(含) ,以实际交付资金为准信托计划投资者分为优先级投资者、劣后级投资者,优先级投资者享有优先受益权,劣后级投资者享有劣后级受益权 (2)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年收益率为: ①认购金额 100 万元~300 万元的受益人预计年收益率为 9%(含税) ; ②认购金额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受益人预计年收益率为 9.4%(含税) ; (3)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每 10,000 元信托资金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为一份信托单位 (4)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总额÷10,000 元 (5)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10,000 元 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 4 页,共 13 页 (6)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比例=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额 (7)受益人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享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
4、信托单元 (1)信托单元的规模和期限 本信托计划按信托资金募集时间先后可将信托资金集合体划分为 2 个信托单元 ①信托单元 1 规模不超过 1.75 亿元(含) ,不低于 1.5 亿元(含) ,其中优先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不超过 1.5 亿元(含) ,不低于 1.25 亿元(含) ,由合格投资者认购;劣后级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 2,500 万元,由建桥实业认购信托单元 1 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单元 1 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信托单元 2 规模不超过 1.75 亿元(含) ,不低于 1.5 亿元(含) ,其中优先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不超过 1.5 亿元(含) ,不低于 1.25 亿元(含) ,由合格投资者认购;劣后级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 2,500 万元,由建桥实业认购信托单元 2 存续期限为 24 个月,自信托单元 2 成立之日起计算 (2)信托单元的成立 ①信托单元 1 推介期自 2013 年 5 月 6 日至 2013 年 5 月 24 日信托单元 1 推介期内,如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达到 1.5 亿元,且劣后级委托人建桥实业交付的信托资金达到 2,500 万元,则信托单元 1 推介期提前结束,该信托单元提前成立。
②信托单元 1 推介期结束,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中,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低于 1.25 亿元,或劣后级委托人建桥实业交付的信托资金低于 2,500 万元,则该信托单元不予成立 ③信托单元 2 推介期为 3 周,具体推介期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单元 1 募集情况自行确定信托单元2 推介期内,如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达到 1.5 亿元,且劣后级委托人建桥实业交付的信托资金达到 2,500 万元,则信托单元 2 推介期结束,该信托单元提前成立;若信托单元 2 推介期结束,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低于 1.25 亿元,或劣后级委托人建桥实业交付的信托资金未达到 2,500万元,则该信托单元不予成立 ④受托人在单个信托单元成立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公告信托单元成立之日,委托人已交付信托资金(或财产)的,视为其已加入信托单元 ⑤单个信托单元推介期结束,如该信托单元因故未能成立,受托人应当在推介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还该信托单元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加计自信托资金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至退还日的银行存款利息)及财产 ⑥如单个信托单元成立,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至信托单元成立之日(不含该日)产生的利息纳入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 5 页,共 13 页 5、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1)信托计划的推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为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每个信托单元的推介期限为不超过 3 周受托人有权视情况适当缩短或延长推介期推介期内,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资金 (2)信托计划推介对象 本信托计划向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合格投资者推介,其中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信托单元 1 包含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25 人)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①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3)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单元 1 成立,即信托计划成立,具体成立时间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①信托单元 1 推介期内,如优先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达到 1.5 亿元,且劣后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达到 2,500 万元,则信托单元 1 成立;信托单元 1 推介期结束,如优先投资者交付的信托资金达到 1.25 亿元(含)以上,且劣后级委托人建桥实业交付的信托资金达到 2,500 万元,则信托单元 1 成立。
②信托单元 1 推介期结束,信托单元 1 实际募集的优先受益权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