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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页CPA责任保险审计风险探析 摘要:我国现阶段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就是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中的风险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自身稳定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审计风险管理的现状,然后将CPA责任保险引入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管理中,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建议,以期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参考,并促进我国审计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关键词:审计风险审计风险管理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第一贸易大国,推动着我国境内企业规模的持续发展壮大截止到2015年12月底,全国实有企业2185.82万户(含分支机构),与此相对应的专业会计服务需求量也日益增加为满足现状,多元化的会计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般地兴起,其中以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居多各种规模的会计事务所在竞争中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如资质信誉欠缺、注册会计师规模小、个人风险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加之现代企业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变化不断开展的复杂多样的业务经营模式,客观上也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难度,给审计风险带来了很大不确定性。
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选择风险管理方式主要有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两种相比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不断增加的审计风险环境中更有优势,但作为一项分散、转嫁审计风险的管理手段,CPA责任保险要想在目前的经济体制和条款中得以彻底实施也是不太可能的本文在此经济背景下从审计风险管理角度出发,通过重点分析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审计风险管理的应用现状,并针对研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改进建议一方面可以借助审计风险管理进行审计成本控制,更好地提高成本利用率;另一方面在结合我国实际基础上借鉴英美等国的具体做法和经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机制提供了理论指导,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合法权益,对降低审计风险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我国进一步完善和发展CPA责任保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与审计风险管理 (一)可转移的审计风险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审计风险进行控制时一般通过采用风险回避、风险自担和风险转移这三种处理对策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业务处理时,相应的有一部分风险是需要自己承担的,但是注册会计师只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保证审计独立性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意见,就能对这一部分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
而有一部分审计风险也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进行转嫁分散,这部分风险称为可转移的风险风险转移就是将可转移的审计风险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以此来降低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可转移的审计风险,通常采取非保险转移和保险转移两种管理方式非保险转移,也可称为合同转移,是通过订立业务合同将风险以及与风险有关的损失向对方转移,合同中会详细标明哪些风险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哪些风险需要委托方自己承担保险转移即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将合同中规定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两种风险转移的方式有助于减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风险的压力,使其能有更多的财产资本维持会计师事务所的运营本文将对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此审计风险管理方式做重点研究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也称为CPA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过程中,因疏忽和过失行为给委托单位及其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首次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与传统的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相比,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是一种较好的分散和转嫁审计风险的管理手段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有限责任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过失进行的民事责任赔偿,不包括因注册会计师的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故意性的、与行业无关的、注会师私自承包业务等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不能预见、避免、克服的客观情况或人为导致的相关内部文件毁坏、对外担保承担的连带责任随着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的“鼓励和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多元化发展、全方位进行新业务拓展”战略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进行传统的审计业务外,也开始向税务代理、咨询业务发展这也就使其担负的社会责任愈来愈重,发生审计风险的可能性也变得愈来愈大,迫切想把一部分风险转嫁出去加之我国在《注册会计师审计标准》中对其过失认定标准做了技术性修订,这为保险公司开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的可测量性及其注会责任保费的可计量性符合了保险公司承保的要求这足以说明保险公司对于此险的承办时机已经成熟注会责任保险的出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审计风险管理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分散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增强了抗风险能力,有利于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另一方面,扩充了审计风险管理理论,优化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资金管理,推动了以审计风险成本转移和成本补偿为主体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形成。
三、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与审计风险转移管理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发展及开办现状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首次在深圳地区提出后,2000年7月14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签订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开创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先河由此,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始在全国普及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并不理想,该保险正面临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积极性低和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低的“双低”局面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低直接影响了投保率据调查,到2016年上半年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数量为7196家,选择投保的事务所不足10%,足以看出多数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对是否选择投保来分散风险持观望态度而选择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开展试点的大城市,中小城市会计师事务所仍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方式为主投保单位数量过少,承保的保险公司自然缺乏动力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险各方面都处于较低发展水平二)我国审计风险转移的管理方式存在问题以上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办现状分析,发现无论是国家政策制度上,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自身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得这一有效防范和转嫁审计风险的管理方式的价值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因此,本文对这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总结1)会计师事务所方面一是从业人员的投保意识不强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公有制为主体的计划经济时代下,我国的保险业处于完全停滞状态,直到90年代才有所起步时间上的落后也使国民整体对保险认识不深入,加上保险产品本身没有实体观念,其使用价值相对于银行证券而言差异大,因此也就造成了国民保险意识普遍淡薄当然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也不例外大型的会计师事务所潜在的审计风险更多,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分析为提高事务所知名度,一般都会选择购买保险来转嫁风险而我国目前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最多,大部分从业人员认为只需要依靠计提风险基金防范审计风险足以,投保只会增加经营成本因此对审计风险存侥幸心理,投保意识显得更加薄弱二是自担风险和转移风险划分范围模糊大量的数据显示,在我国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中能成功完成理赔的案例数量少之又少随着国家财政部对《会计法》中行政处罚规定的完善,全国各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的行政处罚风险远大于自身业务过失造成的审计风险这也就使事务所人员产生了规避行政处罚风险更重要的片面观念,更不愿为了一个低发生率的审计风险去花大成本投入。
但是,行政处罚一直处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担风险范畴内,并没有被划分到可转移风险中去这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投保规避风险的意图变弱后,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着想,在注册会计师所保障的风险范围内自然不会把风险发生率较高的行政处罚囊括其中2)保险公司方面一是宣传管理工作不充分,力度太小通过详细的调研,发现在对承保该险种的保险公司方面,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高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真正把注会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纳入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战略中,使宣传欠缺系统性和计划性对会计审计行业保险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定位不准、宣传手段单一也就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险的认知程度,认识不到在转移审计责任风险时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比传统的计提风险基金管理更有效若保险公司未对会计师事务所解释该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在进行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就会出现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双方存在重大的信息不对称,事务所人员对赔付处理原则、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等核心条款的认识可能会出现偏差,认为购买了保险就意味着经营中的任何风险都可以得到保障一旦会计师事务所出现审计过失要求赔偿却不在理赔范围内时,其会产生抵触心理,自愿投保的热情也会变低。
二是保险条款的制订有所欠缺由于保险公司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上的认识并不够全面,在单方面制订保险条款时也不可避免地会有所欠缺缺陷之一是被保险人的保障范围过窄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截至2015年6月30日,中注协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总数8331家,个人会员总数210509人,其中注册会计师100601人,非执业会员109908人有执业资格的注会师人数虽突破10万,但仍满足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会雇佣一部分还没有注册会计师证的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并不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承包范围内,但其发生审计风险的几率却更大缺陷之二是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划定太广保险条款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这种解释会让利害关系人在出现因审计报告的问题受到很小的损失时也会要求赔偿,增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索赔范围和数额,给其造成压力的同时也损害了其权益3)国家制度方面一是实施方式不够合理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属于自愿保险,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失败后可以寻求理赔的意识不强,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热情也不高,加之国家实行自愿投保的方式,使之认为投不投保都可以,直接降低了购买率。
对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保险公司而言,保费的收入是保险公司弥补日常经营管理的费用和产生利润的源泉若购买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很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就得不到分散,承保收益变少,导致保险公司的承包动力不足为增加收益,保险公司被迫采取提高保费费率或不接受风险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意向的方式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风险的投保成本变大,再一次打击了其购买热情参保单位的持续减少引起保险公司运营成本不断增高,保险公司又不积极完善该保险,久而久之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下最终形成恶性循环二是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划分不细致在2015年7月1日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中根据审计业务风险程度将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和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两类,并规定了不同的累计赔偿额限标准据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无论在经营范围、发展程度、注会师人数还是审计人员执业能力上各不相同,而仅从审计业务风险这一角度划分会计师事务所显得过于单一,也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推广 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审计风险管理的运用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面1)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与购买保险并行。
长期以来,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一直作为我国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实施使会计师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