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火用电管理安全规定.docx
2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用火、用电管理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在工作中,在厂区 范围、本单位其它辖区内,对本单位职工和为本单位建设施工人员的用火、用电 行为的管理二、用火安全管理第三条 现场进行电、气割焊等动火作业,应到新钢铁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 续,办理动火证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 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在规定的时间、 规定的地点内进行焊接第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通知 使用单位共同采取防范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 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乱放 应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符合节约;既统一,又可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永久或临时 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区严禁使用明火三、用电安全管理第六条 各种电气设备的保险丝禁止加粗或以其它金属代替。
电气设备的开 关和电线应按规定负荷装设,不得以小代大开关、插座、保险丝座等都必须装 设防护罩或防护箱第七条 电气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间距,金属外壳必须根据 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欧姆第八条 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 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临时线路必须 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树木、设备、 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 — 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潮湿、 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 所架设临时线路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 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 后,应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第九条 电气线路接头不可松动和外露低压照明灯的插销和插座应保持完 好,不得绞拧线头代替插销第十条各 种用电设备保护装置应根据设备容量大小来选择第十一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源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 携带式电 动工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
并按GB3783-83«手 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第十二条 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 损、绝缘良好、电源线一般不超过2米第十三条 各种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2、 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3、 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4、 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 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5、 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 栓第十四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 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 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 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第十五条 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首先将接地线装好 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 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 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
第十六条 禁止私自改装照明线路及随意更换与原设计不符的照明装置,严 禁在照明回路中乱接其它电气设备高温、潮湿等特殊环境的电气照明装置,应 定期检查装置的绝缘情况第十七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0.5 米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 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第十八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专职人员负责安装、维修;严禁使 用电炉;严禁擅自拉接临时电线;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第十九条 各生产、办公、生活场所的非长明式照明灯、电扇、空调、电热 水器、电脑等电器应做到人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