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机终端协议.doc
2页《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直供客户终端经销协议》补充协议《《直供客户终端经销协议直供客户终端经销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甲方: 乙方: 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直供客户终端经销协议》(以下简称为“《经销协议》 ” ,协议编号: )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经销协议》中第 3条之货款结算内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第第 1 1 条条 甲乙双方在《经销协议》中采用现款结算模式, 《经销协议》第 3 条具体约定为:“双方的结算价格以从甲方仓库出货当日的甲方公布的价格为准,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货款结算帐户,货款结算帐户以双方签定的货款结算协议为准甲方商务人员确认乙方货款全部到帐后,按照指定地点及时给乙方发货 ”现双方一致同意,货款结算在现款结算模式外,增加账期经销结算模式第第 2 2 条条 甲乙双方就账期经销结算模式约定如下:2.1 在《经销协议》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账期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账期为 天,自甲方发货之日起算2.2 乙方应在本补充协议规定的账期内足额支付货款,如延迟付款,按如下规定执行:2.2.1 每延迟一日,乙方按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偿付不解除乙方继续履行协议付款义务的职责。
《联通华盛通信有限公司直供客户终端经销协议》补充协议2.2.2 延迟付款期间,甲方有权暂停对乙方的供货2.2.3 延迟付款超过 30 天,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经销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第第 3 3 条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经销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经销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 《经销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第第 4 4 条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于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 方(章):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章):法定代表: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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