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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证据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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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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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故意杀人罪按照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属于严重暴力犯罪,无论行为处于哪一个犯罪阶段,都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㈠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害人身份、死亡原因,犯罪方法、犯罪工具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形成锁链,证据间不存在矛盾,对犯罪嫌疑人合理的辩解都查证排除㈡举证责任控方承担与构成犯罪有关的全部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主张不在犯罪现场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已的证据,控方有查证的责任㈢对犯罪主体的证明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⑴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⑵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⑴精神病鉴定;⑵证人证言,包括邻居、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⑶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证人被收买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㈣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辨认、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推定 1、勘验检查⑴对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现场遗留的血迹、足迹、车轮痕迹、指纹等证据,以证明与嫌疑人、嫌疑车辆、被害人的关系⑵对尸体勘验检查①对尸体勘验检查,以证明死亡原因、时间、致死工具、尸体位置;②对被害人的伤口、指甲、身体隐蔽部位勘验检查,提取以上部位遗留的微量物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⑶对现场遗留物勘验检查提取现场遗留物上的指纹、唾液等证据,以证明与当事人的关系⑷对凶器勘验检查,提取其上遗留的指纹、血迹等证据,以证明犯罪工具与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2、扣押书证、物证⑴扣押涉案,调取犯罪嫌疑人的通话清单、短信、空中信息、聊天记录,以证明如何预谋犯罪、是否到过犯罪现场;⑵调取犯罪嫌疑人为购买犯罪工具开通网上银行的帐号,扣押快递公司的托运单据,以证明如何预谋犯罪;⑶扣押遗留在现场的凶器、车辆等物证,以证明犯罪工具及手段;⑷扣押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物品,从现场拿走的物品,以证明其是否到过现场;⑸调取被害人的病历、抢救记录、报警记录等书证,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时间。

      3、视听资料 ⑴在杀人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应当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连续、完整,不得随意剪裁,录音录像既可以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又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⑵一些发生在公共场所、宾馆中杀人的案件,可以收集到监控资料,通过监控资料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定进入犯罪现场的嫌疑人、嫌疑车辆4、鉴定⑴对现场遗留的血液、精斑、汗液鉴定,以证明与当事人有无同一性;⑵对毒物、麻醉物、胃存物、排泄物鉴定,以确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致死物质;⑶对现场遗留的微量物证、草木花粉、气味鉴定,以证明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⑷提取无名尸体上的血液,对可能与其存在血缘关系的人做DNA鉴定,以证明他们有无血缘关系5、辨认辨认包括对尸体的辨认、犯罪现场的辨认、犯罪工具的辨认,辨认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目的是证明尸体的身份、犯罪现场、犯罪工具从司法实践看,辨认往往会发生错误,即使是证人真诚地辨认,也会发生错误,不能仅靠辨认简单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6、询问证人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相识,有无恩怨或其他利益上的冲突,以证明杀人动机、目的;⑵犯罪嫌疑人有无接受他人雇佣,接收多少佣金,事先做了哪些准备,以证明是否雇佣杀人,有无同案犯;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工具、伤害的部位、次数,是否知道被害人死亡,以证明犯罪方法、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故意;⑷同案犯的情况,在犯罪中如何分工,赃款、赃物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⑸在聚众斗殴中,冲突双方的人数,各自所处的位置,持有的凶器,打击的部位,以证明各自的责任;⑹犯罪现场有无变动,现场的物品有无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物品的名称、特征,以通过查明物品来证明嫌疑人是否到过现场。

      7、询问被害人⑴与犯罪嫌疑人是否相识、有无恩怨或其他利益冲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⑵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人数、衣着,使用的凶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工具;⑶犯罪嫌疑人在何时、何地伤害自己的,伤害的部位,自己有无反抗,犯罪嫌疑人是否受伤,逃跑方向,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8、讯问犯罪嫌疑人⑴与被害人是否相识,有无恩怨或其他利益上冲突,以证明杀人动机、目的;⑵是否受佣于他人,雇主的情况,雇主对杀人行为有无具体要求,接受他人多少佣金,以证明是否雇佣杀人、有无同案犯;⑶在杀人之前,有无踩点、跟踪被害人,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⑷凶器的名称、形状、特点,伤害的部位、次数,伤害过程中有无停顿,停顿后是否继续伤害,为何要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以证明犯罪手段及其主观心态;⑸杀人后,有无救助被害人,有无报警,有无分尸等行为,以证明其主观恶性;⑹同案犯的情况,在犯罪中如何分工,犯罪后如何潜逃,何人提供潜逃经费,以证明主犯、从犯9、推定⑴犯罪嫌疑人反复伤害被害人身体的致命部位,推定其意图杀人;⑵交通肇事后,犯罪嫌疑人多次倒车辗压被害人,推定其故意杀人㈤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书、公安网上的资料、证人证言。

      2、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证言、证人证言3、对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后果是否特别严重的证明,证据主要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4、对杀人动机、目的的证明,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5、对犯罪后有无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公安机关的记录、证人证言㈥补强证明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控方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有:⑴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⑵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受到他人指使的;⑶看守所的体检记录,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伤痕是以前就有的2、当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时,控方补强证明,证据包括:⑴其他人证言,证明被害人、证人受到犯罪嫌疑人家属威胁或收买;⑵录音录像,证明证人、被害人当初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合法性3、犯罪嫌疑人主张是正当防卫,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⑴证人证言,证明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条件;⑵书证、短信、通话清单,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有预谋地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属于防卫挑拨 ㈦案例2006年7月17日,某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在苏虞公路上发现一具男尸侦查人员在现场走访时获知:17日凌晨2:30时左右,有人发现现场位置有火光,停有一辆汽车。

      侦查人员初步判断该时间为抛尸、焚尸时间,专案组迅速调取苏虞公路上的监控资料从2000多车辆中筛选出可疑车辆——牌号苏K8G559的红色车,该车于当日凌晨2时22分经过北桥监控点,至2时49分经过王庄监控点,用时近27分钟,车辆正常行驶用时在16分钟左右,而该车高速行驶却多用了10分钟经调查机动车信息,查明该车主为扬州人王小松经调查,王小松在上海开“黑车”,结合证人提供被害人随身物品等情况,尸体与王小松极为相似在上海,经访问目击证人得知7月16日夜10时许,两名男子上了王小松的车,此后王失踪在上海警方协助下,专案组调阅上海市道路监控系统,发现7月17日凌晨0时10分,苏K8G559从上海嘉定区安亭卡口驶出,监控抓拍到驾驶员的清晰图像,但不是王小松据此判断,驾驶该车人员有重大嫌疑在获得嫌疑人照片后,专案组确定以车找人、从人到案的侦破思路7月18日,专案组调取江阴大桥高速公路的监控资料,发现7月17日凌晨3时32分,有一辆红色车进入江阴大桥,后沿京沪高速往北行驶,该车车内挂件特征与被劫车吻合收费人员反映,车上两名男子曾打听“徐州怎么走”根据该车在江阴大桥缴费时使用的高速公路信息卡,发现该车在7月17日上午7时33分在徐州潘塘收费站下高速,通过调取潘塘收费站监控资料,发现该车车号为苏K8G559。

      7月20日下午,徐州警方反馈,在徐州秦洪桥收费站监控资料中发现被劫车在7月17日上午8时通过该站专案组循线追踪,在山东微山县韩庄收费站、微山湖二级坝收费站均发现被劫车辆通过在山东济宁、鱼台警方配合下,于7月22日将犯罪嫌疑人刘玉强、马家云抓获归案,二人交代了在上海劫车杀人、半路抛尸、焚尸的经过 证明参考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参见故意杀人罪)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⑴勘验检查对抛尸、焚尸地点勘验检查①提取现场遗留的足迹、点火物等物证,以证明犯罪行为;②对被害人的衣服、遗留物勘验检查,以证明被害人的身份;③对被害人尸体勘验检查,以证明死亡时间、原因、方法,被害人的身份;④对现场遗留物勘验检查,提取遗留物上的指纹、DNA等证据,以证明是何人所留对被害人车辆勘验检查①提取车辆上遗留的血迹、指纹等证据,以证明乘坐该车的人员;②提取遗留在车辆上的凶器,以证明犯罪工具;③提取车内装饰物,通过对装饰物的辨认,以证明车辆的所有人对犯罪工具勘验检查提取其上遗留的指纹、血液,以证明与当事人的关系⑵扣押书证、物证①扣押犯罪嫌疑人,调取其通话清单、短信,以证明如何预谋犯罪;②调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空中信息,以证明其运动轨迹是否一致;③扣押凶器、被害人车辆,以证明犯罪行为、非法占有。

      ⑵调取监控资料①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时进入高速公路,何时离开高速公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嫌疑车辆;②扣押高速公路的交费单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程及方向;③调取城市卡口的监控录像,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何时乘坐被害人的车辆⑶辨认①让证人辨认拍摄的犯罪嫌疑人头像,以证明是否为租车人;②让证人辨认现场的遗留物品,以证明是否为被害人所有;③让犯罪嫌疑人辨认杀人凶器,以证明犯罪工具⑷鉴定对提取的血液、指纹鉴定,以证明与当事人有无同一性⑸询问证人①何时、何地发现被害人尸体的、当时尸体的位置、现场是否受到破坏、是否报警,以证明如何发现犯罪的,是否第一现场;②犯罪嫌疑人何时、何地搭乘被害人车辆,被害人车辆的型号、牌照,被害人的年龄、性别,以证明被害人、被害车辆等情况;③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衣着、人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⑹讯问犯罪嫌疑人①与被害人是否相识、有无恩怨或其他利益冲突,以证明杀人目的、动机;②同案犯人数,各自情况,包括性别、年龄、姓名等,联系方式,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③何时、何地乘坐被害人的车辆,让被害人驾车到何处,如何诱骗被害人离开上海的,以证明如何预谋犯罪的;④被害人性别、年龄、衣着,车辆型号、牌照,何时、何地将被害人杀害的,以证明被害人、犯罪后果;⑤在犯罪中如何分工、配合的,如何特色被害人,使用何种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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