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doc
4页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冀人发字[1997]3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知 识和技能得到增新、补充、扩展和加深,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 业技术水平和创造能力,推动我省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 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是继续教育工作法制化、制度化 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基本 情况、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综合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三条继续教育证书是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重要手 段,是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也是专业技 术人员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资料第四条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对象是全省企事业单位 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登记内容第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内容主要有:学习时间、学习内容、 学习形式、考核(考试)成绩第六条 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 按学时计算每45分钟为一学时,每天以8学时标准换算赴外 地或出国学习的旅途时间不应计算在内第七条学习内容是指各单位根据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的具 体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实际内容包括 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工作技能知识、 现代管理知识、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学习形式是指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方式,包括 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业务技术考察,接受 电视、广播、函授、刊授等远距离教育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等第九条 考核(考试)成绩可按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 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凡领取结业证书的,应注明结 业证书号第三章登记办法及验证第「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持施教机构发 给的学习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 管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上管部门要依据 学习证明,把学习的时间、内容、形式、成绩等记入继续教育证 书,并由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笫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 履行登记手续证书填写力求简明准确,文字工整发现弄虚作 假现象,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以确保证书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登 记工作的严肃性第丁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由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 门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每年验证一次,具休时间口行确定 省人事厅负责抽验第十四条验证部门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所记 载的内容,了解所学业务知识及考核考试成绩,检查继续教育时 间完成情况,对完成规定任务的,在证书验证登记栏中注上'‘完 成”字样,未完成的,注上“未完成”字样。
同时,由验证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第四章证书管理第十五条 各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市直、县(区)、乡镇企事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综合管理第十六条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第十七条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由各市人事 局、省直各部门及经主管厅局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第十八条证书分别由各市人事局和省直各部门加盖钢印, 统一编号后,发给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笫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持有的继续教育证书应予妥善保 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报告,说明 理由,申请补发第二I•条 证书登记满后,可中请续发,新、门证书编号应 当一致原证书由本人保存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市、省直各部门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人事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 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