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doc
6页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并建立 了证人作证保护机制,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权力,这无疑是有 进步意义的但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仅是赋予法院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对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方面的作用显然有限,要真 正落实证人当庭作证,还需要检察机关改变观念促使证人出庭作证,需要 法官改变传统书面审理模式,需要公民提高作证义务意识关键词】证人出庭必要性;证人作证义务;关键证人出庭;强制出 庭作证随着科技的发展,实物证据已经取代言词证据成为了新的“证据之 王”,但是各种各样的言辞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依然是发现案件事实, 尽可能的还原案件发生时场景的重要材料,成为许多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 定罪量刑的根据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出庭作证,而不是以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 性1)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直接原则是指,各诉讼主体必须亲自到庭,并且从精神上和体力上自始至终参与审判全过程它要求参与制作案件的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法庭审判应该 尽可能的采用原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法官在直接审理过程中,直 接调查所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所有的审判 活动都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法庭判决只能以言词陈述形式调查 的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 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对抗制诉讼的基本思路就是“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法官通 过控诉方和辩护方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发现案件事实这其中重要 的一环就是控辩双方对对•方证人的交叉询问,有学者称交叉询问是英美法 系发现的最好的案件事实发现机制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经 常不出庭作证,而是以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这样,交叉询问就无法进行 了,辩护人如果对检察机关宣读的证言有异议要求当面询问对方证人,而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法院又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证人最后可 能还是没有出庭作证3) 是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关于程序公正最通俗的表达就是,“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 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对方的询问,不仅仅是发现案 件真实的需要,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程序公正要求程序公开,不公 开就没有办法获得公众的信任同样,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法院的证言同样 会遭受诉讼对方的质疑和猜测,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其证言的真 实性显然要大打折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下文将作详细的分析1) 司法工作人员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态度法官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法官应当尽可能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以查 明案件真相,为什么在我国法官在对待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上也会采取消 极的态度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应该是处于效率的考虑一方面,在我国, 律师普遍缺乏专业的交叉询问的技巧,如果证人出庭作证,“所以法官会 认为让证人出庭接受对方律师询问与自己询问证人其实没有多大的区别 也就是说,法官认为让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发现案件真实没有多大意义另 一方面,要求证人出庭接受交又询问相对于使用书而证言,是一项高投 入的审判工作2)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与国外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法律的规定显得有些矛盾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京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 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两条规定很严密,前一条规定了证人资格,后 一条规定了证人必须到庭作证,并要接受询问和发问但是刑事诉讼法第 157条乂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 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 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3)公民缺乏作证意识,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不力缺乏义务意识是一个方面,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现行法律对证人 的保护不力,对证人的保护大多属于事后保护措施,这样的保护显然不能 让证人放心大胆的出庭作证目前,由于社会风气不正,是非观念扭曲, 证人出庭作证后,其自身及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金随时都有受到侵害的 可能比如人身受到威胁、打击、财产被毁等,使证人不愿或不敢出庭作 证刑诉法上仅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简单规定而无健全的保障机 制,不足以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三、对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规定的评析2012年通过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进步明显的法律,它对我国司法 事件中很多突出的问题都给出了回应同样,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 证率低,被告人辩护权辩护权得不到落实的问题也仍然存在一)新《刑事诉讼法》的进步之处(1)明确了强制证人出庭的适用范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 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疽虽然此 条看似对证人必须出庭的情形要求的过于严格,但是这却是符合我国汽前 实际的规定。
如果盲目要求所有的案子所有的证人都出庭作证,是没有必 要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也要追求效率如前所述,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人具有作证的义务,但对于 证人应以何种方式作证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 也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和法律责任加以规制这种“有义务,无责任”的 立法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即便是法院认为应当出庭的证人,在接到出庭通 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妨害了对案件 真实情况的查明,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对 证人不出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3)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加强了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对于证人而言,如果不能够认识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是不可 推卸的责任,那么确实是没有多少证人愿意出庭作证的,因为出庭作证对 于证人个人而言确实是一件吃亏不讨好的事情,尤其在我国法律对证人保 护和补偿不力的情况下二)新《刑事诉讼法》的不足之处(1) 未能明确界定证人拒绝出庭时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出庭的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但对于一般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其先前的书面证言效力并未予 以规定那么证人不出庭作证时,其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呢,这不免 让人产生疑惑。
2) 在决定是否强制证人出庭的问题上,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里,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有这样一 句话“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也就是说,是否强制证人出庭 作证,法院有最后的决定权赋予法院决定权本来没有问题,但是对于法院决定不让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控辩双方对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应该有救 济的权利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控辩双方对书 而证言有异议的案件的证人能够出庭作证,接受询问,真正查清事实3)证人保护问题这次修改后的新法对于证人保护的问题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有几 个方面可以进一步的加强首先,提供保护的案件范围不明确对于危害 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 公安司法机关具有采取特定保护措施的义务其次,受保护人员范围过于 狭窄新法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对证人或被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提 供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仅仅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 胞兄弟姐妹,这一范围似乎过于狭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