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doc
3页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统一吋间最长,国力最强盛的国家之一,为保证其社会与经济的长 足发展,推进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以身份、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唐朝 沿袭前朝传统,采取以法律、习俗、礼数等数种规范共同调整的方式一、身份(一)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活动,亨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但基于唐朝是等级社会这一事实,其民事主体要依类别和社会分层1) 皇帝是传统中国的最高统治者和代表者,是特殊的民事主体无论 是在身份、物权,还是婚姻、家庭、继承上,皇帝都不同于一般的主体, 享有各种特权从法理上看,唐代皇帝亦承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名义上是国家土地的所有人2) 贵族与官僚是继皇帝之后的又一类特殊民事主体依唐令的规定,贵族与官僚可依爵位和官品上下分等所有贵族、官僚依律可享有“议”、“请”、“减”、"赎”、“当”、“免”的特权,在衣、食、住、行、 婚、丧、祭以及继承等民事行为上,贵族与官僚各按其品级享有不同规 格的权利,不得僭越,尤其是不许平民僭越在最重要的物质资源土地 的分配和处分上,贵族与官僚的民事法律特权相对平民极为显著。
3) 国家实际上也以主体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可以朝廷和官府的名义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多类财物,包括土地、水源、森林、矿藏、文物 和其他无主财产例如,唐代的公廨田、垦地、官舍等法律上都归国家 所有4) 民在唐代有良贱之分,平民即是法律上的良民,其主体为广大的自 耕农和中小庶族,独立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也是其组成部分平民是唐代 民事权利的主体,占唐代人口的绝大多数他们的民事权利在履行法定 义务的前提下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可以自由、独立地参与各种民事 活动,法律严禁买卖良人,维护其人格尊严依唐律,平民有独立的人 格,对任何人无人身依附关系,但对国家负有纳税、服役、征防的义务平民中的工商阶层佼之士农仍受歧视,法律规定种种限制,在农、 食、住、行、婚、丧等方面的权利受到抑制,但在税收上却重于农民, 土地分配上少于农民但在单纯地以财产交换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中, 一般情况下良民都处于同等的地位二) 民事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 指向的对彖从实际生活出发,唐代民事权利客体,可以粗分为物、 人(奴婢)和行为三类1)物:传统中国法和习惯通常称动产为物、财或财物,不动产为 产、业或产业。
动产属于私人时,称为私财或私物;属于国家时,称 为官财或官物综称动产与不动产时,通用财产,有时也用“物”之 字样唐律上的动产种类繁多,包括钱财、杂物、衣饰、畜产和奴婢 之类不动产有土地及其附着物土地依其主体不同,别有王田、官 田、寺田、庙出、祭田、私田等;又因其用途、种类不同,而有各种 名称土地上的附着物有两种情况,一是附着于土地而为从物,如草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木果实、工作物及矿物等;一是独立为不动产物权的标的物,如房屋、 邸店、碾础等3)行为: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行为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 履行义务的活动行为主要是债权关系的客体,有“给”、“做”、 “提供”三种形式,涉及的契约类型分别有买卖、承揽、运送和保管 等唐朝社会分层中有一个最复杂的部分,就是贱民贱民总体上不 能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又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有的接近良民,有 的只是民事权利的客体,还有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状态依唐代律令 和习惯,贱民分为官、私两种在官贱民中,奴婢的地位最低,唐律 视同"畜产”,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其余官贱民依次由权利客体向权 利主体递进,其中杂户、太常音声人地位最高私贱民中的部曲(妻、 客女、随身)虽与奴婢同为家仆,对其主人有人身依附关系,但部曲根 据不同资财,可与良人通婚,这是奴婢所不能的。
然而,良人之女若嫁 与部曲为部曲妻,也成贱民二、 所有权唐初实行均出制,即根据农民身份、职业、年龄、身体状况、家中地位、当地土地 情况分别授予不同数量出地所授土地根据授予依据不同,分为永业出、口分出、赐田 等永业田的耕种所得,一部分交付国家赋税,剩下的部分归农民自己所有,死后永业 皿不用交给国家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出售永业田,但是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可以出卖 永业田口分田也是为农民种植所用,但死后要交给国家官府还规定非符合法定条件 不允许通过买卖方式转让土地所有权唐律的完善不仅仅在于对土地的所有权的完善,还有在特定情况下对一些物品所有 权的确定和保护1. 地下埋藏物.唐律规定,地下埋藏物原则上属于土地所有人所有,但若由他人发 现该埋藏物,则埋藏物市发现人与土地所有人共同所有但若发现有文物价值的 古董,则要上交官府,由官府支付一定报酬2. 遗失物财物所有人遗失其财物后仍有对其财物的所有权捡拾到该物品的人必 须将物品送交官府,由官府张贴告示,通知失主认领满一年无人认领的物品收 为官府所有若捡拾到该物品的人五H内未将物品送到官府,则非法侵犯该物品 的所有权,视为犯罪3. 漂流物若有人将江河中漂流物堆放于岸上,阻止了物品漂流,通报官府,并标 明收集情况供失主认领,因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原主认领时就应支付认领竹木 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奖赏收集者。
若三十口无人认领,则所有物品归收集者所有4. 山野之中自生、无主之物唐律规定了一种“加功所有”的原则,山野之中无主 之物由对其实施收集性劳动者所有三、 婚姻制度唐朝婚姻制度在《唐律•户婚》中做出明确规定,主要体现了三大原则一) “尊尊”家长制男女婚配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卑幼婚娶从尊长,违者要 处以杖刑;子女婚配由祖父母、父母主婚这是封建家长制在婚姻上的表现另外,父 母丧死或父母被囚时婚娶要处杖以上刑罚,子女孝道体现了儒家“亲亲尊尊”的“礼治” 主张二) 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结婚方面:男子可娶一妻多妾,女子只可 嫁一夫,妻妾不得随意离开丈夫;女方悔婚,“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而“男家自悔浅谈唐朝部分民事法律者,不坐,不追聘财”离婚方面:丈夫可以"七出” Z条(即无子、淫決、不事舅姑、 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休妻;夫妻双方的离婚方式还有“义绝”(即夫妻双方亲属 I'可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双方恩断义绝,由 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条件明显对夫家有利三)封建阶级等级森严首先,妻妾地位分明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处以徒刑 其次,良贱不婚,官民不婚。
监临娶所监临女”、“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与良人 为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唐朝以夫权为核心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专制性,对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方进 行了严格的人身朿缚,这与我国现代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形成鲜 明对比不过,唐朝婚姻制中也出现了进步性规定如:禁止“同姓为婚”,禁止重婚和 强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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