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doc
5页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舞弊处罚办法(试行) 为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学风建设,倡导诚信教育,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违纪、舞弊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考试违纪处罚第一条 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 (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三)在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四)考试结束的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卷或答卷而擅自离开考场第二条 下列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一)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 (二)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经劝阻后不改第三条 下列严重违纪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一)有第二条的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和考生; (二)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教务管理人员。
二、考试作弊处罚 第四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七)论文抄袭,经教育不改; (九)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第五条 有下列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判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 (一)闭卷考试,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者携带具有发放、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二)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三)窥视、抄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互对答案、传递答案; (五)互打暗号、手势的合谋作弊; (六)利用上厕所之机,或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给他人传递与该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八)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 (九)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提供试题答案;(十)阅卷教师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评试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试卷,并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为抄袭等行为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作弊情形之一者,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二)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作弊; (三)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 (四)偷盗试卷;(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七)故意损害考试设施的 三、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舞弊现象,监考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当场指令违纪当事人写出书面认识和检查,并扣押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和物证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填写《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登记表》 ,报送考务办公室,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经学院授权,由系、室组织的考试,若出现学生违纪舞弊行为,考生所在的教学单位应立即召开行政会议进行研究,于 24小时内对学生的违纪、舞弊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附物证、旁证及考生陈述材料一并送交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收到《四川文理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登记表》和事实核查、认定材料及教学单位处理意见后,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核查,并在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定性 第十一条 在处理学生违纪、舞弊事件,做出处分决议前,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听取考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对分别给予“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教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两个工作日内签批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对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在三日内送交考生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教学单位应将处分决定书返还教务处,学院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书张贴在公示栏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六条 凡监考教师、教学单位主管教学负责人未按规定上报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意见者,教务处或相关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处理者,将按《四川文理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 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与原规定有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