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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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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明
  • 文档编号:160891497
  • 上传时间: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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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制度 1、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开具的处方,由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销售人员调配完毕核对无误后应在处方上签全名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如门店药师不在岗,有店长指定人员审核签字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用抄方单抄写处方,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 2、如遇无处方顾客,仔细询问患者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方可调配,并让顾客在患者处签字留档处方病因病种必须正规书写疾病诊断名称 3、处方药当天销售必须当天抄写完成,如遇检查处方抄写未完成或签字不完整的,视同无处方销售,处罚店长100元药师签字字迹必须一致,如发现字迹不一致的,处罚店长100元处方必须按处方药销售明细抄写,如抄写与电脑或实货不符的,处罚店长100元店长应追究相关责任人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处方保存5年备查 5、对违反该规定造成纠纷或投诉的,查明原因,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店长及当事人进行处罚 处方药销售流程 1、顾客进店要求购买处方药,首先询问顾客有无处方,对有处方的顾客,从顾客处接受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开据的处方。

      2、接到处方的营业员,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用药方法、药物配伍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后,让另一营业员进行核对处方,对药名、含量、用法、用量等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 4、发药完毕后,药师(药师不在岗的门店由店长指定人员)及发药人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方留存五年 5、如询问顾客后无处方,应详细询问病史及相关用药情况,确定患者长期应用该药后,让患者亲自在抄方单签字后发药发药给顾客后,并详细交待服药方法,注意事项和答复询问等并告知顾客下次必须凭处方购药 6、抄方单应规范书写,严禁出现超量、配伍禁忌及药味重复等情况,抄方单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审核人处签字笔迹一致疾病诊断应书写病种名称 7、处方药销售当日必须书写完处方,及时装订,处方留存5年 处方药销售xx-08-14 11:24 | #2楼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xx-08-14 22:56 | #3楼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 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 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5、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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