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口加工区、物料园区、保税区及区外法规运作面比较表.doc
6页1 出口加工區、物流園區、保稅區及區外法規運作面比較表 出口加工區 保稅物流園區 保稅區 區外 功能 加工出口出口加工區內企業從境 外進口或從境內采購 原材料、零 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經加 工、裝配后複出口製成品,包括來 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兩種方式;區內 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 口貿易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 (一)存儲進出口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 關手續貨物﹔(二)對所存貨物開展流 通性簡單加工和增值服務﹔(三)進出 口貿易,包括轉口貿易﹔(四)國際採 購、分銷和配送﹔(五)國際中 轉﹔(六)檢測、維修﹔(七)商品展 示﹔(八)經海關批准的其他國際物流 業務 保稅區主要開展對外貿易、轉 口貿易、倉儲、出口加工、金 融服務、國際商品展銷、商業 零售、國際運輸及其他業務 企業進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輔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 簡稱料件) ,經加工或者裝配後, 將製成品複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 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指自產品加 工貿易 稅收政策 1.區內企業加工、生產的貨物和應 稅勞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2.生產性企業所得稅率 15﹪(史芳 銘) 企業所得稅率 15﹪(依物流園區優惠規 定同保稅區) 1.保稅區內應稅勞務沒有免稅優 惠。
2. 對保稅區內從事加工出 口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 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計征企 業所得稅 (史芳銘) 1. 對按照規定進口時先徵收稅款的, 待加工成品出口後,海關根據核定 的實際加工複出口的數量退還已徵 收的稅款;加工貿易項下的出口産 品屬於應當徵收出口關稅的,海關 按照有關規定徵收出口關稅 2.2008.01.01 起企業所得稅率 25﹪ 退稅政策 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 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 理報關手續,並簽發出口退稅報關 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 進口貨物,可暫時不交納進口 關稅存入保稅區的保稅倉庫, 再出口時不需繳納出口稅,但 使用國內原料,須產品實際出口後 才可辦理退稅2 單(出口退稅專用) 進入大陸境內市場則必須繳納 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 貨物離境後才可辦理退稅 成品內銷 政策 出口加工區出區深加工結轉貨物應 當全部加工復出口,對確有特殊原 因需要內銷或者轉用於生產內銷產 品的,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按照 國家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出口加工 區與區外境內之間的貨物貿易,視 同一般進出口貿易;內銷貨物由購 買方按進口完稅 內銷時徵稅 內銷時徵稅 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或者成品因 故轉爲內銷的,海關憑主管部門准 予內銷的有效批准文件,對保稅進 口料件依法徵收稅款並加征緩稅利 息;內銷貨物一律按成品中所含進 口原材料徵稅。
管理方式 海關監管的特殊封閉區域;卡口式 24 小時服務監管 卡口、圍網隔離設施、視頻監控系統及 其他海關監管所需的設施實行 24 小時 監管 區內企業應當與海關實行電子 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 換;保稅區圍網管理,8 小時工 作制 加工貿易企業需要實施聯網監管的, 可以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根 據聯網企業報送備案的資料建立電 子底帳,對聯網企業實施電子底帳 管理;8 小時工作制 審批手續 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 加工貿易銀行保証金台賬製度,海 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 理;審批手續簡化為一個環節 不實施保證金台帳,海關對園區與境外 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備案製管理 海關對區內加工企業進料加工、 來料加工業務,不實行加工貿 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管委 會審批合同之備案,監管方式 同區外 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 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 實施保證金台帳制度,合同備案須 經外經委、海關、外匯局、稅務、 銀行等環節 監管模式 區內企業從事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 園區企業應當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區內企業應當與海關實行電子 海關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加工貿3 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海 關不實行《加工貿易手冊》管理, 而是使用電子帳冊備案制度;實行 計算機聯網管理的企業可以通過網 絡辦理結轉手續。
計算機管理系統,提供供海關查閱數據 的終端設備,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証方式 和數據標準與海關進行聯網 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 換;口岸清關或轉關 易企業進行核查;實施【登記手冊】 管理 通關模式 一次報關,一次審單,一次查驗; 全封閉、卡口式 24 小時服務監管 境外貨物到港後,園區企業(或者其代 理人)可以先憑艙單將貨物直接運至園 區,再憑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向園區主管 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通關方式同區外 貨物進出口採異地報關或轉關運輸 方式 監管手段 海關對進、出加工區貨物的備案、 報關、查驗、放行、核銷手續應在 區內辦理;電腦聯網 實行電子賬冊監管制度和計算機聯網管 理制度 監管方式同區外(部分電腦聯 網) 經營企業應當持加工貿易手冊、加 工貿易進出口貨物專用報關單等有 關單證辦理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 關手續 深加工結 轉 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可以採用“分 批送貨、集中報關”的方式辦理結 轉手續;加工區內企業可以與其他 加工區、保稅區的加工貿易企業或 倉儲企業以及其他區域加工貿易企 業從事深加工結轉業務 園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在轉讓、轉 移後向海關辦理報核手續 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 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 人應當就 轉讓、轉移事項向海 關備案;深加工結轉方式同區 外。
保稅區內的轉口貨物可以 在區內倉庫或者區內其他場所 進行分級、挑選、刷貼標誌、 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 工 經營企業進口加工貿易貨物,可以 從境外或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 稅倉庫進口,也可以通過深加工結 轉方式轉入;區外加工貿易企業間、 區外加工貿易企業與保稅區企業可 以從事深加工結轉 合同變更 直接可以辦理 可以直接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 合同變更方式同區外 同合同備案審批手續4 核銷管理 區內企業自從事出口加工業務或倉 儲業務之日起,每半年向主管海關 辦理一次核銷手續 每年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核庫手續,核 庫,是指經企業申請,由海關盤查企業 實際庫存,並對海關及企業電子賬冊進、 出、轉、存的數據進行比對確認的行為 核銷管理方式同區外 加工貿易經營企業加工複出口或者 辦理內銷等海關手續後,憑規定單 證向海關申請解除監管,海關經審 查、核查屬實且符合有關法律、行 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辦理解 除監管手續的行爲;逐本核銷,每 份手冊核銷 60 天 進口生產 設備及零 組件 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 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 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 稅 下列貨物、物品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 予以辦理免稅手續:(一)園區的基礎 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設備、物資 等﹔(二)園區企業為開展業務所需的 機器、裝卸設備、倉儲設施、管理設備 及其維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 具﹔(三)園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經營 主體和園區企業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 品。
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 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及其所需的維修零配件,生產 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 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 免稅 符合產業導向鼓勵類設備等免稅, 其餘徵稅 原料進口 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要進 境的原材料、零部件、無器件、包 裝物料及消耗材料全額保稅 下列貨物從境外進入園區,海關予以辦 理保稅手續:(一)園區企業為開展業 務所需的貨物及其包裝物料﹔(二)加 工貿易進口貨物﹔(三)轉口貿易貨 物﹔(四)外商暫存貨物﹔(五)供應 國際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維修用 料件保稅,取消銀行保證金台 帳,實施海關稽查制度;(一) 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 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 建物資,予以 免稅 ;(二) 區內企業自用的生產、管理設 保稅料件使用手冊及銀行保證金台 帳管理,及進出口報關制度逐項 審批,電子和人工審單,逐本手冊 核銷5 零配件﹔(六)進口寄售貨物﹔(七) 進境檢測、維修貨物及其零配件﹔(八) 供看樣訂貨的展覽品、樣品﹔(九)未 辦結海關手續的一般貿易貨物﹔(十) 經海關批准的其他進境貨物 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一般 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申 報手續。
備和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 及其所需的維 修零配件,生產 用燃料,建設生產廠房、倉儲 設施所需的物資、設備,予以 免稅;(三)保稅區行政管理 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管理設備 和辦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維修 零 配 件,予以免稅;(四)區內 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 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 物件,予 以保稅 配額、許 可證管理 不作價進口設備進入出口加工區, 免領進口許可証件,由海關監管, 在合同期滿后退運出境;除國家另 有規定外,不需要配額許可證;屬 于進出口配額許可証管理的商品, 海關憑有效証件驗放 園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 出口許可証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規、 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 的外, 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管 理 進口料件屬於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 規定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向海關提 交進口許可證件;配額、許可證管 理 國內採購 視同出口,海關簽發出口退稅單 區外貨物運入園區視同出口,由園區企 業或者區外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 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出口申報手續屬於 應當征收出口關稅的商品,海關按照有 貨物離境後才可辦理退稅 免、抵、退稅,不可扣抵額管理6 關規定征收出口關稅﹔屬於許可証件管 理的商品,應當同時向海關出具有效的 出口許可証件,但法律、行政法規、規 章另有規定在出境申報環節提交出口許 可証件的除外。
區內保稅 料件轉讓 原材料和半成品可在區內自由轉讓、 交易 園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園區企業轉 讓、轉移貨物時應當將貨物的具體品名、 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進行電子 數據備案,並在轉讓、轉移後向海關辦 理報核手續 保稅區內的貨物可以在區內企 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 人應當就轉讓、轉移事項向海 關備案 保稅料件轉內銷要補稅 加工複出 口 加工後出口的產品免征增值稅 從園區運往境外的貨物,除法律、行政 法規另有規定外,免征出口關稅 免征增值稅 增值稅先徵後退 料件核銷 每半年辦理一次核銷,每本手冊核 銷 園區企業自開展業務之日起,應當每年 向園區主管海關辦理報核手續園區主 管海關應當自受理報核申請之日起 30 日 內予以核庫企業有關賬冊、原始數據 應當自核庫結束之日起至少保留 3 年 每本手冊核銷 經營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進 口料件加工複出口,並自加工貿易 手冊項下最後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 工貿易手冊到期之日起 30 日內向 海關報核;每本手冊核銷 外匯核銷 不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不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不辦理外匯核銷手續 出口核銷單管理,差額核銷或全額 收付匯管理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園區、保稅港區及其他特殊監管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