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苓案1.ppt
22页案例一:齐玉苓案,,1、法院,,2:当事人,1.齐玉苓:受害人 2.陈晓琪 侵权人 3.陈克政 4.腾州市第八中学 5.滕州市教育局 过错方 6.济宁商业学校,,,3:案情1,齐玉苓和陈晓琪原同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而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同年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但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被陈晓琪领走3:案情2,陈晓琪以齐玉苓的名义到济宁市商业学校报到就读1993年毕业后,陈晓琪继续以齐玉苓的名义被分配到中国银行滕州市支行工作 1999年齐玉苓以陈晓琪及有关学校和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4.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16万元经济损失包括: 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5万元; 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 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1000元; 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6000元; 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2000元; 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5.一审判决1,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晓琪停止对原告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 二、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齐玉苓赔礼道歉; 三、原告齐玉苓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5元,由被告陈晓琪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对此负连带责任;,5.一审判决2,四、原告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 000元,由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各负担5 000元,被告济宁商校负担15 000元,被告滕州八中负担6 000元,被告滕州教委负担4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五、鉴定费400元,由被告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各负担200元; 六、驳回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6.二审请求,请求二审法院判令: 1、陈晓琪赔偿因其侵犯本人姓名权而给本人造成的精神损失5万元; 2、各被上诉人赔偿因共同侵犯本人受教育的权利(即上中专权益及相关权益),而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6万元和精神损失35万元12.二审1,请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存在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解释: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释〔2001〕25号),13.二审2,一、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 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 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4.二审3,四、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费后计算,自1993年 8月计算至陈晓琪停止使用齐玉苓姓名时止;其中1993年8月至2001年8月,共计41 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齐玉苓精神损害费50 000元; 六、驳回上诉人齐玉苓的其他诉讼请求。
15.诉讼费征收标准1,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16.诉讼费征收标准2,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17.诉讼费征收标准3,(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第六条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18.司法解释的疑问,解释: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释〔2001〕25号) 疑问:为何侵犯了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却 承担民事责任?,19.司法解释背后的法理1,宪法典 民法规范 行政法规范 宪法规范 刑法规范,,,,,,,,,20.司法解释背后的法理2,1.民法规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纠纷 2.刑法规范:规定犯罪与刑罚的规范 3.行政法规范 :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纠纷 4.齐玉苓与陈晓琪间的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所以承担民事责任 5.在中国宪法是母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规范,宪法可以对国家、公民和社会组织发生直接效力,,,21.一般的法理,1.宪法是公法 2.宪法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只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发生效力 4.公民一般不能违反宪法,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
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经济庭副庭长、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 他是1949年以来中国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2010年1月19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