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x
16页资料来源:来自本人网络整理!祝您工作顺利!2021年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中国面对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城市、边疆区域中心城市,而经济的兴旺是有赖于合理的城市规划的,那么你知道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是什么吗?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盼望对大家有关心!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十届人大会第8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会第28次会议批准;202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会第2次会议修订,2021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那么、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建立用地规划管理、建立工程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施行的监视检查、法律责任、附那么7章6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南宁市人大会公布的《南宁市城市建立管理的假设干规定》予以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当施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制定和施行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展各项建立,必需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立和进展需要实行规划掌握的区域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详细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立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指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并实行建立工程选址看法书、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制度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建立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进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进步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立,必需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施行 县人民政府依据全市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施行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背城市规划的行为进展检举和控告 其次章 第八条 南宁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具体规划三个阶段,其余建制镇的规划分总体规划、具体规划两个阶段 具体规划包括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含城市设计) 第九条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指定的县域内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区和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或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同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南宁市城市市区内重要地段、重要道路两侧、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立工程以及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具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具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公顷以内的修建性具体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建立单位托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应的设计条件编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开拓的各类开发区,必需编制分区规划和具体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施行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对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展部分调整,必需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进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根据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进展 城市分区规划、具体规划的变更,必需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根底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供应规划根底资料。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应当列入本级财政年度方案 第十三条 市、县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各项建立用地必需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法功能区选址定点严格掌握在城市根底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支配新建、迁建工程;制止在大路沿线分散支配建立工程 第十五条 建立单位或者个人在用法土地时,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转变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转变的,必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国有土地用法权出让方案的制定国有土地用法权出让合同必需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具体规划供应的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场等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用法权转让合同必需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 国有土地用法权受让者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用地等专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转变用处。
制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筑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打算必需迁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另行支配 第十九条 建立单位在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和河道等公共用地两侧用法土地进展建立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肯定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撤除其地面建(构)筑物后,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立 其次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展采矿、采沙、取土、填占水域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施行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其次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法土地的,用法者应当根据规定申请临时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 临时用地必需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处用法,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筑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立用地用法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用法的,必需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用法期满或国家建立需要时由用法者无条件撤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退复原土地全部者或用法者。
其次十二条 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规定申请建立工程选址看法书和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 (一)新建、迁建单位或个人需要用法土地的; (二)原址扩建需要用法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三)需要转变原有土地用法性质的; (四)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三条 依据国家根本建立程序的规定,需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的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报批时应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看法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讨论报告的,方案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工程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前,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立工程的选址看法 其次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展建立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需按以下程序办理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 (一)建立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立工程的有关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立用地规划定点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单位或个人供应的文件资料齐全后,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作出批复批准的,支配建立用地,并经规定程序报批后,核定建立工程的详细位置和界限,供应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立单位或个人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在6个月内按规定报送建立用地的规划平面布置图。
建立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工作日20天内核发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立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 (四)建立单位或个人凭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一年内未申请用地,又未申请延期的,已获得的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自行失效 其次十五条 参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用法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获得土地用法权的,凭土地用法出让合同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 其次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立用地按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办理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需在批准的村镇建立用地范围内支配建立 第四章 其次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依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用法性质和详细条件,以阳台、雨蓬、踏步等突出局部为准,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绿化和敷设管线等用法后退的详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在南宁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中规定。
其次十八条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其次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立工程,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立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立、同时交付用法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要求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以下建立工程,应当根据规定申请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工程; (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 (三)文物爱护单位的大修工程及转变原有外貌或者构造体系或者根本平面布局的装修工程; (四)需要变动主体承重构造的建筑大修工程; (五)沿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工程; (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装修工程; (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八)依法应当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按以下程序申领: (一)建立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