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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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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大米
  • 文档编号:381309971
  • 上传时间: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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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应在学校党委和基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团委、分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基层党委、基层团委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必要程序之一,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  第三条 推荐采取答辩制、公示制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推荐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具有我校在读学籍的共青团员和我校在职教职工团员(非团员教职工由党团组织和群众直接推荐)  第五条 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且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学习目的明确,上一学期必修课程学习成绩在本班排名前40% 且合格以上。

      研究生参照以上条件执行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推荐:  1.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者;  2.在我校“三下”活动中表现突出并获得校级比赛二等奖以上者;  3.在省级级以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4.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七条 凡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处分以及专业课程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学院通报批评、处分以及专业课程不合格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八条 每次“推优”人数原则上是所在团支部申请入党人数的20%左右  第三章 培养教育  第九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章》,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还要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统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团支部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表》,并提出培养意见  第四章 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培训与动员基层党委要在“推优”前对分团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员、班主任任进行培训与动员;分团委组织召开团支部以上团干部会议,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党团会议精神,安排“推优”工作  第十二条 民主推荐在员、班主任的指导下,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团员到会人数达到80%以上方可开会)推荐程序为:  (一)团支部书记向全体团员传达上级党团会议精神、通报团员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情况、讲明推荐要求等  (二)入党申请人分别向团员大会作思想、学习、工作汇报并答辩  (三)工作人员发放推荐票  (四)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五)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统票、公布结果得票数超过参会团员人数二分之一者,为“推优”对象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校团委副书记、委员,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也可由校团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也可由院团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参加推荐大会的人员分别为校(院)团委、学生会全体人员程序为:  (一)校(院)团委书记向校(院)团委、学生会全体人员传达党团会议精神、讲明推荐要求等。

        (二)入党申请人分别向校(院)团委、学生会全体人员作思想、学习、工作汇报并答辩  (三)工作人员发放推荐票  (四)参会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五)工作人员进行计票、统票、公布结果得票数超过参会团员人数二分之一者,为“推优”对象候选人,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组织审定团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公示情况以及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优”意见,分团委审定分团委审定同意后,团支部将“推优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分团委备案、一份交党支部、一份留存本团支部  分团委应及时将各团支部的“推优”汇总表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和基层党委  第十五条 推荐纪律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取消被推荐人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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