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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办理户口手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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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办理户口手续第一篇:《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2022-05-02 09:18 第一节 户籍登记管理 办理户口事项的根本规定 第一条 遵照“一个窗口”原那么,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协作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 其次条 各户籍窗口单位对外办公时间应以分局为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将《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监视等市局要求上墙的内容在各窗口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第三条 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需指定专职民警在户籍窗口受理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户口询问业务,其他民警不得办理对属于审批户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为群众申办户口联络人,负责对户口办理进度进展全程跟踪,并对申报人询问刚好予以答复 第四条 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马上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其次次办成;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缘由,做好说明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本钱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

      第五条 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 〔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诞生登记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诞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 〔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第七条 应遵照以下状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 〔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相同;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相同;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五〕新生婴儿在申报诞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诞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八条 办理诞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手续要件: 〔一〕诞生医学证明。

      凭诞生医院打印的原始《诞生医学证明》;对持手写原始《诞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诞生医院出具的手写状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诞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对《诞生医学证明》丧失,96年1月1日以后诞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诞生医学证明》和原诞生记录复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诞生的,凭原诞生医院签发的诞生《诊断证明》和原诞生记录复印件; 〔二〕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 对于符合办理诞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依据《诞生医学证明》内容及本人实际状况,完成系统登记工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码; 〔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交申办人审核签字; 〔三〕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 〔五〕留存《诞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份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 〔六〕退还申办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与申办人; 〔七〕将《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死亡注销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死亡注销申报,应予受理: 〔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户主、亲属、监护人等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部门申报死亡注销事宜 第十一条 办理死亡注销应审验以下手续要件: 〔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对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提交《遗体火化证》、《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对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户主、家属或监护人提交死亡注销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对符合办理死亡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注销人口系统中死者的人口数据,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户内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工程; 〔二〕在《居民户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面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死者配偶“婚姻状况”等工程;对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重新打印后出具; 〔三〕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四〕留存死者《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按月份装订保管,年终汇总成册; 〔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 〔六〕社区民警参照“户口变动清单”撤下死者《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表上记录死亡时间,并遵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长期、妥当保存。

      市内户口迁移 第十三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内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申请,应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在本市同等地区之间将户口迁移至现住地; 〔三〕符合本市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四〕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户口迁移是指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二区三县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 第十四条 受理民警应依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移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书面申请;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商品房、房改购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于公产房、企业产住房及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凡属于投靠的,凭移入户《居民户口簿》、移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面证明其中: 1、对属于夫妻投靠的,还需凭《结婚证》; 2、对属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独生子女证》、《诞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对属于〔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子女与孙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对涉及中小学招生入学迁移或投靠的,应重点审查房产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4、对投靠亲朋好友或空挂户口的,应严格限制。

      对确有困难、理由充分的,还需凭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系统内人口数据迁移操作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遵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与本人或申办人核对户口工程登记内容是否正确对不相同的,应据实变更;对空项的,应马上采集补充; 〔三〕对因办理户口迁移导致移入户户内成员之间“与户主关系”改变的,移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迁移后马上变更; 〔四〕完成户口迁移系统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并交与本人或申办人审核签字;群众确认后,在移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移出户《居民户口簿》中办理移出注销手续对移入户运用已加盖“空白”图章《居民户口簿》的,应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在剩余“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空白”图章,收回原 《居民户口簿》,并将新《居民户口簿》编号录入系统; 〔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手续材料。

      第十六条 迁出地公安机关应遵照以下程序完成户口移出手续: 〔一〕凭变动清单撤下移出人员原常表,注明移往地址,并交档案室遵照时间和地址为序妥当保存; 〔二〕对因户口迁移移出户“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及《居民户口簿》工程变更事宜 户口迁往市外 第十七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户口迁往市外申请,应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将户口迁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对非本人申办的,应供应迁移人授权托付证明 第十八条 受理民警应依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涉及招生的,供应《录用通知书》; 〔四〕毕业安排的,供应《派遣证》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 〔五〕托付他人代办的,供应托付人授权托付证明及被托付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人口系统数据迁出注销操作; 〔二〕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参军、出国〔境〕定居、失踪注销的,不打印《户口迁移证》; 其次篇:《天津市办理户口政策》 天津市办理户口政策 〔发布时间:2022-03-10〕 1、不满一周岁新生婴儿申报诞生登记 〔1〕申办条件:父或母在津具有常住户口 〔2〕手续要求:由父、母或监护人凭婴儿《诞生医学证明》、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2、死亡注销 〔1〕申办条件:公民在津具有常住户口并且死亡 〔2〕手续要求:凭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凭死者亲属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3、迁往市外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在市外具备落户条件 〔2〕手续要求:凡迁出本市的,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迁证》或大中专院校的《录用通知书》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4、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搬家迁移 〔1〕申办条件:在津具有常住户口,移入地具备落户条件。

      〔2〕手续要求:凭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屋全部权证明(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正面照片1张〔14周岁以上的,含14周岁〕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5、本市各区之间及两区三县之间结婚迁移 〔1〕申办条件:结婚双方在津具有常住户口 〔2〕手续要求: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办理 〔3〕审批流程:当场办理 6、公民入伍注销户口 〔1〕申办条件:公民参军入伍或被军事院校录用 〔2〕手续要求:凭武装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被军事院校录用的,凭《录用通知书》、居民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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