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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出国境事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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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417016
  • 上传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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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师出国境事务教师出国境事务因公临时出国办理程序因公临时出国办理程序一、 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拟出国(境)日期前 2 个月)1. 教师出国/境审批表(校园网国际合作处主网页“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2. 个人情况表(自填签证表无需提交,校园网国际合作处主网页“相关下载”栏目下载) ;3.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校园网国际合作处主网页“相关下载”栏目下载,电子版发至 cufeygcg@) ;4. 身份证复印件(2 份) ;5. 邀请信原件、复印件(3 份)及翻译件a.启动审批程序时可先提供邀请函复印件或件,办理签证时需要提供原件;b.申请在外时间一定与邀请信上邀请的时间相符;c.合格的邀请信必须写在印有邀请单位抬头、地址、、等内容的信笺纸(公函纸)上,内容一般包括:出访单位、出访人姓名、性别、职务、出访目的、停留时间、费用情况、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和亲笔签名;6. 日程(3 份,包括日期、地点、活动,需详细至每日上、下午,出发日期、抵达日期都包括在内) ;7. 参加外单位组团的无需交邀请信,但另须提交:任务通知书(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 、征求意见函(原件 1 份、复印件 2 份) 、任务批件(复印件3 份) 。

      其中任务通知书、征求意见函抬头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8. 出国/境经费支付证明;9. 照片a.护照照片(到具有因公护照照相权限的照相馆,如:学校小南门照相馆或海陆天图片 社(海淀区知春路 17 号北航南门,:82321640)b.签证照片 1-2 张 (美国签证照的尺寸为 2×2 英寸(大约为 50 毫米×50 毫米)正方形,头像居于正中,白底彩色照片,交纸质版美国签证照片的同时还需将电子版发至 cufeygcg@, 其他国家签证照片为 2 寸、正面免冠露双耳、白色背景彩色近照即可)10. 签证表(如需代填,填写个人情况表)11. 部分国家还需机票订单、旅馆订单、保险等12. 除学校组团外,其它团组预付护照、签证费、代办费,预付款根据出访国家/地区而不同备注:1-8 项在向学校报送审批时提交到国际合作处,9-12 项可推迟 3 个工作日提交到国际合处二、审批1.校内审批: 国际合作处将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制作报表,由主管处领导核批,主管校长审批并签发2.公示:在校内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3.北京市外事办公室审批(约需 5 个工作日):国际合作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北京市外事办公室审批,办理任务批件/任务确认件。

      三、办理因公护照及签证国际合作处向北京市外事办公室申请代办因公护照及签证,届时需要出访个人及团组积极配合办理各项手续办理因公护照需 4 个工作日,办理签证所需时间因国家而不同,约 15 个工作日) 四、外汇申请核批 如需办理外汇,出访个人及团组根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中目的国的标准填写《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 五、交总结报告、因公护照 1. 出访的个人及团组在出访结束后 7 日内将公务普通护照交国际合作处集中保管 2. 出访的个人及团组在出访结束后 15 日内将《出国(境)访问总结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国际合作处,国际合作处信箱: cufeygcg@六、 报销 (回国后 1 个月内办理) 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中央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中央财经大学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提高效率, 更好地促进我校国际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外交部、教育部、北京市 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员工短期(3 个月以内)因公出国(境)的 管 理工作。

      第三条 凡出访人员以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利用工作时间或本单位经费赴出国 (境)外从事相关活动的,纳入因公出访范围二、审批程序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规定,科学制定出访计划, 切实提高出访效益各单位须在每年 10 月 15 日之前将下一年因公出访 计划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作为遵照执行的依据对没有 报送计划的计划外团组原则上要加以控制申报出国(境)培训任务的 单位还需通过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北京市外国专家局提 交申请立项 第二条 办理因公出国(境)人员任务审批 出国(境)任务计划获得批准后,出访人员在执行任务前,须填写《中 央财经大学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 ,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并报分管外 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我校不具备外事审批权,所有因公出访团组只有通过学校审批后,由国 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北京市外事办公室(北京市台办) 或教育部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后,方可办理出理 因公出访签证(签注)手续三、任务审批管理 第四条 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所有出访活动 要围绕出访任务展开,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一致。

      杜绝无实质性内容的访问活动;按照出访任务组团,杜绝安排与 出访任务无关人员“搭车”出访 第五条 严格控制出国团组规模,由学校组团的,除培训团组外,每个团组不超 过 6 人(含翻译人员) ,不得拆分团组造成“团外团”现象 第六条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 3 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步出机场的除 外,下同) ,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 12 天出访 2 国不超过 10 天,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具体出访天数以上级主 管部门批件为准 第七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 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在外时间一般不少于 21 天,在 1 国内完成, 人员总数应控制在 25 人以内不得参加背景复杂、专题敏感或效果不好 的项目 第八条 出访人员不得擅自延长出访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访路线,严禁以各种 名义前往未报批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 国家,不得擅自离开团组 第九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 且 1 篇论文一般只能由 1~2 人参会 第十条 65 岁以上人员申请因公出国(境) ,需附学校医院的健康证明和家属意 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没有留出足够办理因公出访手续时间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 会、培训班等出国(境)任务; (三)由外单位牵头组织、各单位分别申报,但预算费用超过国家财政部 规定标准的; (四)申请者个人支付出国(境)费用的; (五)拟陪同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访的家属; (六)非在职人员; (七)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人员; (八)同一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时出访; (九)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 5 年; (十)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患有严重疾病和 70 岁以上人员四、跨地区跨行业(双跨)团组管理 第十二条我校无权组织双跨团组,校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 出国(境)团组第十三条参加双跨组团的我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填写 参团报名表报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外事 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本校参加双跨团组,不得受理无出访来访外事 审批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和组团通知,不得受理指定具体人选的征 求意见函。

      五、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因公出访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专项预算管理出访团组应严格根据工 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制定出访计划,不得超支出访经费,不得挪用其他 预算资金各单位在申报出访计划时,须提交团组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出访费用标准安排在外期间的食宿和交通科学 合理安排出访路线,原则上每次出访应在同一大洲选择出访国家,尽 量购买优惠机票,最大限度降低国际旅费尽量减少租车类城市间交 通费,确需租车的,费用不得超过同城机票的价格不得核报与公务 无关的开支和预算外费用 第十七条财务处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 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 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 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 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 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因公出国(境)由外方提供资助的,若外方提供的资助标准已超过国 家财政部规定的相应标准,均不得再从学校经费中支付费用六、证件管理 第十九条出访的个人及团组在出访结束后 7 日内将公务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 交国际合作处集中保管。

      第二十条 出访的个人及团组在出访结束后 15 日内将《出国(境)访问总结报告》 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七、外事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指定工作能力强、富有 经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对出国团组成 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 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因公出国(境)人员在访问考察、 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等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 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境 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出访团组在外遇到突发情况时,要及时通过学校国际合作处及 时向北京市外办汇报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要牵头做好出访团组的政策指导、 计划制定、综合协调、出访手续等工作;组织部、人事处要做好出访 人员的备案工作;财务处要加强外事经费的预、决算管理;纪监检查 处要严格开展出访团组的纪律检查工作各部门协同合作,加强对短 期因公出访团组的监督管理。

      对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 内容、路线和日程出访,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出访 费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涉事单位及责任人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籍教师事务外籍教师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 胡锦涛2012 年 6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3 年 7 月 1 日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 签 证第二节 入境出境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 停留居留第二节 永久居留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 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 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 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 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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