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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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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09902761
  • 上传时间: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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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珠海经济特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设施 第三章服务供给 第四章医养结合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一)纳入特困供养的老年人,根据身体机能状况,可 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因病住院期间,还可享受相应的住 院护理补贴;(二)未入住养老机构的特困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 难家庭中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以及其他高龄、失能老年人, 可按失能程度享受政府提供的居家上门服务;(三)特殊困难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可享受定期探 访关爱服务;(四)纳入特困供养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可 享受适老化改造补贴有条件的区,可将保障人群拓展至最低生活保障、最低 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老年人第二十二条【分层供给】市、区政府应当推动镇街居 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和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多 层次、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承担全日托养、日间照料、 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功 能,指导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管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承担为周边居家老年人提供 日间托管、助餐配餐、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上门等服 务,并承接镇街委托的本区域老年人台账清单管理、特殊困 难老年人探访、家庭照护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设立经营性居家养老服务机 构,应当在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设立公益性居 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社会组织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 关办理登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开 展服务,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人员,明确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 布,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 其赡养人、扶养人订立服务协议,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 内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建立服务档案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家政 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 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探访服务】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探访制 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建立辖区 内特殊困难老年人台账清单,每月对辖区内特殊困难老年人 的生活状况进行探访第二十五条【珠港澳合作】市、区政府应当逐步推动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持有居住证的澳门、香港籍常住 老年人享受我市基本养老服务,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 领域标准交流合作,鼓励开展团体标准示范点建设。

      第四章医养结合-10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服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 服务:(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 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开展自救和自我保健 等健康指导;(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家庭病床服务,为签约老年 人提供慢性病连续处方服务,实施慢性病跟踪防治管理,为 经能力评估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和家庭病床等 服务;(三)为老年人优先提供就诊和转诊的绿色通道服务;(四)在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提供医疗服 务第二十七条【医养融合】市、区政府应当促进基层医 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 社区服务机构在设施设备、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 支持在养老服务用房依法开设医务室、医疗服务点或护理 站;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为居 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推动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转诊与合作,构建养老、医 疗、照护、康复、安宁疗护等服务相互衔接补充的一体化服 务模式第二十八条【长期照护】市、区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居 家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为经评估需要长期照顾的失-11 -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根据国家统 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第五章服务保障第二十九条【资金保障】市、区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 服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级留成用于社会福利的 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于支持 发展养老服务本级留成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安排一定资 金用于扩大老年人体育设施供给第三十条【人才保障】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居家养老 基层服务队伍建设,根据辖区内户籍老年人数量,结合各区 实际,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为镇街配备居家养老 服务人员,开展老年人底数摸排、政策宣讲、服务咨询、方 案定制、服务跟踪等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扶持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 员职业技能评价和激励制度,鼓励养老服务人员参加技能培 训,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 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鼓励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 程,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实训基地和实习站点第三十一条【奖补激励】市、区政府应当聚焦养老服 务领域队伍建设、医养结合、运营管理等重点领域,按照国 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奖补扶持制度,结合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果,对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或者部-12 - 分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补扶 持支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 展,促进居家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奖补扶持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 制定第三十二条【家庭支持】市、区政府应当为失能老年 人家庭照护者定期提供免费护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家庭 照护能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 提供“喘息服务”支持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 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 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第三十三条【标准化建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导落实养老 服务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制 定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的团体标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质量评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 老服务机构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13 - 估制度,每年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组织,对居家养 老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购买服务、奖补资金 发放等的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五条【联合监管】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 的联合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运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咨询投诉机制,依托市 区两级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和热线,依法受理并处理有关 居家养老服务咨询、投诉,并将结果告知咨询人、投诉人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 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 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 相关部门依职责处理第三十六条【信用监管】市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红 黑名单制度,实施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对有不良信 用记录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 导;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侵害老年人权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辖区民政部门责令改 正,予以警告;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14 -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养老设施及用地管理】未按照规划要求 进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 限期建设,逾期仍未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 以罚款罚款的数额按照应建公共配套设施工程面积与住宅 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乘积的二倍计算。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家养老 服务用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罚款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 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 制情节严重的,抄送相关招标单位依法取消其相应投标资 格并予以公告第三十九条【骗取财政资助】养老服务组织或者个人 骗取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补贴、补助、奖励等资金的,由 所辖区及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 励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相关用语定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5 -(一)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 务的房屋或者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镇街居家养老综合服 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长者饭堂等三)特困老年人是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 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人。

      四)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是指经济困难的失能、 重残、高龄、孤寡、空巢、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 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中的老年人,以及特困人员、 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特殊困难老 年人(群体)属于基本养老服务范畴内重点优先保障的服 务对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不同服务范畴享受不同保障 待遇,各地可根据实际拓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对象范围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是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者 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第四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 施行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 的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 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 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 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市场化服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 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第四条【基本原则】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 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 保障基本、普惠为主、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原 则。

      第五条【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缴代购、日 间托管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健 康咨询、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家庭适老化改造、辅具租赁等适老化支持服务; (五)知识讲座、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文体娱乐服务;(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和人民调解等法律保 障服务七)其他涉及居家养老的服务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居家 养老服务工作,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的财政统筹和经费保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培育规 范养老服务产业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实 施本条例,并做好相关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第七条【部门和团体职责】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 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 督和管理各级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 居家养老服务业务指导、政策宣传、督导评估、人员培训等 工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提请市政 府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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