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资企业政策探析.pdf
4页北京党史(2010.2)新 中 国 成 立 初 期 的 外 资 企 业 政 策 探 析□王晓明自新中国成立至1952年,为适应政治、经济和外交重建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对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在华最终命运产生了深远影响一、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制定这些政策的动因首先, 新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政策是历史地形成的,是新民主主义政治、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它最终服务于新中国国家重建的需要 一方面,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 中国共产党一直要建立一个反帝反封建的政权 外资在华企业向来被认为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一部分,其被清除出中国是必然的 另一方面,新中国关于劳工、就业、工会、福利等一系列政策,对外资在华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这些政策是针对所有企业而言, 而对外资企业在华的生存提出了挑战, 这种影响甚至比外交因素更为持久和广泛 其次, 外国对华政策制约着新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政策 新中国直接处理外资企业的政策均是源于与有关国家在外交关系上的变化 如朝鲜战争就是加速了新中国对外资在华企业的处理工作 在处理外资企业的基本原则上,“应当区别企业所属国家,首先以美国在华企业为主要对象。
”在处理外资企业的基本方针中,要密切结合国内外形势与政策、有关国家对中国的态度 如果把新中国的行政政策理解成主动的,那么,这种与外交密切相关的政策则在很大程度上带有被动反应的意味第三,新中国国情要求政策带有策略因素 一方面体现在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政策的微妙变化上为恢复经济,发展私营企业,中国共产党一改没收外资在华企业的态度,劝慰这些企业留下来,并承诺在新政权下它们可以继续合法经营 这就涉及到了“人质帝国主义理论”②另一方面新中国对各国在华企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则是一种外交上的策略,即所谓的“曲线国有化”策略③正是这种灵活性,使得新中国的对外资在华企业的政策显得很有策略性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新中国关于外资企业的政策基调的两个因素———政策宣示④和“曲线国有化”,二者一明一暗,相互交织贯穿于新中国对外资在华企业政策过程的始终二、新中国对外资企业的间接政策及其影响解放战争期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 新中国对外资企业持有暂时保留的态度1949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 指出:“我们对于一切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和私人的在华经济特权、 工商企业和投资,均不给以正式的承认,但在目前也不要忙于去做有关禁止、收回或没收的表示。
”⑤可见,中国共产党对靠特权建立的外资企业的政策是非常谨慎的解放战争胜利后, 新中国明确提出对外资企业的保护态度1949年4月,解放军过江南下,进入了外资企业密集的地区2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要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在刚刚解放的地区,“帝国主义直接经营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依然存在”,“我们必须分别先后缓急,给予正当解决 ”对于外资企业,“可以让它们暂时存在, 由我们加以监督和管制,以待我们在全国胜利以后再去解决 对于普通外侨,则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加侵犯⑥后来,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也强调“我们反对的只是帝国主义制度及其反对中国人民的阴谋诡计 ”⑦虽然外资企业从中国撤资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但中国的这些政策宣示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这些政策“对紧张不安的工业家和商人来说起到了一种镇静剂的作用” 在国内国外两种因素的共同学术论坛16BEIJINGDANGSHI北京党史(2010.2)作用下,部分外资在华企业才保留了下来如果要为新中国的政策定一个基调, 我们可以选取刚刚提到的两个因素, 即中国的政策宣示和所谓的“曲线国有化”。
二者相互交织贯穿于中国的政策当中 下文所讨论的各项政策,都可以体现这两个因素所反映出来的基本思路第一,新中国将外资在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经济管理计划中, 在税收、劳工、福利、就业政策等方面,与中国私营企业甚至公营、合作社企业同等对待 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经营环境, 其在旧中国凭借不平等条约获得的种种特权随着新的国家机器的建立而消失1950年1月31日,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要求统一全国税收 其中明确规定,“外侨及其所经营之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照章纳税 ”“外侨”是与外国的官方机构、外交官员相对而言,是指在中国从事经济、文化等事业的非官方的外国人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克服盲目生产,调整产销关系,逐渐走向计划经济,政府得于必要时制定某些重要商品的产销计划, 公私企业均应遵照执行 ”很明显,私营企业是要走向计划经济的,而且 什 么 是 “必 要 的 时 候 ”,哪 些 属 于“重要商品”,条例中并没有作说明 这就在实际上使得中国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灵活采取各种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措施 外资企业将面临着一个如何适应经营环境巨大变化的问题。
第二,有关劳工、工会、保险等法令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工人的地位和福利待遇, 外资企业则陷入不断的劳资纠纷中,生产经营成本大大提高 工人地位的提高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结果1950年4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 商会议的指示》,强调在私营企业中必须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组织,赋予了劳资协商会议巨大的权力 它可以协商企业的订立集体合同、企业的生产经营、职工解雇、职工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福利、人事变更、企业安全卫生及职工疾病伤亡残疾、 女工生育待遇等诸多事项 还规定企业重大措施必须经过工会有关人员和全体职工同意才得实行6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则进一步从法律上确认了工会和工人的地位 根据这一法律,工会获得了代表工人与资方进行集体交涉的权力 这实际上使得工会有了足够的权力对企业的各项活动进行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大大提高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 规定,“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 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行政方或资方负担 交工会办理”,企业“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3%, 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工人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与救济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补助费及生育补助费,资方均支付一定的费用 另外还有有关丧葬补助、亲属抚恤、退休、养老补助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对于习惯了西方经营思维的外资企业来说, 是不可想象的 它们的困境进一步加重第三,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相关规定,更加促成了外资在华企业的锐减1952年7月,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规定“某些企业即令一时发生困难, 也应该从积极发展生产和营业中来克服本身的困难,不得从解雇职工上想办法,以保障职工利益,避免增加失业 ”对于多出的职工,企业均应采取包下来的政策, 发给原工资并计入企业成本之内,不得解雇 而且企业还必须对这些富余人员进行培训,以备企业扩大时使用,或听候国家统一调配即使转业,也必须将劳动力随资本同时转移 坚决贯彻八小时至十小时工作制, 坚决制止企图解雇职工或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歇业,擅自停工、停薪、停火者实际上,当时的外资企业确实已是困难重重,而现在又面临关闭、解雇职工等方面的严格限制,外资企业不得不从其海外机构或总部调入大量资金到中国,以支付实际上没有任何工作的员工的工资。
正是工会和这些员工的存在, 使得外资在华企业经常面临严重的劳资纠纷 中国员工由于有政府的支持,处于上风 外资在华企业的处境日益被动和艰难,最后不得不主动无偿撤出除却上述法律法规,还有一些行业性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等,对外国在华企业的活动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以上所述政策虽不是专门针对外资在华企业,但新中国在执行过程中的策略性使得它们对这些企业来说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如果我们把这些政策看作是法律性的、主动的,带有浓厚经济色彩的,对外资在华企业的影响是间接的, 则可以认为下文将要归纳的政策是属于行政性的、被动的,带有浓厚政治、外交色彩的,对外资在华企业的影响是直接的三、新中国对外资企业的直接政策及其影响急剧变化的国际环境,尤其是朝鲜战争的爆发,促使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制订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政策 但进程依然缓慢, 很大程度上受到外国尤其是美、英对华政策的促动 从这个意义上讲,新中国对外资企业的政策也是外交政策的一部分, 至少两者是相互关联的 不管是大陆学者注意到的新中国对美、英政策的报复,还是海外学者的所谓“人质帝国学术论坛17北京党史(2010.2)主义”理论,都属于这个范畴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不仅继承和发展历来对外资企业的政策, 而且制定了针对性的政策。
新中国刚刚成立,美国采取了政治上不承认、经济上封锁禁运、军事上包围的政策,尤其在朝鲜战争爆发后1950年11月5日,针对国际环境压力,外交部向全国各地发出 《关于外资企业处理办法的初步意见》,明确提出要处理外国在华企业,其主要内容是:(一)区别外资企业所属国家,首先应以美国在华企业为主要对象, 对英资及其他外资企业也要加强管制使之适应中国的需要 (二)凡与中国国防有关及对中国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而处理后对中国有利无害或害多利少者,首先予以处理;尚对中国经济有利或利多害少者,可较缓处理,但也应加强管制三)对首先处理的外资企业,视情况按军事管制,全面接管及没收之程序加以处理 对公用事业首先实行军事管制;对码头、仓库等根据需要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必要时可分别征用;对石油业之存油应尽量征购,以便疏散保管;根据形势发展和中国之需要,必要时对美资石油业及其他企业设备实行接管 (四)银行、保险、进出口业及轮船业,可较缓处理 (五)处理外资企业应有公开的法律依据⑧这是新中国成立后, 中国共产党和政务院第一次明确提出对外资企业的政策 从这个初步意见来看,所有外国企业均要加以处理,只是时间迟早不同 处理的重点,是以美在华企业为主要对象;处理的方式,有军事管制、全面接管、没收及征用等;处理的步骤,根据外资企业的国别和类型,以及形势发展和中国的需要,分别缓急。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利用朝鲜战争带来的有利机会,首先清理了美国在华的外资企业1950年12月15日,针对美国的对华禁运封锁,中财委提出了7项 对策,要求重新审视与美国的贸易往来,考虑出口新方式,减少风险⑨中央迅速作出反应,开始着手处理以美国在华企业为重点的外资企业 针对美国的敌视行动,1950年12月28日,周恩来发布《政务院关于管制美国在华财产冻结美国在华存款的命令》,提出要加以管制并清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之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的一切财产; 即行冻结境内所有银行的一切美国公私存款,等等 中美关系的恶化,促使新中国加速清理美国在华的企业和资产, 使美国在华企业早早地结束了命运该命令发布后,各地均迅速予以执行 美国在中国的财产大约有1.3亿至2亿美元(码头、仓库未计入),被冻结的约有2000—3000万美元 《人民日报》当时发表社论, 号召一切爱国的人民,“热烈地起来拥护这个措施,并努力实现这个措施,把美帝国主义在我国经济上文化上的侵略势力加以澈底清除”⑩与此同时, 政务院又加强了对美国侨民及在华企业的资金管制 随后,中共中央对如何处理美在华财产作出了具体的指示5月15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指示》, 规定了对美在华企业财产的四项处理原则, 即分别轻重缓急采取征用、代管、征购、管制。
輥輯訛此时方针已很明确,对帝国主义尤其是美国在华企业必须处理,但要逐步进行,而不是立即全部清理 要分别先后缓急予以解决 到1952年底,已处理的美国企业,加上在1950年底前 已歇业的企业,占美国在华企业总资产的94.5% 至此,对美国企业大体清理完毕 到1953年,美国在华企业已处理的有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