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有关标准.docx
20页基本信息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局批准部门: 实施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1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J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主编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 行业标准,编号CJJ1-90,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市政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暂行标准(道路工程)》CJJ1—81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城镇道路桥梁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归口 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市市政工程局负责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口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适应市政工程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 验办法和评定标准,以提高山政道路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市政道路工程的 质量管理工作,特制定木标准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有特殊 要求的市政道路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工业厂区内的 市政道路工程,城市市区范围外的远郊区及县(旗)的市政道路工程,可参 照本标准执行第1.0.3条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标准有规定者, 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执行第1.0.4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中其它有关的技术要求,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编辑本段第二章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第2. 0.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 等级第2. 0.2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应按以下要求划分:一、 工序: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等二、 部位:市政道路工程不宜划分部位,但也可按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三、 单位工程:市政道路工程中的独立核算项H,应是一个单位工程采用分期单独核 算的同一市政道路工程,应是若干个单位工程第2. 0.3条 检验评定必须经外观项H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允许偏差 项戸的检验第2.0.4条 进行抽样检验时,应使抽样取点能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凡 检验范围为长度者,应按规定间距抽样选取较大偏差点;其它则可在规定范 围内选取较大偏差点)第2. 0.5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应按工序、部位及单位工 程三级进行,当该工程不划分部位吋,可按工序、单位工程两级进行。
其评 定标准的主要依据为合格率:一、 工序:合格: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合格”1•主要检查项H (在项H栏列有△者)的合格率应达到100%;2•非主要检查项戸的合格率均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 具最人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大偏差超过允许 偏差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优良:符合下列要求者应评为“优良”1•符合合格标准的条件2•全部检查项H合格率的平均值,应达到85%二、 部位:合格:所有工序合格,则该部位应评为“合格”优良:在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全部工序检查项H合格率的平均值达到 85%,则该部位应评为“优良”(在评定部位吋,模板工序不参加评定)三、 单位工程:合格:所有部位的工序均为合格,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合格” 优良:在评定合格的基础上,全部部位(工序)检验项H合格率的平均 值达到85%,则该单位工程应评为“优良” o第2. 0.6条 工序的质量如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及吋进行处理返工 重做的工程,应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加固补强后改变结构外形成造成永久 缺陷(但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工程,一律不得评为优良第2. 0.7条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 工序交接检验。
在施工班组口检互检的基础上,由检验人员(专职 或兼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评定工序质量等级,填写表2.0.7—1二、 部位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工序交接的基础上进行部位交接检验, 评定部位质量等级,填写表2.0. 7 — 2三、 单位工程交接检验检验人员在部位或工序交接检验的基础上进行 单位工程交接检验,评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填写表2. 0. 7-3o编辑本段第三章路基第一节土方第3. 1. 1条填土经碾斥夯实后不得有翻浆、“弹簧”现象 第3.1.2条 填土中不得含有淤泥、腐植土及有机物质等第3. 1.3条 路基土方床实度标准应符合表3. 1. 3-K表3. 1. 3-2的规第二节石方第3. 2. 1条 上边坡必须稳定,严禁有松石、险石第3. 2.2条 路基石方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 2. 2的规定第三节路床第3.3.1条 路床不得有翻浆、弹簧、起皮、波浪、积水等现象 第3. 3.2条 用12〜15t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第3. 3.3条 路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 3. 3的规定第四节路肩第3. 4. 1条 肩线必须直顺,表而必须平整,不得有阻水现象 第3.4.2条 路肩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五节边沟、边坡第3. 5.1条边坡必须平整、坚实、稳定、严禁贴坡第3. 5.2条 边沟上口线应整齐、直顺,沟底应平整,边沟排水应畅通第3. 5.3条土质、石质边沟、边坡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 5.3的规定编辑本段第四章基层第一节砂石基层第4. 1. 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不得有浮石、粗细料集中等现象第4. 1.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o 第4. 1.3条 砂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 1. 3的规定第二节碎石基层第4. 2. 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 2.2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第4. 2.3条 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 2. 3的规定第三节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第4.3.1条 表面应坚实、平整,嵌缝料不得浮于表面或聚集形成一层 第4.3. 2条 表面无积油、漏浇现象,并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第4. 3. 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o 第4. 3. 4条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 3. 4的规定第四节石灰土类基层第4. 4. 1条 灰土中粒径大于20mm的土块不得超过10%,但最大的土块 粒径不得大于50mmo灰土应拌和均匀,色泽调和,石灰中严禁含有未消解颗 权。
第4. 4.2条 有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nun,并不得 有浮土、脱皮、松散现象第4. 4.3条 石灰土类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基4. 4. 3的规定第五节块石基层第4. 5.1条块石必须直立紧靠、大面朝下、嵌楔密实、不得有叠铺现 象第4. 5.2条 块石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 5. 2的规定第六节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第4. 6. 1条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应拌合均匀,色泽调和一致砂砾 (碎石)最大粒径不大于50mm,大于20nim的灰块不得超过10%,石灰中严 禁含有未消解颗粒第4. 6.2条 摊铺层无明显的粗细颗粒离析现象第4. 6.3条 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轮迹深度不得大于5mm,并不得 有浮料、脱皮、松散现象第4. 6. 4条 石灰、粉煤灰类混合料基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4的规 定本段第五章面层第一节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第5.1.1条 模板必须支立牢固,不得倾斜、漏浆第5.1.2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 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 子外露和浮浆、脱皮、印痕、积水等现象第5. 1.3条 仲缩缝必须垂直,缝内不得有朵物仲缝必须全部贯通, 传力杆必须与缝面垂直。
第5.1.4条切缝直线段应线直,曲线段应弯顺,不得有夹缝,灌缝不 得漏缝第5. 1.5条 水泥混凝土(包括预制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 1.5 的规定第二节沥青混凝土面层第5.2.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 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第5. 2.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第5.2.3条 接茬应紧密、血、烫缝不应枯焦第5.2.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2.5条 沥青混凝土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 2. 5的规定第三节黑色碎(砾)石面层第5.3.1条 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脱落、掉渣、裂缝、推挤、烂 边、粗细料集中等现象第5. 3.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第5. 3.3条 接茬应紧密、平顺、烫缝不应枯焦第5.3.4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 3.5条 黑色碎(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第四节沥青贯入式面层第5.4.1条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 浪、泛油等现象第5.4.2条 面层用12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
第5. 4. 3条 沥青贯入应深透,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4.4条 嵌缝料必须扫埋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第5.4.5条 面层与路缘石及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 第5.4.6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第5.4.7条 沥青贯入式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 4. 7的规定第五节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第5. 5. 1条 表而应平整、密实,不得有松散、裂缝、油包、油丁、波浪、泛油等现象第5.5.2条 沥青浇洒应均匀,不得污染其它构筑物 第5.5.3条 嵌缝料必须扫圾均匀,不得有重叠现象第5.5.4条 沥青用量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第5. 5. 5条 沥青农而处治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 5. 5的规定第六节泥结碎石面层第5.6. 1条 泥浆必须浇灌均匀,表面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弹 簧等现象第5.6.2条 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第5.6.3条 而层与其它构筑物接顺,不得有积水现彖 第5. 6. 4条 泥结碎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 6. 4的规定第七节级配砾石面层第5.7.1条 混合料配比必须符合级配曲线范围,拌和应均匀第5. 7.2条 表而应平整、坚实,不得有松散、粗细料集中、波浪等现 象。
第5. 7.3条 面层用10t以上压路机碾压后,不得有明显轮迹第5. 7. 4条 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5. 7.5条 级配砾石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 7. 5的规定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属构筑物第一节侧石、缘石第6.1.1条侧石、缘石必须稳固,并应线直、弯顺、无折角,顶面应 平整无错牙,侧石勾缝应严密,缘石不得阻水第6. 1.2条 侧石背后回填必须密实第6. 1.3条 侧石、缘石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 1.3的规定第二节预制块人行道第6. 2. 1条铺砌必须平整稳定,灌缝应饱满,不得有翘动现象第6. 2.2条 人行道面层与其它构筑物应接顺,不得有积水现象第6. 2.3条 预制块人行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 2. 3的规定第三节现场浇筑水泥混凝土人行道第6.3.1条 板面边角应整齐,不得有大于0. 3mm的裂缝,并不得有石 子外露、浮浆、脱皮、印痕等现象第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