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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无效程序路剑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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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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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专利申请的复审与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路剑锋 Lujianfeng@,2,讲课提纲,第一节 概要(共同点) 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第三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四节 口头审理 第五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第六节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 第七节 无效决定对专利侵权判决的追溯力,3,第一节 概要,一、专利复审委员会 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设立(A41.1)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R59) 3、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主要职能) 复审案件 A41.1 无效案件 A45 A46.1 出庭应诉 A41.2 A46.2,4,二、审查原则,1、合法原则和公正执法原则(A21.1)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5,二、审查原则,2、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A41.1 A45)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审查请求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R64 R72)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6,二、审查原则,3、依职权审查原则 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4、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7,二、审查原则,5、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根据生效判决或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8,三、审查方式,1、合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以后,同一请求人针对该审查决定涉及的专利权以不同理由或者证据提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作出原审查决定的主审员不再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对于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后重新审查的案件,一般应当重新成立合议组9,三、审查方式,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少数服从多数 2、独任审查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10,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11,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12,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回避请求的提出 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 回避请求的处理 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13,五、审查决定,1、审查决定的构成 著录项目 法律依据 决定要点 案由 决定的理由 结论 附图(外观设计),14,五、审查决定,2、审查决定的审批 组成五人合议组审查的案件 合议组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被法院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 3、审查决定的出版 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决定正文全文公开出版。

      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15,六、更正及驳回请求,受理的更正 通知书的更正 审查决定的更正 视为撤回的更正 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驳回请求,16,1、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A41.2)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A46.2)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其他审查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不服的司法救济,17,2、诉讼时效 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起诉 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国内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涉外当事人应当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不服的司法救济,18,3、管辖法院 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 一审行政诉讼案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二)第十七条) 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的上诉案件,归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七、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不服的司法救济,19,八、对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1、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2、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 3、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20,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单方当事人参与,2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初步审查,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驳回决定,提起复审请求,3个月内,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22,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是否同意撤销 驳回决定,是,否,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23,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撤销驳回决定,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发出复审通知书、 口头审理通知书 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口审通知书视撤的情形,答复或进行修改,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24,作出复审决定,维持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法院判决维持复审委决定的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3个月内,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5,二、复审程序的性质,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1.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 2.为了提高授权专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26,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1、复审请求的客体——针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对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复审请求人资格——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否则,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应当是全部申请人,补正,否则视为未提出 3、期限——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否则不予受理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允许恢复(两请求合并处理),复审请求应当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27,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4、文件形式: 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 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补正,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费用 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 符合细则第6条和第99条第1款规定的,可恢复权利28,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6、委托手续: (1)涉及专利申请整个程序的委托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参照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1节的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

      (2)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复审程序,补正,否则视为未委托29,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6、委托手续: (4)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书面指定其中之一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 (5)应当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但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30,三、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7、形式审查通知书 (1)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答复期限为15日 (2)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请求人 (3)形式审查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书31,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1、前置审查(R62) 由原审查部门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收到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2、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32,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4、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例外: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认为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33,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 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 (1) 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性证据34,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2、修改文本的审查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所作修改应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35,五、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36,五、复审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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