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治理、社会发展与财产权制度安排 【经济其它相关论文】.doc
13页经济其它相关论文-社会治理、社会发展与财产权制度安排 摘 要:西方通过文艺复兴建立起了私有财产制度,它的确立为人的行为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一种行为准则,促进了社会治理绩效的改进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物权的权利逐步分散在不同人的身上,由此形成了产权理论,这表明西方由最初物权治理关系发展到了行为治理关系的层面,这是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深化的一个重要拐点与西方从财产权制度到产权制度的自然演进不同,我国的改革则是经历着从产权制度到财产权制度的逆序演进轨迹,这种没有经过历史强化的制度安排极大制约了产权改革绩效的显现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发展;财产权;产权 一、引言 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西方产权理论引入以来,理论界对产权问题的讨论已成为主流议题随着在微观层面上对产权理论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的深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健康有序的产权制度安排及其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外部的制度环境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社会财产权制度安排的建立及其制约下的人们遵循规则的良好习惯因此,国内要求建立财产权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党的十六大的召开,更是把这一讨论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动态无疑是中国 20 年来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必将对中国的后改革时代产生重大影响,也对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近二十年的理论探索和改革实践中,有关产权理论和财产权制度问题的研究已经积累了非常丰硕的成果,而且在微观层次上也有了非常深入的理论建树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为什么建立财产权制度的社会基础和意识氛围依然比较薄弱?为什么一方面国内经济正在实现持续的高速增长,但同时又存在着大量的资本外流这些问题表明,理论与实践的反差还非常大本文将基于这种现实,从历史跨度的视角,对财产权制度的变迁历史作以梳理,以期对上述问题给予理论解释 二、从人本主义到财产权利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自西方产权理论被引进国内,它便对我国的改革过程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盛洪,1994,p.6)因而,回顾西方产权制度确立的逻辑和历史过程,无疑对理解我国目前财产权制度建立过程中的困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在西方产权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发端于中世纪末期的文艺复兴运动起到了先导性的作用,并为之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文艺复兴最伟大的功绩体现在以人本主义作为文化武器,完成了对欧洲人心灵和精神的解放,确立了以人的主体性为中心的社会观这一观念的核心价值体现在对人性问题的认识有了新的起点,在承认人自然权利的基础上,社会的一切制度安排将遵照“自然秩序”法则逐步演进(冯涛,1996,p.12)。
从亚里斯多德(1965,p.54)“在财产问题上,……某一事物被认为是你自己的,这在感情上就会发生巨大的作用”的观点出发,霍布斯认为,由于天然的“利己” 本性,人生就是一个无限追求自己欲望满足的历程(霍布斯,1985,p.72)任意两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就难免要彼此争斗,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是狼” (霍布斯,1985,p.110),此时难免出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生命和财产都将无法得到保证所幸的是,人理性的冷静能够熄灭欲望之火(孙智英,1997,p.61),使人们在欲望和畏惧、嗜好和厌恶间进行选择,最终可能按“自然律”达成和平契约以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应该说,霍布斯极力强调的“自然权利”的核心还只限于人的自我保存(生存)问题(曹宪忠,1999,p.106)他的思想在其继承者洛克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洛克(1998,p.352)认为,作为上帝的创造,人只能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为了生存,就要劳动,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我的劳动使它脱离了原来所处的自然状态,(就)确立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洛克,1981,p.20)因此,“既然人类生活需要劳动和劳动资料,就必然导致私有财产”(洛克,1998,p.355),而且,财产权是最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
卢梭(1998,p.487)也认为,“每个人都天然有权为自己取得所需的一切”,而一个人要想取得某物的占有权利,就“需以财产权的确立为条件”在缺乏法理根据之时,劳动是所有权能够得到别人承认的唯一标志 从霍布斯到卢梭,启蒙思想家们从人对自己生命和劳动享有的绝对权利出发,引申出财产权利是神圣不侵犯的;而财产的其它权利无不从财产所有权中派生出来这一含义可以从卢梭(1998,p.479)如下的诘问中鲜明地反映出来:“难道靠强力一时将别人从这块土地上赶出去,就永远剥夺了别人重返的权利吗?” 不仅如此,启蒙思想家们坚信,财产权利确立后的人类将发生“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伟大“变革”(卢梭,1998,p.477)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使出于自我保护需要的契约能够维持,就应不使施惠的人后悔,因此,每个人应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同时,由于“正义取决于事先存在的契约”,因而,订约者的正义就产生出交换的正义,使得“原先认为是可能的事,后来证明不可能时,信约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所不及于该事物本身,但却及于其价值霍布斯,1985,p.121)这意味着,契约包含着一种对签约者富有约束力的内在道德律令。
尽管霍布斯之后的休谟(1980,p.534,p.534)认为所谓的“自然状态”只是“单纯的虚构”,但依然承认,社会动乱的最大根源就在于相互争夺财产的无限欲望,而纯粹依靠道德不可能对这种欲望进行制约(汪丁丁,1997,p.125)因此,“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的协议,是确定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作了洛克则断言:“无财产的地方无公正弗格森甚至用野蛮人就是“不知财产为何物的人”来说明财产权对于人类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哈耶克,pp.34-35) 正像霍布斯已经意识到的,财产权利之所以能够实现人类社会从野蛮到文明的伟大转变,关键是它能够向人们提供保护并由此衍生出守信的激励人的一生就不断追求欲望满足的历程(霍布斯,1985,p.72),而财富越大,则越有能力使欲望得到满足(休谟,1980,p.532)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财产权在人们之间划定了一条无形的界限,让其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相互妨碍,它保证了界限内每个人生活和劳动的自由(哈耶克,2000,p.35)由于没有人能比自己更了解自己的感受和需要,必须保证个人对一些必要资源的个人控制,即界定和保证个人的财产权利。
如果说个人的财产权利在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承认的话(詹姆斯·布坎南,2002,p.44),那么,更有意义的则是它为人们的自由提供了保证(詹姆斯·布坎南,2002,p.59)而社会发展的真正含义就是一个“扩展人们真实自由的过程”(阿马蒂亚·森,2002,p.1),经济增长只不过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 财产权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史进程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拐点,其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对物权的占有观念以人性的“利己”特性为出发点,社会通过财产权制度提供了对“利己”需求的保护,这种保护反过来向人们提供了为增加自身利益而努力的激励,这种个人动力的总和便构成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制度经济学家在总结人类社会的财产权制度安排的社会意义时,简明而深刻地概括了财产权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保护和激励中国自古以来的文明演进史也使民间积淀了“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有恒产者有恒心”的警世之言和尚”和“庙”的关系无非是指人和财物的关系,如果一个和尚乱念经、念歪了,他的庙(即财产)就成为他乱念经行为的惩罚成本,而且这个惩罚成本是极其可信的约束力这一警世名言深刻地折射出了财产权制度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一个既有效率又节约成本的社会治理机制不能只靠单纯的第三方约束,在财产关系内在约束下的自律机制在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
另外,“恒产”和“恒心”无非是指财产权保护制度对人的预期影响问题,有了一个稳定、任何人不得侵犯的财产权保护制度,人们就有积极性和“耐心”对待未来,未来的不确定性就可能凭着人类社会成员的“恒心”而大大减少这种情况才有可能导致人们进行长期“投资”,社会才有“品牌”,商品才有质量,进而才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持续改善这一机制深刻地反映了财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三、从财产权制度到产权制度 在启蒙思想家的观念中,财产权实际上还仅限于对物质财产在静态归属意义上的“定分止争”,因此是“要么全部,要么没有”(Y.巴泽尔,1997,p.88)的一种权利但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分工的深化,物质上同一的资产各种潜在的有用性开始被技能各异的人发现这意味着,同一物质资产上的有用性可能被不同的人所利用,这些有用性的交易在可能为各方带来收益增加的同时,也形成彼此间“强烈的依赖关系”(威廉姆森语)和双方收益的“不确定性”(段毅才,1992),先前静态的“要么全部,要么没有”状态也同时被打破了行为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的主体之间彼此影响和干扰,即产生了“外部性”给未被认可的权利确定所有权(assigning ownership to previously unrecognized rights)”(科斯语)(段毅才,1992)的要求由此产生,不过其指向已经不再是物质实体本身的归属问题,而是行为权利的界定,即产权问题。
作为产权经济学的开创者,科斯1991 年在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奖仪式上的演讲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经济学家常常设想的物质实体,而是一组行动的权利和法律制度确立的个人拥有的权利”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中》,科斯说,联邦通讯委员会分配给无线电台的是“发送信号的权利”,而不是“频率或以太的所有权”段毅才,1992)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对已有的产权研究文献进行总结后也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与物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冯涛,1997,p.45) 人们关注的重点从财产权利向产权转变,同一不可分离的物质财产上行为权利的分割,意味着传统财产权的完整性和不可分割性被打破,私有产权在向社会化的方向上发生着变异在此状态下,财产的所有者已经不可能再向先前那样对自己的财物“为所欲为”,因为此时已经有着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存在如果说由伯尔勒(A.A.Berle)和米恩斯(G.C.Means)在 1932 年首先发现的美国大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玛格丽特·M.布莱尔,1999,p.9),是传统财产权利“异化”的最初反映的话,而近年来在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兴起则是私有产权社会化在理论上更进一步的表现。
作为其代表人物,玛格丽特·M.布莱尔(1999,pp.4-11)虽然承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但她仍然强烈反对“股东就是所有者”的观点,认为职工、用户、供应商、公司所在社区等的利益应当得到关注;公司即使不能为“大社会”(society at large)的利益运行,也至少应当与“大社会”的利益相协调①事实上,当人们将各自的财产(资本)投入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之后,股本的不可抽回性决定了先前的财产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变得“有名无实”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股份制中的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人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宋养琰,1990)因为“当公司存在的时候,股东即认股人不是公司任何一块可以识别的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者或实际占有者,当个人获得这种权利时,或者他已经不是股东(股票被出售),或者公司本身已不复存在(资产被清算)华生、张学军、罗小朋,1998) 理论的发展仅仅是实际生活的反映在美国,公司是“非个人而是社会”的“社会存在”概念,在 20 世纪 70 年代后已经逐渐被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