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地方法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力量.docx
4页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地方法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力量 百余年前的武昌起义爆发后,梁启超发表了《新中国建设问题》一文,肯定革命并提出了建国方案在这篇文章中,梁启超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放置在国体之前,作为她认为的新中国建设大业的首要问题这一看法在现在看来仍然是有意义的地方(本文取和中央相对之意)在自辛亥革命以来的中国历史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在中国民主法治演进的三段历史时期,地方分别关键以革命、自治、试点三种详细方法推进着社会发展和法制改革进程 武昌起义爆发前的数年里,各地方的革命党活动就已此起彼伏,黄花岗起义、保路运动等不停将结束帝制、创立共和的社会气氛推向高潮当武昌第一枪打响后,各省纷纷脱离清政府独立两年后,当袁世凯篡取革命果实,做着洪宪帝制的美梦时,又是各省的前后独立将其推入历史的尘埃,再次将帝制击碎并埋葬能够说,地方革命在近代中国政治体制创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辛亥革命后,强化地方权力,以地方自治来巩固国体、维护民权的设想成为主要特点1929年国民党三大经过了《确定地方自治之策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其后的《完成县自治案》《改善地方自治标准》等多部指导性文件计划了实施地方自治的基础标准和基础方案。
193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专设地方制度专章,要求省设省政府,实施中央法令,监察地方自治;县为地方自治单位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设第十一章“地方制度”,要求省、县应依据省县自治通则制订自治法这些法令施行效果虽不如预期,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自治已成为当初的基础制度,如孙中山所言,其为“国之础石” 新中国建立后,毛泽东敏锐地认识到“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么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主要的问题”,在《论十大关系》中,她指出“应该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以后,地方在新中国法治发展中真正开始发挥了主要作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土地责任承包试点,就凸显出新中国最重大的变革往往从地方基层自发产生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中提出“让一部分地域先富起来”,并同意建设经济特区,期望借由地方的灵活性带动全国的政策创新由此,地方试点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形式,在民主法治领域的小区治理、省直管县、户籍改革、城镇统筹等新举措,无一不是采取地方先行的措施,经过地方试点,总结经验和教训后再视情况在全国推广的。
由是观之,百余年来的中国,从共和初创时期的“革命”,到以后的“自治”,再到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时期的“试点”,地方在中国民主法治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极其主要的作用回顾和总结地方之于中国法治发展的功用,不但是对百余年来中国法治历史的尊重,而且对于了解中国法治走向、推进法治进程也有着极其主要的意义概言之,推进中国法治继续前行,依然要重视地方这一主要的原因 第一,要尊重地方的特殊性,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同时兼顾“合理的差异”中国幅员宽广、民族众多,不一样区域、民族、宗教信仰的人群有着不一样的生活习惯和行为规范,也有着对法律的不一样期待和了解,法律在不一样地方所发挥的效应也更多地取决于各地方的特殊性在强调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下,尊重地方的特殊性,了解地方差异就显得尤为主要多年来,中国法学的研究逐步开始从传统文化、国际竞争、政治体制等角度强调中国法律和法学的特殊性和主体性单一制政体下的法律统一即使是应然之义,但这个统一应该是在尊重地方特殊性之上的有机统一,而不是仅强调各地法律实施方法和实施效果的单一规则和同一标准 第二,要重视地方的直接性,推进法律走向基层万事胚胎、始于州县”,和中央相比,地方政权直面社会民众,任何法治的顶层设计全部依靠于地方法治的实现,其实际状态才是老百姓切身感受到的法治。
社会民众知晓的法律是中央制订的“文本上的法律”,但感觉到的法律,是地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尤其是地方行政机关“实践中的法律”因此,法治不能仅仅是顶层设计,而应该尽可能地去消弭法治建设中的中央和地方、话语和行动、文本和实践的割裂制订法不可或缺,但更需要民主法治尤其是行政法治能够从中央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地方,落实到基层 第三,要利用地方的能动性,推进法律走向变革地方改革更具灵活性,很多突破现有法律规则的改革举措在地方更有生命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表明,穷则变,变则通,唯有不停革新才能因应时代改变但近代以来的历史教训也告诉我们,全国性的疾风骤雨般的大变革含有较大的社会风险,所以,将改革举措化整为零,将中央的改革举措放置在获授权的地方推行,不但能够消除改革违法的疑虑,也能够防范改革试错的风险新近一系列改革,如自贸区、监察委员会等举措,全部展现出最高决议层授权地方试点的思绪在今后的法治建设和改革中,地方的能动性应该也必将得到更大的关注,即在不违反宪法精神的前提下,中央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让地方党政责任人真正负担起当地依法治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重视地方作为制度变革试点的作用,从而使得改革可行可控,进而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能够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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