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条文类编.doc
18页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主要条文类编以2010《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为序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宗旨 新加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1.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案件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意见》第178条第1款) 民诉意见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第二条 法律适用、最密切联系 新加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合并2.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确定《民法通则》第142条第1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意见》第178条第2款)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本规定《规定》第11条)3.属地主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8条) 4.条约优先和惯例补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海商法》第268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和《票据法》第96条) 第三条 当事人合意选法 新加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第四条 直接适用的法 新加、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5.法律规避禁止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意见》第194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规定》第6条)6.关于直接适用的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第21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规定》第8条)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海商法》第2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海商法》第44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海商法》第45条 )第五条 公共利益保留 修改(国际惯例、补救)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7.公共利益保留依照本章(即民法通则第8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150条,《民用航空法》第190条和《海商法》第276条) 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第7条)第六条 复合法制 最密切联系 修改简化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8.复合法制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意见》第192条) 第七条 诉讼时效 保持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9.诉讼时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意见》第195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第129条) 第八条 定性 新加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第九条 排除反致 明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关于反致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意见》第178条第2款)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规定》第1条)第十条 外国法的查明、调适 明确、修改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增加10.外国法查明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章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实体法《意见》第178条第2款)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意见》第193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第9条)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规定》第10条)第二章 民事主体 私法自治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新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新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特别权利能力:船员、律师、教师、医生、承包经营、合伙、投资11.自然人的一般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2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97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意见》第179条)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见》第180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意见》第181条)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新加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四条 法人的民事能力和内部事项 新加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12.法人的行为能力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意见》第184条第1款)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意见》第184条)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 新加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六条 代理、合意选法 新加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①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适用于代理合同的法律应是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②20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第十七条 信托、合意选法 新加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合意选法 新加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第十九条 国籍冲突 修改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13.国籍的冲突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意见》第182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意见》第181条) 第二十条 经常居所不明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14.住所、营业所的冲突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意见》第183条) 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意见》第185条) 第三章 婚姻家庭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