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管.doc
9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 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荐机 构”)的自律管理,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中心对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采用业务资格认 定制进行管理,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根据其自身营业范围和实际情况参与报价系 统业务,包括报价系统推荐挂牌、财务顾问、股份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业务及其他 相关业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中心监督管理第二章业务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应同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二) 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 求;(三)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有关违法违 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四)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 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 各一名;(六) 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七) 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的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八)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资格认定第四条已成为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需提交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 书、股份转让系统会员证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第五条申请人(非本中心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专业服务机构会 员)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的,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报价 系统推荐机构申请书和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协议外,还应提交下 列文件:(一)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自律承诺书;(二)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合法执业证昭.八、、9(三)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四) 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和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五) 申请人聘请开展业务团队成员有效的劳动合同;(六) 业务团队成员学历、资质和身份证件拥有人署名的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七)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第六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中心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由本中心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 本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并获得业务资格认定,由本中心自受理 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本中心审查同意后,授予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 务资格认定证书第八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并由本中心换发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资格认定证书一) 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三) 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 变更前的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资格认定证书;(五) 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九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拥有如下基本权利:(一) 对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开展的建议权;(二) 在报价系统业务开展中,就企业挂牌、定向增资、委托股权 转让报价信息发布,或报价系统挂牌企业转板到本中心的其他业务系统 挂牌,或转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中可得到本中心的业务指导;(三) 参与本中心组织的市场开发和业务推广活动;(四) 享有报价系统各项业务的选择权;(五) 对其推荐的报价系统挂牌企业享有三年(自企业与报价系统 推荐机构签署推荐挂牌协议之日起)的优先服务权(双方有特殊协议条 款约定的除外),在其推荐的企业提出合理的服务需求后的90天内,报 价系统推荐机构需向挂牌企业作出合理的回复或提供相应的服务,超期 自动丧失优先服务权利;(六) 对其推荐企业投资者的股份转让报价信息发布享有20天(国 定节假日除外)的优先服务权,超期自动丧失权利;(七) 在符合创新业务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取得本中心中小 企业股权报价系统的创新业务资格;(八) 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需承担如下基本义务:(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中心的相关业务规则;(二) 履行与企业协议中约定的服务义务,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 进与报价系统业务有关的各方共同发展;(三) 按时缴纳报价系统业务资格认定等相关的费用;(四) 对其推荐在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应签署不少于三年(自企业 与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签署推荐挂牌协议之日起)的优先服务权;(五) 每一年度末向本中心提交经挂牌企业确认的企业持续督导情 况报•告;(六) 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在享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承担本 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同时须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一) 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协议,负责实施拟挂牌企业或挂牌企业的 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 在开展报价系统企业挂牌、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时,进行专 项调查和内部审核,协助编制备案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三) 对拟挂牌企业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人员进行,使其了解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进入上海股 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四) 负责接受其推荐在报价系统挂牌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报价 信息发布委托;(五) 指导和督促报价系统挂牌企业,依照报价系统的信息披露规 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六) 发现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企业及 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七) 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 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八) 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其推荐的挂牌企业在向本中 心递交申请并经认可后,可变更其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一) 为企业服务时存在不勤勉、不尽责,或违法违规情况;(二)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资质或人员资质无法满足其推荐的挂 牌企业所提出的合理服务要求;(三)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未承担本中心规定的相关义务;(四)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 昭.八、、9(五) 被暂停或取消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认定资格;(六)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第十三条报价系统挂牌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其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向本中 心递交申请,并经本中心认可后,可终止对其企业的服务:(一) 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且拒绝就此进行整改;(二) 企业就其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提出的合理整改要求拒绝予以配 合;(三) 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四) 企业未按照本中心的规定承担相关义务;(五) 企业终止挂牌;(六)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设业务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与本中心的报 价系统业务事务第十五条业务代表由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指定的具有履职 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设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业务代表履行相 应督导职责第十七条本中心根据需要对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的业务代表、业务联络人及 其他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积极组织参与第十八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代表、业务联络人须履行下列职责:(一) 组织、协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的报价系统业务事务;(二) 组织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三) 负责每日浏览本中心指定网站相关信息,及时接收本中心发 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四)负责及时更新本中心指定网站中的本机构信息;(五) 负责及时缴付报价系统业务等相关的费用;(六) 本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更换业务代表或者业务联络人,应及时告知本 中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代表或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系统 推荐机构应及时更换:(一)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 再具有履职能力;(二) 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本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代表或者 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五) 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业务代表或者业务 联络人未及时更换的,本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二十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业务代表空缺期间,其负责人须履行业务代表 职责第二十一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按本中心制定的报价系统业务收费标准, 及时缴纳相关的业务费用报价系统推荐机构拖欠本中心相关费用的,本中心可暂停或取消其 报价系统业务资格第二十二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的业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壹年,并应在报价 系统业务资格认定证书失效前二个月内,向本中心提出再次业务资格认定申请, 报送报价系统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经本中心复核认定通 过后换发证书第二十三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取消其业务资格:(一) 申请业务资格认定备案材料存在虚假内容;(二) 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 丧失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四)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 行为;(五) 或其拥有本中心其他业务系统的业务资格被取消;(六)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因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而被取消报价 系统推荐机构资格的,本中心在其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报 价系统业务资格认定申请第六章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违法违规或违反报价系统的有关规则,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妲贝;(五)暂停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资格;(六)取消报价系统推荐机构资格。
第二十六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对本中心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 知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七条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申请终止业务资格或被本中心取消业务资 格,已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