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焦2022年选举法修正案例文.docx
5页聚焦2022年选举法修正案 聚焦2022年《选举法》修正案 市司法局 2022-10-08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202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747票赞成、108票反对、47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符合中共十七大精神,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选举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
自1953年以来,中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可以说,此次选举法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亮点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亮点四:“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 2022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的相关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这一情形是否适当众说不一新修改的选举法对这种现象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亮点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我虽然选了他,但我并不了解他由于对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不了解,经常有选民发出这样的抱怨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亮点六: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亮点七: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新修改的选举法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亮点八: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针对选举法实施中的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同时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